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子14年,人贩子判5年”,全国人大代表呼吁拐骗拐卖儿童处同等刑罚

2021年12月23日,山东聊城,已经找回儿子的孙海洋接受媒体采访。(人民视觉/图)

寻亲家庭的声音被带到今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辽阳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李紫微准备了一份修改完善拐骗儿童罪的议案。

2023年10月,孙卓被拐案主犯被判一审获刑5年,引起公众对拐骗儿童罪的关注。在孙海洋等受害家属之外,社交媒体上也有声音认为“判轻了”。但实际上,5年有期徒刑已经是拐骗儿童罪的顶格判罚。

在议案中,李紫微建议增加拐骗儿童罪的法定刑档次,出现严重情节时,增加量刑标准。

情节相似,判决不同

拐骗儿童罪最近一次曝光是在2023年10月13日。当时,备受关注的孙卓、符建涛被拐案一审落槌。深圳南山区法院判处吴某龙犯拐骗儿童罪,有期徒刑5年、吴某光犯包庇罪获刑2年。

这一判决引起热议,被网友形象地总结为“寻子14年,人贩子才判5年”。孙卓在2007年10月9日走失,在2021年警方破获拐卖儿童的一组案件中被寻回,孙卓和亲生父母14年后才得以重聚。孙卓的亲生父亲孙海洋的代理律师姚克枫表示,由于未掌握吴某龙在拐走两个孩子时谋取经济利益的相关证据,检方最后以涉嫌拐骗儿童罪对吴某龙提起公诉。而有期徒刑5年,已是对拐骗儿童罪的顶格判罚。

一篇统计分析了406份有关拐骗儿童罪裁判文书的研究发现,其中普遍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在主刑刑期方面,最低为三个月拘役,最高为5年有期徒刑,且对于情节相似案件,其判决结果也大相径庭。

南方周末记者检索发现,多地法院在拐骗儿童罪的适用上也有所差异。

以同样拐走婴儿为例。山东枣庄市山亭区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的(2020)鲁0406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易某某伙同他人拐走未满一岁的婴儿16年,以拐骗儿童罪判处易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但在广东阳西法院作出的(2016)粤172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中,冯某为维系男友感情,于2016年1月18日抱来一婴儿冒充自己的孩子,但当日被民警抓获。冯某后来以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此外,还有拐骗行为耽误治疗,导致被拐小孩去世的案例。

2017年6月22日,贵州威宁自治县法院作出了(2017)黔0526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苏某某拐走年仅七周岁的被害人,后因被害人病情加重而遗弃,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法院认定苏某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贵州省毕节市中院于2017年9月14日维持一审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检察院的两名检察官亦注意到前述问题。他们于2024年1月发表的《拐骗儿童罪的实践困境与立法完善》一文指出:部分应当处以重刑的拐骗儿童案出于各种原因被轻缓化处理,而有些情节轻微的拐卖儿童案件却被处以重刑,难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一字之差的两个罪名

拐骗儿童罪,最早出现在1979年刑法。其规定,拐骗儿童罪为“拐骗不满十四岁的男、女,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后,为打击拐卖,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文件。1997年刑法吸收前述决定,将前者条文中的“不满十四周岁的男、女”修改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最终形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等多个罪名并存局面。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在犯罪构成和量刑上有显著区别。

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高艳东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两罪侵犯的法益不同,拐卖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出卖被拐儿童的目的,是区分两罪的关键。”高艳东表示,拐骗儿童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为了收养、使唤等目的,而拐卖儿童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为了贩卖儿童牟利,“至于是否卖出,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与拐卖儿童罪相比,拐骗儿童罪的成立缺少“出卖”的目的,其构成要件仅为:通过各种形式使得被拐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

在刑罚上,两罪也差距悬殊。拐骗儿童罪只有一档刑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即使无加重情节,拐卖儿童罪也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加重处罚情节或者情节特别严重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死刑。

“在查无实证时,拐骗儿童罪来兜底。”孙海洋的代理律师姚克枫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具有相同的罪质,立法者旨在通过对犯罪目的的区分,构建一个以拐卖儿童罪为主、拐骗儿童罪为辅的可全面覆盖儿童人身自由权的保护体系。

囿于条件所限,当办案机关无法查证到“买卖”相关证据只能认定为“拐骗”时,受害家庭只能无奈接受。

具体到孙卓的案子中,由于时间久远,根据现阶段的调查,警方没有查询到犯罪嫌疑人吴某龙存在出卖儿童牟利的行为,在证据不足时,“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只能认定为拐骗。”高艳东表示。

更进一步的是,刑事追诉期限与罪名所设的法定刑紧密相关。拐骗儿童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照刑法规定,其追诉时效为十年,超过十年就无法追究拐骗者的刑责。

2022年,引发热议的广西32年前保姆拐骗儿童案就是典型。案件侦破后,亲生父母要求对保姆追责,但广西三级检察机关均以超过追诉时效为由不予批准逮捕。

前述两名检察官就发现,诱拐时长、侵害结果等均未从立法角度明确为加重情节,实践中虽大量存在“拐骗儿童多人”“偷盗婴幼儿”等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行为,但未设置更高法定刑。拐骗儿童罪不仅有不同的行为方式,其中个案差异相当大,“现有法定刑是否足够全面、充分地评价不同的拐骗情形?是否足以实现罪行之间的轻重均衡?”

提高刑罚档次

在姚克枫看来,社会发展是动态的,法律应该随之保持自身的动态发展。

拐骗儿童罪自1979年至今,除了将被害人从“不满十四岁的男、女”改为“未成年人”以外,就拐骗行为本身的刑罚而言,并未进行任何实质内容上的修改。与此相对,拐卖儿童罪则在1979年的规定基础上,从“拐卖人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发展到了现在的三档量刑幅度。

在议案中,李紫微建议增加拐骗儿童罪的法定刑档次。将拐骗儿童罪的基准刑提高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加重处罚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死刑。

这一修法建议实际是与拐卖儿童罪统一了量刑幅度。

对此,高艳东认为应当慎重考虑。从保护儿童角度出发,拐卖行为将儿童作为商品,以牟利为目的,在拐卖过程中可能伴随虐待、伤害等行为,而拐骗行为多出于收养的目的,后续加害行为显著少于拐卖;从社会危害角度出发,组织拐卖的人贩子往往有分工明确的团体,作案次数多、时间长,涉及被害人数量多,而拐骗一般是个体作案,少有反复作案;从社会危害性来说,拐骗的危害性也小于拐卖。因此,将拐骗和拐卖儿童处以同样的刑罚还需要充分讨论。

不过,他也赞同拐骗儿童罪应当增设严重情节的加重刑罚规定。

现实案件中,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也可能带来与拐卖儿童罪程度相当的法益侵害结果。原家庭在失去孩子情景中受到的伤害也同等深重。高艳东建议,对出现严重情节时,提高拐骗罪量刑标准,将其法定最高刑提升到15年有期徒刑,出现导致儿童死亡情况的,法定最高刑提升到无期徒刑。

此外,在拐骗儿童罪所涉案件中,难以追究收养方的责任。

具体而言,如果拐骗的行为人把孩子送给别人收养,则看收养人与拐骗人是否有事先共谋,如果是共谋拐骗的,那就是拐骗儿童罪的共犯。若没有事先共谋,收养被拐骗的儿童且没其他加害行为,按目前刑法规定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这是一个法律漏洞,未来应当通过立法修改加以完善。”高艳东表示。

南方周末记者 陈怡帆 南方周末实习生 代紫庭

责编 钱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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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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