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一老人去世 房子被物业改成员工宿舍 律师:房子归国家所有 物业无权处置

上海浦东,74岁孤寡老人去世后物业和居委会为老人处丧葬事宜。事后物业出资3万元将房子装修并用来当作员工宿舍,业主多次投诉后,居委会声称会向物业讨要房门钥匙,但物业声称自己为老人丧葬事宜出钱出力,还出资装修了,不愿意让员工搬走。

一位出生于1948年的女性老人,没有子女、没有婚嫁、没有父母等亲人,居住在某小区的301号房。

去年7月份时,时年74岁的老人因病去世后,直到尸体发臭时才被邻居发现。邻居报警后,公安机关确认老人是孤寡老人,没有任何亲属。

事后居委会出资为老人办理丧葬事宜,物业自称也出钱出力了。但物业却在没有得到允许的情况下出资3万将房子装修。邻居发现后,物业声称是用来给居委会当仓库使用,但实际上是作为员工宿舍使用。

今年10月邻居发现后,向居委会反映情况,居委会确认是物业擅自为之,并承诺会将钥匙收回。但物业说他们为处理老人身后事出钱出力了,且还拿钱装修了房子,所以不愿意搬走,还说小区需要人气。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这套房子到底应当归谁所有呢?

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房子归国家所有 物业无权处置

首先,老人无子女及其他亲戚,父母已经去世,如果生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较多的人,那房子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注意!继承人除了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外,同时还包括尽到抚养义务较多的人。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也就是说,如果也没有对老人生前尽到抚养义务较多的人,那么这套房子才全部归国家所有。

其次,如果物业确实是为老人处理了丧葬事宜,那可以在老人的遗产的范围内,提出相应的主张。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没有义务清偿。

换句话说,这套房子最终归哪个部门所有,那么他们就要拿出钱来偿还物业为老人办理丧葬事宜等支出,但物业应当举证证明其确实有相应的支出。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后,物业没有处分权,其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40条同时还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简而言之,房子是不动产,只有登记人或者其合法继承人才有处分权,因此,物业擅自装修其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排除妨害,立即搬走,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原状、支付房屋使用费民事责任。

有网友认为,既然是居委会为老人处理了丧葬事宜,那么这套房子归居委会所有,物业是擅自拿钱装修的,其无处分权,应当自行承担后果与他人无关。

也有网友认为,房子应当归民政部门所有,民政部门获得房子之前,给居委会支付垫付的费用即可。至于物业公司,老人生前有缴管理费的,物业公司帮忙处理相关事宜是职责范围内。对此,您怎么看?

(零度时评综合澎湃新闻、都市快报、@娟姐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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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1

标签:老人   物业   房子   民法典   丧葬   继承人   居委会   生前   事宜   宿舍   员工   律师   装修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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