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喝酒,不让娱乐,连猪肉也不能吃,古人的律法到底多“奇葩”

文 | 阅微札记

编辑 | 阅微札记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现代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很是完善,但依旧存在一些令人诟病和争议的地方。

其实,在遥远的古代,社会上通行的律法也有着各种为人所不理解之处,下面,就让我们看看各朝各代都有哪些让人直呼“奇葩”的律法吧。

秦朝黥刑、耐刑

黥刑,又称“墨刑”,是上古五刑之一,沿用时间长达数千年,直到清末时期才被废除。

一旦受到了这种刑罚,刺字的烙印就会跟随犯罪者一辈子,终生难以翻身。

秦朝的律法向来以严苛出名,如果有人在公共场合乱扔垃圾,就会被施以黥刑

在我们看来,乱扔垃圾只是违背了社会良俗,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但并不至于施以刑罚,而在秦朝,这样的一件小事就会被处黥刑,确实让人觉得有点“过犹不及”。

除了黥刑外,秦朝还有一个非常典型的刑罚——耐刑

何为“耐刑”?就是强制让男子剃光胡须去服劳役

云梦睡虎地秦简里记载:

“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肢指、体肤,问夫何论?当耐。”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就算家里的老婆再彪悍,丈夫也不能对其施以殴打,如果打了老婆,让妻子的四肢或手指受了伤害,那就要对丈夫施以耐刑

在秦朝人的思想中,他们认为,一个男儿,既然有打老婆的力气,还不如用在实处上,为国家的工事做出贡献

由于古代十分注重“孝道”,而表达孝的很重要的一个要求,就是要遵循“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理念,所以从这一方面来看,“耐刑”还是挺严厉的。

秦朝的律法涉及百姓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作家吴树平就曾说:

“秦律的律篇之多,篇中的律条之细,充分说明了秦律的指导思想是企图把社会的各个侧面,以及每个侧面的细部都纳入法律范围,而不应有不利于社会和危害社会的行为遗脱于法律制裁之外。这是商鞅以法为社会支撑点的法治思想的再现。”

不过,古代人都规定男人不能打老婆,不然就受刑,想想当今这方面的法律保障,真是令人唏嘘。

汉朝禁酒

在现代社会,约上三五好友一起出门聚餐,举杯对饮是很平常的一件事,但在汉朝,却被明令禁止,并附加了刑罚。

汉律》有着这样的规定:

“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

按照汉代的计量换算,四两大概是640克,如果根据现在市场上的金价来估价的话,真不是一笔小数目。

一次正常的朋友畅饮,居然还要被罚巨款,这让现代人直呼“奇葩”

不过,为什么汉代统治者会规定这样有些“不近人情”的禁酒律法呢?

首先,是因为“喝酒误事”,这一点我们都很好理解,就不做过多赘述。

其次,除了维护社会治安,汉朝禁酒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和当时的社会生产力状况有关

古代的生产技术比较落后,粮食产量也很有限,而饭桌上喝的酒基本都是用粮食来酿造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讲,喝酒是件有些奢侈的事,所以统治者就规定:

酒只能在祭祀等其他重要场合的时候使用。

而采取罚金这样的方式禁酒,实质上还是为了能保证广大百姓的温饱问题

舌尖上的律法

在我国古代,除了喝酒,在吃的方面也有着条条框框的限制。

唐代酉阳杂俎》记载,因为唐朝统治者的家族人员都姓李,而“鲤”与“李”同音,所以就下令规定:

所有子民不得捕杀或贩卖鲤鱼,如有违者,重打60大板。

除此之外,在唐朝的观念中,鲤鱼是越过龙门封了爵位的,叫赤解公,所以如果有谁打渔时捕捞到了一条鲤鱼,最好赶紧放生

到了宋朝,由于北宋的宋徽宗,生肖属,所以在他的统治时期,肉类的重点保护对象,就换成了狗,禁止天下臣民杀狗

元代的仁宗皇帝属鸡,不过他并没像宋徽宗那样禁止民众吃鸡,只是要求了不允许百姓们倒着提鸡

明朝建立后,“”就成了国姓,而“朱”与“猪”同音,所以明武宗朱厚照统治时期,就下令禁止全国的百姓养猪,哪怕是祭祀这样的重要节日,也不能摆放猪头

为了加强“禁猪肉”的力度,明武宗还让人向公众传播错误的养生知识,说吃猪肉对有害身体健康,严重的甚至还会导致生疮

那时候的人们本就对这些东西了解的不多,再加上大而广的“错误宣传”,就更没人敢对猪肉有什么想法了。

明朝“不自由”

大明律》中说道:

“凡骂人者笞一十,互相骂者各笞一十。”

意思就是,骂人的,赏十大板,双方互骂的,各赏十大板,构建文明社会,主打的就是一个“简单粗暴”。

另外,在明代顾起元的笔记《客座赘语》中有这样的记载,如果军人中有学唱戏的,处以割舌之刑;有下棋的,砍断手;有踢球的,就砍断脚

不仅如此,朱元璋规定,官民之家的儿童如果有留元朝发型的,直接拉出去阉割

更绝的是,在明朝,如果京城里有人养鸟,就饿死他,如果有人饮酒唱歌,也饿死他!

好家伙,这样奇葩的律法,让我这个现代人觉得连呼吸都是有罪的。

不过,如果农村里有人游手好闲,不老实本分地干活儿,那就会被官府捉去治罪,这一点,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积极正向的。

大家对这些古代的奇葩律法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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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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