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ofo小黄车该不该算是马后炮?

【齐大圣论道线下互联网】[咖啡]

早安,在梅雨伴闷暑的乡间问候各位[抱拳]

强制执行ofo小黄车该不该算是马后炮?

戴威的小黄车余波未了,最近因为ofo公司被京师有关部门约谈责令改正后,仍未及时退还承租人押金,算是经约谈拒不改正,被处以5万元罚款。因ofo公司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该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ofo公司。

上述操作,有关部门都是顺应民意义正辞严,不过,谁都知道,就算是强制执行,ofo公司既拿不出钱来也没有可供拍卖的资产,所以,申请强制执行其实只不过是个标准动作,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那些用户讨回押金,而是为了解脱有关部门的责任。

按财务管理规则,用户的押金在ofo公司应该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算是负债。在不同的监管方式下,用户押金面临两种可能,一是弱监管,或者说不管,任由当事公司自觉管理,这样往往出现各种问题,有时候当事公司直接卷款跑路,有时候当事公司把押金花了,没钱偿付。一是强监管,规定押金必须交由银行或者其他什么金融机构监管,当事公司不得挪用,出现问题时直接偿还用户。

显然,当初对于ofo小黄车采取了弱监管方式,而在小黄车出问题之后,用诉讼乃至于强制执行方式,只不过是为当初的弱监管遮羞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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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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