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大规定-5月1日起办理营业执照不再那么“随心所欲”!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几乎是“零门槛”、“告知承诺”、“马上就办”,极大便利了群众,盘活了市场,但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违建办理营业执照、虚假地址办理营业执照、住房车库储藏室办理营业执照、虚假法定代表人办理营业执照、非法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等问题层出不穷,对个别投机分子“制售假冒伪劣”等问题产品或提供问题服务而脱离监管带来了“便利”,一度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终于,关于规范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山东省率先“出招”:自5月1日起,办理营业执照不再那么随心所欲,政府给投机分子办理营业执照戴上了“紧箍咒”,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超期使用的临时建筑、已纳入行政征收范围的建筑、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不得用作经营场所;

2、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不适用申报承诺制,办理营业执照时除了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外,还需要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3、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以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适用申报承诺制;

4、有关组织或个人(如业主大会、物业等)已对该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办理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

相信随着市场准入制度的越来越完善,虚假注册等违规行为会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会越来越公正,住宅随意变超市扰民、假公司地址消费者维权无门等现象将得到根治,当然,已经注册过营业执照的市场经营主体属于“既得利益者”,他们的权益如何维护还亟待明确,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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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4

标签:营业执照   规约   山东省   利害   住所   随心所欲   市场秩序   虚假   业主   住宅   建筑   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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