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被指于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存在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行为,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认为其违反《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对其罚款3.6万元。
天眼查App显示, 该案决定书文号(京)文执罚﹝2021﹞第500031号。
页面更新:2024-05-12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