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德打车的乘客“跳车”了,聚合平台该不该有责任?

前段时间,有位杭州的高小姐,因为司机不按导航走,就心生疑虑,跳车“自保”。一时间舆论哗然,矛头指向首汽约车和高小姐。但很多人都忘了这场事件中,还有一个隐形的主角,那就是高德打车。

首汽约车只是高德打车聚合平台下的60多个加盟平台的其中一个,高德打车为首汽约车提供了流量接口,换句话说,高德打车是连接首汽约车和高小姐的媒人。高德打车在这场事件中,看似可以孤立之外,但在法律体系里,高德恐怕不能完全逃脱干系。

高德打车的乘客“跳车”了,聚合平台该不该有责任?

高德的这条规定疑似“甩锅”

徐迎秋律师在媒体中介绍,虽然对聚合网约车平台仍存在监管空白,但是从法律角度上来说,无论是高德地图还是百度地图,做了网约车业务后,都不能撇清相关连带责任。他还认为,其实高小姐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应该是向聚合网约车平台进行维权。毕竟聚合网约车平台是消费者的第一个关系方。

但是,在高德地图的用户协议中,高德竟然在第五条写道,在服务中遇到的所有问题,由用户和第三方自行协商解决。而且长篇累牍的用户协议,很少有用户逐字逐句看完,大多人都是无意识地选中同意其条款,要不然,没法使用该软件。这让消费者吃了“哑巴亏”。

但是,高德打车就没有责任了吗?当然不是,2019年1月1日施行的《电子商务法》明确电子商务是指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从广义上讲,网约车业务的开展应属于通过互联网进行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故应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应适用《电子商务法》。

高德打车的乘客“跳车”了,聚合平台该不该有责任?

高德打车的乘客“跳车”了,聚合平台该不该有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平台有连带责任

所以,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网约车聚合平台的平台属性就决定了,平台必须对乘客的安全问题负有连带责任。《电子商务法》中的第三十七条规定道: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更直接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即使高德打车聚合平台没有在自己与用户的协议上表明平台承担乘客人身安全的态度,但仍逃脱不了法律真空。如网约车聚合平台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受害者可以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让该网约车经营者和网约车聚合平台,共同向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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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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