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反向衔接惩治“顺手牵羊”,守护铁路旅客财产安全

来源 |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春运来临,铁路出行人数不断增加,部分旅客在候车乘车期间,容易遗落行李和财物,也有部分旅客的随身财物一不小心就被不法分子“顺手牵羊”。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立足铁检机关基本职能,强化“刑事+行政”检察融合履职,与铁路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协作,通过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惩治在铁路车站、列车内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守护旅客财产安全。

日前,魏某在铁路上海虹桥站一店铺内,趁候车旅客刘某在该店铺购物不备之机,将刘某放置在身旁的手机窃走,后逃离现场。刘某发现手机被盗后报警,后公安机关在魏某住处将其抓获。

经审查,魏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但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最终上海铁检院对魏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检察机关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相关规定,按照上海铁检院刑事检察部门与行政检察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上海铁检院第一检察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了建议对被不起诉人魏某给予行政处罚的评估意见,并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在铁路上海虹桥站内候车期间盗窃他人财物,虽因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仍需给予其行政处罚。由此,上海铁检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检察意见,由公安机关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被不起诉人魏某给予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醒

盗窃他人财物,系违法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盗窃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可能构成盗窃罪,面临刑事处罚。检察官在此提示,切莫存在侥幸心理,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

在此也提醒广大旅客,春运期间乘车出行,切记要保管好自己随身携带的财物,防止遗失,耽误行程。如遇到物品丢失或者其他不法侵害,可及时向公安民警和铁路工作人员报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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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1

标签:旅客   铁路   不起诉   顺手牵羊   公安机关   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   案件   财产   情节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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