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历史上,宋代对官员的处罚是最“人性化”?真的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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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伯候

自古以来学术界对古代官员的处罚都有研究,到现在已经相当成熟了,而且研究方面涉及的范围也很广泛。

但是对于从惩罚官员过错的角度进行研究的还不是很全面。宋代对官员惩罚的制度是规定从人入手的。

但是宋代官员处罚这一方面的具体方向,都是根据官员的身份来规定如何实行的。

中国古代的身份地位十分重要,对于各个品级官员的惩罚有专门的法律和明确规定的生活等级。

一、惩罚制度的特权

在宋代这个等级制度更是明显当朝官员受到处罚时的待遇是和他在什么职位等级有密切的联系。

相对的监管审查的也不完善会出现很多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等多个问题,这些官员总能从任何方面享有特权。

但同样的错误如果是普通平民受到的处罚往往更为严厉。就算有的官员犯了错误也享有减免刑罚的特权,这种现象体现了封建等级制度的不公平。

宋代的政治体系和法律体系都是由士大夫这个阶层的官员来承担和替补的。

法律上也有明确的体现出士大夫享有免役特权不需要像普通平民一样缴纳赋税,和地方官员平礼相见,更是享有不受刑讯和体刑的特权。

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里宋代的“八议”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体系,“八议"最早在《曹魏律》中正式确立。

随着后世的继承和发展在《开皇律》的基础上成为了现在的唐聿,唐聿里进一步规定以议、请、减、赎为主辅助官员可以用官职或官品来抵罪的特权优待制度。

宋朝的《宋刑统》更是全面延续了唐律中有关等级特权的规定,并且还在现实的应用中广泛地扩大了特权优待的内容。

北宋时期,所有官僚贵族在刑法上享有很大的特权。北宋前期,对这些制度有很多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不仅保护了官员世家的权益,也体现了社会的等级差异。

太平兴国四年三月宋太宗规定有品级的官员犯罪,只有当犯罪者达到需服劳役的刑罚时才会被罢免官职。

同一年的四月,宋太宗又下令下品官员赎罚的具体规定,只要不是犯罪严重是官员可以通过支付一定的赎金,来让财产代替本人从而减轻或免除刑罚。

四年后唐太宗进一步规定了更加具体的官员处罚优待制度,具体体现在:

对于那些流外及隶属于本司的官员,犯的罪只要没达到徒罪这个级别,就根据现在所有的裁决案例来执行处罚。

但是所犯的是徒罪以上罪责就应用赎罚法,就可以让本人通过支付赎金来减轻或免除刑罚。

但如果是属于任外职务的官员的话,将按照法律上的条文处理,这种情况下的处罚相对更加严格

但如果犯有徙罪、克罪等的官员,公罪是可以通过赎罚来处理的,私罪只能依法处罚。

宋真宗咸平六年九月的诏令进一步地明确指出,就算是被夺去官位,但在位期间的官阶和勋章仍然是没有影响的。

这也证明了,尽管官员会因为犯罪失去现在的职位,但他们获得的社会地位和荣誉还是会得到保留的。

二、制度的改变

隋朝时期的《开皇律》诠释了中国古代法律里五刑制的基本框架,这个体系在后来得到了持续的发展,为后代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基础。

古代中国相关法律的核心是由笞、杖、徒、流、死,五个罪行构成的。唐律完美地复刻了隋律的内容,就是现在保存最完整的唐代法律文献,并被后世广泛流传和研究的是《唐律疏议》。

自宋朝建立后,面对前五代十国时期法律执行中滥用死刑这个问题,宋朝的制度做了比较完善的调整和改革。

并且为了纠正五代时期滥杀这个问题,并结合了宋朝的实际情况来采取相对完好的措施来改进刑法制度。

宋朝在公元961年制定了折杖法,这个改革对当时的制度十分重要。折杖法的实施,主要在于减轻处罚的严酷性。

通过原来的法律做出修改,可以减少体刑的使用,特别是减少滥用死刑这一点。

在《宋史·刑法志》里对折杖法有具体的记载,他描写了宋朝是怎么通过法律改革来实行人道化的处罚和法律文明的进步。

折杖法里面的具体内容包括将本来应该接受杖刑的犯罪减轻为笞刑,或者减少杖刑的次数,这样可以体现出宋朝对人命的重视。

这样的改革反映出了宋朝对在实践前代法律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引发了深刻的反思,也证明了宋朝的统治者正在试图通过改进法律制度来增强政权的稳定性和人民的满意度。

宋代的法律制度也确实出现了很明显的等级区分,特别是处理有些犯罪的官员时所接受的不同待遇上突出得尤为明显。

这样的等级制度在司法领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宋代的法律对诬告五品以上官员也有特别的规定。

但是诬告不成立的话,那么诬告者将受到的处罚十分严重。当然这个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对高级官员的无端攻击。

这种不平等规则制度,也进而对那些官员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也对犯罪官员的审判处理都得到基本的尊重和保护。

在京城任职的高级官员,如果出现犯有死罪,或者犯有杖罪以上的罪行,是可以“先斩后奏”,把对方先进行扣押拘留再上报处理。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影响国家安全的重大犯罪的行为,也能及时被控制那些拒不认罪的官员,“勾追”或“枷讯”这样的措施是在多次审问无效的情况下才会使用的。

这种方法很像现代司法传讯证人使用的手段,也为此设定了身份严格的条件,这进一步说明了朝廷对这些官员的人身保护。

宋朝建国初期处理这些犯罪官员采取的是分级审判的制度,会根据犯罪官员所犯罪行的轻重,由不同的机构审理。

商量出一个较轻的罪行,由府衙处理,而一些相对较重的罪行,都是交给御史台那些官员进行审判。

这个做法进一步体现了宋朝对于官员犯罪处理的初步框架和对法律分级处理的初次尝试。

宋朝初期对于处理一些近臣罪犯时,很多时候会出现不按流程的直觉由皇帝断案的情况。

虽说这种做法提高了处理效率但却缺乏很多法律程序,很容易造成的判决出现不同意见和缺乏公正性等多个问题

宋仁宗时期,谏官王质提出了改革的建议,并强调了对官员犯罪要严格依法审理的重要性,

这代表了宋代这个时期的一些具有法治思维的官员开始努力推动司法改革,希望可以达到法律的公正、公平来严格区分罪行的轻重了。

宋朝司法制度从粗放管理中可以看出里面得内容更加的细化了这个转变的过程更加体现了宋代法治的思想正在逐渐深入,司法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

虽说还存在很多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但宋朝的这些尝试和改革为后来的法律发展和司法制度改进奠定了一个良好基础。

我们可以通过研究宋代对官员处罚制度,就能看出宋代法制在历史上充满了先进性和复杂性。

尤其是里面的“杂议”,它里面的制度不仅体现了对重大案件抽丝剥茧的审理过程,宋代的法治制度不仅给后世留下了珍贵的法制遗产。

也对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和司法制度的发展这个领域的人提供了重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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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6

标签:宋代   唐律   官员   刑罚   宋朝   罪行   特权   等级   制度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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