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了一则法治新闻:
王女士与周先生在一款网络游戏中相识,他们迅速熟络并在现实生活中有了联系,互加微信成了朋友。
某个晚上,王女士收到周先生的信息:“实在不好意思开口,最近遇到了点经济上的麻烦,能否帮我一把?”王女士回复说:“都是朋友了,还有什么不好意思的呢?谁都有难的时候”自那以后,2020至2021年间,王女士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资助周先生,其中一笔高达12900元,这笔因为大额转账,记录尤为醒目,另外还零星地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
某日,当王女士家中急需用钱,遂向周先生提起还款事宜,“周先生,你现在方便的话,能不能先把我之前借你的那笔钱还回来?”然而,周先生却回复:“那个,你之前给我转的钱,其实都是你的心意,我一直都记在心里,没想过要还。”随着沟通无果,王女士感到深深的失望和无奈。
最终,刘女士决定采取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根据法院审理,微信红包因其单个上限200元的特点,与我国传统的“红包”文化相契合,常被视为带有赠与性质的行为。相比之下,微信转账无金额上限限制,适用于多种经济交易场景,更显正式和明确的经济往来意图。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在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款项中,由于数额较大且周先生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该款项为赠与,法院结合其借款历史,判决该笔转账实为借款,周先生需予以偿还。被告周先生需偿还王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借出的12900元款项。
这则案例生动诠释了微信红包与转账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属性差异。
通过以上血的教训,面前的读者您是否知晓了呢!
页面更新: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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