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报销,医保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年度累计起付标准500元,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可报销2000元,即每年在医疗机构可以报销2000元的门诊医疗费用。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截止,全年都可以使用。
统筹2000元是按自然年度结算的,限额在当年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
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社区、乡镇卫生院、一级民营医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70%、二级医疗机构(县区级医院、二级民营医院)60%、三级医疗机构50%,退休人员按医疗机构级别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同时,参保人员经异地备案后(含转诊),在备案地发生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也可以享受门诊统筹待遇。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费用,可以从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页面更新: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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