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集嫌疑人犯罪线索”:不是不能用,但要少用慎用

文/马进彪

2021年两会召开在即,曾提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呼吁减少前科人员就业歧视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今年也带来多份提案,其中《关于公开征集嫌疑人犯罪线索不妥的提案》主要聚焦于个人在尚未“定罪”前的法律地位问题。朱征夫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称,此类通告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涉嫌有罪推定和侵犯嫌疑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中国新闻周刊3月3日)

“公开征集嫌疑人犯罪线索”:不是不能用,但要少用慎用

停止公开征集嫌疑人犯罪线索是有一定道理的,其道理主要体现在尚未“定罪”之前的应有权利。但在现实一些情况下却又是缺乏道理的,因为不能公开征集嫌疑人犯罪线索可能导致案件当事无法得到公平正义的有效结果。

比如一位八旬老人被他人骗走了一百万元钱之后跑掉了,如果不能公开征集嫌疑人犯罪线索的话,那么这个案件可能要很长时间才能结案,可能是十年,也可能是二十年。但这位老人的生命已进入了暮年,他还能等到这么长时间吗?

而如果没有等到抓到犯罪的那一天老人就离开了人世,那么就等于这位老人根本就没有体验到法治社会公平正义的“收获感”,那么,这样的等待难道对这位暮年老人就是公平的吗?

显然不是,因为公平正义的存在并不仅仅表现在最终的判决书上,而是在判决书的基础上完全实施到位,并作用于当事人,且在还要在现实层面弥补和救济了当事人受到的侵害才行,因此,判决书本身并不能等同于公平正义,只有实施到位之后才叫公平正义。

换言之,公平正义的第一感受人应当是案件的当事人,而不该是仅仅看到判决书的人和法官们,因为,案件的起点是当事人受到了侵害,案件的终点就该是受到侵害的人实实在在地得到赔偿或亲自看到或感到这一切正义的发生,那就是要在这位老人的有生之年尽可能快地抓到罪犯。

司法的公平与效率在不同的办案阶段会产生自然的侧重,比如,在案件的审理初期尚未届满时,法官要尽可能地力求公平,对跑掉的一方也可以等下去,但在审判期将要届满的时候,就要把时效、效率放在重要位置,否则在违反了效率准则后就可能导致公平正义的不了了之。

因此,为了保证当事人能够得到法治社会公平正义的“收获感”和时效性,以及对更多犯罪分子的深度震慑,在一定的条件下还应当可以公开征集嫌疑人犯罪线索,但要建立少用慎用的原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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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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