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清河迎交通管理新规,这些行为将被罚款

记者 李牧青

4月1日下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同志等解读《山东省小清河交通管理办法》,介绍促进小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情况。发布会上,记者提问:《办法》法律责任部分有什么特点?

山东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立法二处处长宫钊介绍,落实主体责任是维护小清河通航安全的第一道关口,通过设置法律责任规范小清河安全相关主体履行职责义务,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

宫钊表示,《办法》设置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坚持依法立法和法制统一原则,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对于船舶非法从事经营性运输、违反交通管制措施、航道养护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已经对有关主体设置了法律责任,各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要按照既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和制度创新原则,聚焦重点环节增设法律责任。小清河建设前,浮桥和渡口较多,无法满足正常通航需要,为保障复航后船舶正常通行,满足两岸群众交通出行便利和安全,将小清河所有浮桥和渡口进行了拆除,其中还包括10余座危桥,同时在原有桥梁位置附近,建设了39座新桥,因此,在《办法》中,增加了关于浮桥、渡口的规定,禁止在小清河通航水域设置浮桥、渡口。针对航道较窄等特点,为保障通航安全,《办法》规定除自然灾害、船舶故障等紧急情形外,船舶不得在小清河通航水域内抛锚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小清河航道内跨河横向渡运。

三是坚持预防为主和安全第一原则,对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在小清河水域进行过驳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小清河通航水域设置浮桥、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小清河航行的内河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智能在线监控设备,或者已安装但未保持正常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设置罚款数额下限,提高了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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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5

标签:浮桥   山东省   内河   交通管理   渡口   航道   水域   船舶   法律责任   办法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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