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相关扶助政策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
(2)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
(3)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均死亡现无子女;
(5)国家扶助对象为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960元;内蒙古自治区扶助对象为年满50周岁(领养抱养的除外),每人每年720元。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的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3)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5)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同时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条件的扶助对象,不重复享受扶助。
三、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截止2016年1月1日以前,夫妇为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可以享受此项补贴,独男户每年120元,独女户每年240元。
来源:清水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页面更新: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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