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叙闲话,直奔正文。
今日包子和豆腐脑沸沸扬扬,来源于如下一则处罚通告。
简单说就是,包子店超范围经营豆腐脑,所以罚了。
如此处罚有没有问题?
看怎么说。
如果按照常理揣摩,会让太多人想不通,或者干脆直接定性为荒唐。
包子、馒头、油条、粥、烧饼、豆浆、豆腐脑、咸菜,这几样早餐店一起卖再正常不过,打祖辈起就是这么吃过来的。
然后,包子铺卖豆腐脑就被罚了?
是谁都会脑瓜子顶着几个大问号,所以全网几乎一片骂声,却至今没见到真正可以说出所以然的。
我理解,因为这的确有违常理。
但是,这次处罚,合法合规,且合理。
这就要看“超范围”定性有没有依据。
先看营业执照。
工商执照上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销售食品”,卖包子和豆腐脑都是既属于餐饮服务又属于食品销售,没毛病。
再看括号内的备注要求,“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这就需要看所有饮食相关商户都必须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问题就是出在了这里。
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界定很清晰,是对工商执照项目的明确限制性要求。
工商执照上的“销售食品”这一项进一步明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按照这一条,某牌可乐,可以;某牌冰棍,也可以。
但是自己做的豆腐脑、豆浆等等都不可以,因为不属于预包装食品。
至于什么是“预包装食品”,可不要理解为拿个外卖盒再把口封严实了就是预包装。预包装食品有很清晰的法律界定,这里不赘述。
如此说来,包子是“预包装食品”不成?
当然也不是,但包子符合第一条,“热食类食品制售,限主食类”。
包子是热食,且是主食,可以。
按照这一条,馒头、粥、大米饭、油饼、油条都可以。
但是,豆腐脑真不可以,豆浆也不可以,八宝菜辣白菜之类配包子吃的小菜也不可以。
说到此,很多人还会疑惑,为什么会有如此不符合常理的项目要求呢?
首先要说,这其实符合常理,是人们脑补出了不符合客观的画面。
所有传统餐馆,但凡五脏俱全且可在店内堂食的,绝大部分包子豆浆豆腐脑热菜等等一应俱全,哪怕是最简单的早餐店也如此。
但是,若是菜市场上开门售卖包子馒头的面食店呢?
大笼屉上直接按个儿卖馒头的店,兼卖豆浆的不多见吧。
别和我杠,我没说没有,是不多见。
卖三两块一个包子的面食店很可能卖豆包、麻花,但卖豆腐脑的真不多。
这就容易理解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为什么要加上这一类限制条件,是分行业精准界定,是依据经营面积和房屋结构以及设施界定的。
这才是合法合规且合理。
我说到此,有人还会提出疑问:
这么一个小店,如今做生意又如此不易,且在国家振兴实体经济及发展民生的大环境下,为何直接就一罚了之,而不是先警告给个改正机会?
按常理,只要是影响不大的问题,应该是“首违不罚”才显出管理温度啊。
那就再看这一条。
三年前,这家包子铺已经被警告过了。
再看看《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内容。
你还会认为这家包子铺冤吗?
所有信息都是公开的,我能查到所有人也可以查到。
所有推论过程也没有随意揣摩与臆测。
不同的只是客观分析看待事物的态度而已。
页面更新: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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