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说明及要求:
1.1项目概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越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2021年越城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数据的建设与应用工作。
1.2内容
1.3项目要求
(1)更新维护越城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越城)
开展统一标准基础服务、统一应用程序接口、统一域名、统一界面样式的平台一体化建设,并对平台日常运行进行维护。
(2)越城区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更新
完成天地图省、市(县)级数据更新(包含影像、电子地图、地名地址及POI),开展地理信息分要素动态更新,积极通过“巡检系统”主动反馈本地区地理信息要素变化,或通过“巡检系统”在线纠错,并通过审核发布,更新成果需通过质检。
(3)完成2个专题应用开发推广
基于越城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应用开发推广数量不少于两个。应用类型不得与已有国家级节点“典型应用”频道应用案例重复,优先推广支撑自然资源业务系统的应用。
1.4其他要求
在项目实施阶段至竣工验收后1年内,项目承担单位需派至少1名测绘工程师驻甲方提供相关售后技术服务。
1.5建设周期
项目整体最迟于2021年10月30日完成,项目内容在浙江省对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综合评估有具体时间要求的,以评估考核要求时间为准。
中标方在在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内必须向采购方提供成果,有关成果必须通过由采购方组织的质检和专家验收;
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由采购方对中标方进行阶段性检查验收。中标方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应自觉接受由采购方组织的全过程监督检查。
二、技术要求
2.1作业依据
(1).《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地名/地址编码规则》(GB/T 23705-2009);
(2).《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GB/T 7408-1994);
(3).《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2003);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5).《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GB/T 18316—2008);
(6).《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地理实体与地名地址数据规范》(CH/T 9010-2011);
(7).《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地图数据规范》(CH/T 9011-2011);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元数据》(CH/T 1007-2001);
(9).《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线路名称代码》(TB/T 1945-1987)
(10).《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CH/T 9003—2009);
(11).《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基本规定》(CH/T 9004—2009);
(12).《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CH/T 9005—2009);
(13).《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数据组织及文件命名规则》(CH/T 9012-2011);
(14).《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图形表达代码》(DB 33/T 817—2010);
(15).《基础地理信息公开表示内容的规定(试行)》;
(16).《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国家测绘局2003年5月9日发布);
(17).《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国家测绘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
(18).《“天地图”公众版一体化建设方案》;
(19).《浙江省地名数据库技术设计》;
(20).《浙江省POI数据库更新优化补充规定》;
(21).《浙江省天地图省、市(县)级 数据融合技术方案》;
(22).《计算机软件开发规范》(GB 8566-88);
(23).《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GB 8567-88);
(24).《计算机软件需求说明编制指南》(GB 9385-88);
(25).《计算机软件测试文件编制规范》(GB 9386-88);
(26).《软件维护指南》(GB/T 14079-93)。
2.2具体要求
2.2.1越城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越城)
(1)统一标准基础服务
市本级及全部下辖县(市、区)节点 7-18 级调用国家级节点统一标准基础服务,19-20级调用省级统一标准基础服务,且作为在线地图默认底图显示的。
(2)统一应用程序开发接口
采用国家级节点提供统一的对外应用程序开发接口(API),包括基础地图API、网页API及Web服务API。实现应用开发的统一授权认证,避免出现二次开发接口差异较大的情况。还可以提供本地区特色服务应用程序开发接口,如移动SDK、数据API、Web服务API等。
(3)统一域名
按“天地图·浙江”一体化建设要求,使用“天地图·浙江”统一域名,且域名可通达。规范“天地图”网站域名结构,采用统一域名。使用在省级域名下采用二级目录进行发布,具体格式为:zhejiang.tianditu.gov.cn/yuecheng。
(4)统一用户管理
按照技术规范接入国家级节点统一用户中心,将本地区已有用户与国家级节点进行融合。
(5)统一界面样式
基于“天地图·浙江”统一门户框架发布。按照国家、省要求采用统一的门户网站对接规范,确定首页页面风格、框架布局、“天地图”徽标、字体样式等内容;使用统一的首页源码开发包,实现各级节点门户首页的搭建与发布。节点特色服务必须在国家级节点“开发资源”栏目进行注册,注册的服务资源统一纳入服务中心进行监控与管理。
2.2.2越城区范围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更新
对越城区范围内天地图省、市(县)级数据进行融合更新,包含电子地图、地名地址及POI、影像。数据空间参考统一采用CGCS2000,位置精度满足设计要求,地图表达合理,完成维护更新。首次提交成果不晚于浙江省对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综合评估要求进度系数1.0的时间节点。更新数据成果需要通过省级法定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确认检查。开展地理信息分要素动态更新,积极通过“巡检系统”主动反馈本地区地理信息要素变化,或通过“巡检系统”在线纠错,并通过审核发布。
(1) 数据精度要求:需要融合的不同来源的数据精度不一致时,原则上以精度高的数据为准。
(2) 数据几何表达精细度要求:需要融合的不同来源的数据几何表达精细度不一致时,以精细度高的数据为准。
(3) 数据现势性要求:需要融合的不同来源的数据现势性不一致时,以现势性高的数据为准。并且,在数据融合时,必须参照最新的影像数据进行处理。
(4) 属性取值要求:不同数据源中同名地物要素的相同属性项取值不一致时,依据现势性、准确性等进行一致性处理。
(5) 空间关系与逻辑一致性要求:融合后的成果数据要素空间关系正确,各类信息逻辑一致,水系、居民地、绿地、道路等不存在不合理压盖。
(6) 数据丰富性要求:融合处理时应利用不同数据源的信息进行要素增补,严禁用该区域的市县节点数据直接替换省级节点数据。融合后的成果数据应尽可能完整保留数据源中的相关信息。且融合后的要素分级显示,逐级增加,平滑过渡,在小比例尺等级中显示要素在大比例尺等级中一定需显示。
2.2.3完成2个专题应用开发推广
基于越城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应用开发推广数量不少于两个。应用可独立或合作形成完成。应用类型不得与已有国家级节点“典型应用”频道应用案例重复,优先推广支撑自然资源业务系统的应用。
三、 项目成果提交(包括但不限于):
序号 | 项目内容 | 数量 |
1 | 项目技术设计书 | 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
2 | 项目技术总结 | 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
3 | 项目质检报告 | 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
4 | 数据成果 | 1份(电子版) |
5 | 平台及应用成果 | 1份(电子版) |
页面更新: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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