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金评媒
金评媒(https://www.jpm.cn)报道 :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对互联网金融平台所属机构信息进行巡查,发现部分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企业经营范围没有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等项目,涉嫌超范围经营。
7月27日,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发布《“全国互联网金融阳光计划”第七周互联网金融企业超范围经营巡查报告》(下称“报告”)。
报告显示,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对互联网金融平台所属机构信息进行巡查,发现部分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企业经营范围没有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等项目,涉嫌超范围经营,具体如下: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
(编辑:杨少康)
页面更新: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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