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高空坠物,如何认定赔偿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里所说的建筑物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可以是所有人、承租人或者借用人。

重点!高空坠物,如何认定赔偿责任?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成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物品是从建筑物中抛掷或者坠落的。(2)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但可以确定可能的加害人。第一,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即无法具体确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加害人,或者无法确定坠落物品的建筑物使用人,也就是无法确定物品是具体从哪一个房间抛掷、坠落的。第二,虽然无法确定具体的哪一个人为加害人,但是根据损害发生的具体情形推测出那一部分是可能的加害人。第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所谓的加害人,只是可能成为加害人的人,这些人只是比其他人成为加害人的概率更高,是一种盖然性,并不一定这些人全部、部分或者一个人就真的是加害人。(3)受害人有损害。(4)抛掷物或坠落物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但不包括建筑物使用人的主观过错,因为这些使用人都不确定是否为实际加害人,因此过错就无从谈起了。

重点!高空坠物,如何认定赔偿责任?

对被害人损害补偿责任的免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这个问题:一是事由,可能导致损害的使用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确实不是侵权人的,则该致害“可能性”已经被排除。因此不再需要负担补偿被侵权人的义务。二是举证责任的承担,由可能导致损害的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如果不能证明的,则不能免除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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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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