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权运动的“吴亦凡时刻”

本文转自作者 | 刘波

中国女权运动的“吴亦凡时刻”

2018年11月吴亦凡在纽约举行活动的场面

从吴亦凡事件及其舆论反应中能看到中国女权运动的成果和一些新进展,一些共识正在形成,同时娱乐圈特定的性侵害场域问题得到关注。


加拿大籍歌手、演员吴亦凡在中国从“顶流”堕落到凡间再到被拘押,是一个飞快的过程。在“都美竹”爆料称吴亦凡“以各种方式物色、诱骗年轻女性发生关系”后,7月31日,北京市公安部门表示,吴亦凡已因涉嫌强奸罪而被刑事拘留。同时据报道,截至7月23日,吴亦凡15个代言全部取消合作。

中国官方媒体表示,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厘清真相。的确如此,在经法定程序正式审判定罪之前,对于任何人都应进行无罪推定。因此吴亦凡最终会不会被判强奸罪,还不能确定。不过法律上可以明确的是:如果是在女性醉酒之后,即使女性没有做出明确的拒绝和反抗表示,与其发生性关系,也属于违背女性意志,应当被认定为强奸罪;如果是与14周岁以下的女性发生性关系,以强奸论。当然,定罪的前提是公安部门掌握确凿的证据。

但无论该案的最终结果如何,吴亦凡被刑事拘留本身,都已经得到了中国女权运动者的肯定,这成为这场运动中的又一个标志性事件。从这起事件的后续舆论反应中,也可以看到包括MeToo在内的中国女权运动的成果和一些新的进展。

比如在网络上,爆料者“都美竹”尽管也遭受了一定的舆论暴力,称她所谓“想红”或者“也不是什么好人”,但也有大量舆论表示,不应该要求一种“完美受害者”,“都美竹”或者其他女孩自身可能存在的道德瑕疵并不意味着被追究的可能施害者不承担责任,不应对她们进行“荡妇羞辱”等。后一种舆论在某些地方压倒了前一种舆论,成为新的主流观点;前一种对受害者进行道德苛求的论调,已被视为明显的谬论,从而被认为不值得过多辩驳。总体上,在一些新的空间、新的场合,新的共识正在逐渐形成。

可以说,经过近几年女权主义在网络上和实践中的发展以及相关的常识普及,也随着中国年轻一代观念的转变、平等意识的提高,一些人们共同认为的在看待这些问题时应该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和话语规则,正在逐步建立起来,一些基本的共识已经形成,在这些共识的基础上可以进行更深入的讨论,而不是像过去的情况那样,女权主义者还要为普及一些基本的ABC性质的常识而付出很艰辛的努力。

同时吴亦凡事件也为考察娱乐圈的性骚扰、性剥削问题,照进了一丝亮光。在娱乐圈里,女性为获得一定的机会而接近掌握权力、资源与影响力的男性,但在此过程中遭到软性或硬性的强迫,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自身的性权益遭到侵害,这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当然,判断一个公民是否犯罪,应当遵循法律的要求,考察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要件,不可贸然从事;但从另一方面看,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人们也应该根据犯罪行为所经常发生的场域,犯罪行为背后的社会、文化、经济机理,来预判可能发生犯罪行为的“高风险地带”,这有助于防范未来的犯罪。手握娱乐圈资源的名人利用其权势进行性犯罪,就是这样的一个场域。

不过,在这样的情况中,有人会说去接近这些名人的女性本身就是为了获得一定的利益,比如工作机会、名气、资源、金钱等,因此这无非是一种交易,因而要求不重视这方面的性犯罪,或者认为即使名人在此情况下有性犯罪行为,也有可以宽宥之处。在这里,问题的关键是,可能有女性为了这些利益、甚至纯粹为了追星而去接近名人,但这是她们的权利(更何况女性很多时候在这么做时是为了完全正当的利益,如一份正常的工作,而没有非分之想),名人则没有权利认定当对方这么做时,他就有理由对其进行性骚扰或性侵害。可能有相当多的名人,或者相当多的社会成员,是这么认为的,但这充其量只是一种错误的社会“规范”,或者说“潜规则”。现在所要做的不仅是惩治具体的犯罪者,更重要的是打破这种“潜规则”,包括实际中和存在于人们头脑里的“潜规则”。而以“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等说法持续地对这些女性进行“荡妇羞辱”就是在强化和固化这种“潜规则”,因此改变现实也要从反对和批判这些霸凌话语做起。

与吴亦凡事件有相似之处的是美国的韦恩斯坦事件。好莱坞电影制作人韦恩斯坦利用其权势迫使女演员委身于他,或者承受他的性骚扰,最终遭到广泛揭发,声名扫地。这不仅是对韦恩斯坦一个人的惩罚,也是对“娱乐圈掌握权力的男性可以对女性进行骚扰而不承担代价”这种不合理秩序的颠覆,从而能引发正面的仿效作用,既鼓励其他受害者挺身而出,也威慑未来的潜在违法犯罪者。与吴亦凡被诸多品牌解约相似,韦恩斯坦也被许多机构开除和剥夺荣誉,而这一点说明来自商业机构和消费者的压力有时有助于女权主义者目标的达成。尽管有时女权运动被定义为所谓的“左派”运动,但其实女权运动与商业、与市场经济并不存在必然的矛盾。

2018年中国MeToo运动刚刚出现时,笔者曾在《中国Me Too:从涓滴到洪流》一文中指出,MeToo首先在大学、媒体、公益、文化圈集中爆发,并不一定意味着这些领域的性骚扰、性侵害更严重,而是因为这些领域集中了很多受到更好教育、更具平等意识和公共意识的新女性,对此类事件的敏感度更高,反抗的能动性更强。而现在包括MeToo在内的女权运动正在发展到娱乐圈等其他领域。事实上,在中国的职场、官场乃至学校里,认为女性如为了一定的(很可能是完全合法正当的)目的与有权势的人交往,就得默默承受对方的性骚扰及其他侵害,这种错误的社会“规范”是普遍存在,甚至有时根深蒂固的,这种根深蒂固性的一个表现就是在此过程中吃亏的女性得不到社会的声援和帮助,反而常常会被冷眼相待。现在这个冷酷的现实正在慢慢发生变化,这具有重大意义,因为说到底,社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要靠人们共同承认的共识性规范的变迁。

当然,单就吴亦凡案而言,最后的结果还是完全要依据法律,凭证据说话,而不能舆论定罪。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只是说要公平对待弱者,也意味着要公平对待成为众矢之的的强者,不能为平息舆论风暴的考虑而改变法律适用的平等性与统一性。同时,对于那种把批判矛头转向娱乐业本身和饭圈文化、要求依据保守派价值观对其进行整风的话语,也应该反对,这种话语今天连带打击吴亦凡,明天就可能规训女权活动,妨害女性自由和权利。法治精神必须始终得到坚持,因为归根到底,法治不是对女权主义的约束,而是女权主义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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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7

标签:女权   女权主义   中国   斯坦   强奸罪   共识   舆论   犯罪行为   潜规则   娱乐圈   名人   时刻   事件   女性   法律   社会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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