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家住小区顶楼,因楼顶漏雨,找物业多次,也没有人来维修,于是朋友两年没交物业费,结果被物业起诉。
朋友家两年物业费总共是2500元,物业起诉主张包括违约金共8000元,有没有道理呢?
物业费是业主购买物业公司服务的费用,按理说物业公司没有提供服务,业主就可以不付费,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是问题是,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签定的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如甲方提供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可按有关规定召开业主大会解聘甲方,但在正式解聘前,以方应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这条是不是霸王条款?公平合法吗?如果甲方拒绝提供服务,有没有别的办法呢?
合同违约条款第一条:甲方违反此合同,未达到服务质量服务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条款能不能成为乙方不缴纳物业费的依据?
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5500元违约金的依据是合同第三条:乙方违反合同,不按合同规定标准缴纳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三缴纳违约金。
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是不是太高了?有没有法律依据?
最近,朋友的头都大了,不知道怎样维权!
页面更新: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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