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体罚学生致轻微伤,公安局要行拘,法院反对:你们不能拘

贵州遵义的韩老师体罚学生,导致学生轻微伤,被公安机关行拘10天,罚款500元,法院却说公安局错了。这是为什么呢?

先来回顾一下事件经过。事发当天,学生小赵因为收错作业哭了,从下课哭到上课,罚站没用,连课都上不了。韩老师无论如何也劝不好小赵,只好拿塑料教鞭打了小赵,小赵才不哭了。

后来小赵家长发现孩子身上有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报了警。公安局决定拘留韩老师,韩老师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说这个治安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

老师体罚学生致轻微伤,公安局要行拘,法院反对:你们不能拘

很多网友不明白,为什么韩老师明明打了学生,也造成了轻微伤,公安局却不能拘留他,给他点教训。

其实从法律层面来看,公安局能不能拘留韩老师,看的是他行为的严重程度、构不构成犯罪,以及适用法律是什么。

首先,韩老师作为老师,可以惩戒学生,这是《教育法》和《教师法》规定的。

具体的规定是这么说的:教师有责任根据情节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劝导、诫勉和惩戒受教育者,受教育者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管理制度。

但是,法律同时也限制了教师的惩戒权。教师惩戒学生,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幅度范围内实施,不能超出界限,超出界限了就是体罚,体罚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明令禁止的。

老师体罚学生致轻微伤,公安局要行拘,法院反对:你们不能拘

当时小赵哭得太厉害,不去上课,影响了教学秩序,韩老师可以适当惩戒,劝导、罚站等措施都可以。就算这些方法都不管用,韩老师也不用急,小赵还是个孩子,哭累了自己就不哭了,完全没有必要祭出教鞭。

可是韩老师没有坚持温和劝导,偏偏选择了强硬的方式,拿起教鞭把小赵打成轻微伤,这是体罚,超出正常惩戒的范围,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那为什么公安局不能对韩老师进行治安拘留呢?得看韩老师具体承担是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是不是应该由公安局来执行。

韩老师的行为不具有殴打、伤害的故意,只是为了让小赵止哭,从法律法规上来看最多也就算是个惩戒过度。

老师体罚学生致轻微伤,公安局要行拘,法院反对:你们不能拘

根据《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这种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罚是,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责令改正,甚至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韩老师应当受到的处罚,只有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这两种。

而公安局做出的行拘决定,根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有在出现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才适用。但是韩老师没有伤害小赵的故意,他的行为属于履行教育职责的职务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当被治安处罚。

所以,法院最终才会判决,公安局做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被撤销。

老师体罚学生致轻微伤,公安局要行拘,法院反对:你们不能拘

现在韩老师已经被教育局行政记过,被教育局委员会党内严重警告,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如果今后没有再体罚学生的话,也就不会再有后续的处罚了。

教师可以有惩戒权,这是教学活动中必要的手段,但更应该有的是师德,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是底线,这个没得商量。一个没有师德,却手握惩戒权的教师,就如同校园里的一颗定时炸弹,不知道什么时候会爆炸,却时时刻刻会对孩子们的安全造成威胁。

法律要保护孩子们的安全,也要支持教师的惩戒权,惩罚教师的违法行为,这中间的平衡如何把控,需要执法者多加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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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30

标签:公安局   法院   老师   教师法   教鞭   行政处分   学生   治安管理   师德   拘留   治安   适用法律   法律法规   教师   法律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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