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城中村”危房治理现实矛盾?全国政协委员张志红建言

“早些年我们对‘城中村’、农村的改造大多是拆除重建,这几年已基本转变为整治提升,主要针对排水、缆线、路灯等公共设施进行改造。对一些年久失修或后期又私自加盖,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农村私有住宅,由于无法对其进行强制鉴定和改造,导致地方住建部门难以掌握详细数据。由此所造成的房屋安全性问题,我们始终放心不下。”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厦门市副市长张志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深切道出了她的忧虑,“在有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的任何问题上,我们都不能有丝毫的侥幸思想与懈怠。”

“城中村”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农村住宅的典型代表,因交通便利、租金相对便宜,通常是“新市民”落脚的“第一站”,也是务工人员主要居住地。在“城中村”改造中以保留利用为主,不仅是维持住房租赁市场平衡的需要,也体现出一座城市的“温度”。而如何探索出一条“城中村”危房解危的路子,是张志红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农村危房的改造与治理,其最突出的难题是现行政策与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张志红在工作与调研中了解到,按现行农村宅基地的基本制度,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或“一户多宅”的农村危房,不具备申请翻建资格条件,仅能修缮和加固。“在我国南方等发达地区,农村住宅好出租且收益高,很多房屋都加盖多层出租,其安全隐患可想而知。”张志红说,如按照现行政策翻修,会导致原有房屋面积严重缩减,使房主因利益受损而产生抵触。同时,由于危房翻修加固的成本远比对其拆除重建的成本要高,也让危房所有者治理意愿不强。

“问题的根源在于当前农村危房改造管理相关政策尚不完善。”据张志红了解,《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对危房的修缮治理及房屋所有人的责任有相关明确规定,而在农村危房改造或治理中,目前缺乏相应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及管理规定,对怠于履行房屋安全责任的房屋所有人,往往只能采取反复劝说等措施,无法保障危房治理的顺利推进。

为此,张志红建议加大农村房屋安全宣传,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科普教育。完善危房分类处置政策。鉴于“一户多宅”有其形成的历史原因,建议在严格执行宅基地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在制定危房改造治理制度时,完善有关分类认定和处置政策。对于历史形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多宅”,且属于D级危房的,在不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积和住宅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允许拆除重建。

张志红进一步建议,可参照城市危房管理规定来完善农村危房管理规定,健全农村危房的应急管理措施。建立代履行制度,对于房屋所有人或责任人拒不履行危房治理责任者,相关部门可以指定专业机构按照危房治理的技术规范,采取适当的途径和方式,保障必要的危房治理措施得以顺利实施。


原文刊登于2024年3月18日《人民政协报》第6版

记者:照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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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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