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到底 - 屏蔽开屏广告的软件被要求下架,合理吗?

近日,一款名为“李跳跳”的广告屏蔽软件宣布无限期停止更新,而此前已有多款类似的广告屏蔽软件宣布下架、停止更新。开屏与屏蔽,双方的“争斗”愈发激烈,广告屏蔽软件是否违法争议再起。一方自称“公益”,赢得大批网民支持,一方则宣称对方“不当竞争”。开屏广告背后的利益链条是什么?到底谁在“野蛮生长”?政府部门有何监管要求?我们今天就一起来看看。

多款广告屏蔽软件收到律师函

8月底,一款名为“李跳跳”的广告屏蔽软件宣布无限期停止更新,原因是收到了某互联网公司的律师函。律师函称,该软件干扰浏览器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涉嫌不正当竞争。“李跳跳”则称,软件属于公益性质,不存在侵权行为。

“李跳跳”不是第一个收到律师函的屏蔽软件,近期多个屏蔽App收到律师函,时间集中在8月。所谓屏蔽App,其主要功能就是通过系统设置,自动帮用户点击跳过开屏广告。

今年8月6日,叮小跳运营方公众号(羊小蜜)在官方微信发布文章称,收到腾讯律师函,叮小跳及其所有下属分发网站将不再提供叮小跳下载。同时,将关闭官方网站及下载渠道;服务器将在到期后自动销毁。此外,“大圣净化”“一指禅”等多款同类软件都在8月收到了来自上述同一互联网大厂的律师函,被要求下架软件、停止更新。

在这些软件中,用户最多、最引发关注的当属“李跳跳”。“李跳跳”在2021年1月初正式上线,主打就是“自动跳过启动页广告”的功能。由于该工具免费,仅收取零星打赏,被一些用户称赞为“充分体现互联网分享精神”。

是否涉嫌“不当竞争”起争议

因为收到律师函,多个屏蔽App停止运营,在这个事件中,互联网企业称受到“侵害”,屏蔽软件则表示自己很“无辜”。

某互联网公司给“李跳跳”的律师函称:该软件通过屏蔽、过滤浏览器广告服务,吸引用户下载并使用,使其不正当地取得竞争优势,干扰浏览器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该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构成不正当竞争。该公司要求在收到律师函的48小时内停止运营这种手机软件,并在任何上架涉案软件的发布平台下架。

“李跳跳”收到的律师函。

在收到律师函后,“李跳跳”通过自己的公众号发文表示,“李跳跳”是一款公益性质的单机应用,没用于盈利,不存在控告中所说的经营行为。该软件利用系统权限帮用户自动点击广告跳过按钮,无入侵和破坏,不会对第三方应用的完整性产生影响,因此也不存在侵权行为。

一位不愿具名的互联网大厂法务向媒体透露,此前有过多个浏览器屏蔽视频网站广告被判侵权的司法案例,屏蔽广告的App与其类似,这类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9年,“腾讯起诉世界星辉(世界之窗浏览器开发者)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宣判,浏览器过滤合法广告等行为属于广告拦截、过滤,明显妨碍视频网站的正常运行,损害了视频网站正常经营活动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赔偿腾讯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89万余元。

此外还有“芒果TV起诉720浏览器运营者唯思公司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宣判唯思公司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万元。

有专家表示,就个案而言,广告屏蔽软件违法与否还有待法院认定。北京市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范泽华认为,如果从“李跳跳”本身是免费软件来看,其并非用于交易、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品或服务,不宜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同时,按照其所述的工作原理和技术特征,软件本身的功能不应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郑宁表示,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判断“李跳跳”是否是经营者,是否从事了违法行为,以及是否造成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后果。这有待监管部门或者法院在个案中认定。

“李跳跳”们层出不穷的原因是什么

互联网弹窗广告是指打开网页、软件、手机App等的时候自动弹出的广告。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10.51亿人,弹窗广告几乎影响到每一个网民的上网体验。近年来,互联网广告乱象广泛地存在,让用户不堪其扰。“不好关”和“关不掉”是最常见的情况。比如关闭按钮过小,容易误触广告,跳转到了购物软件;比如关闭按钮会满屏移动,用户需要跟随它的移动方向,多次点击才能关闭;比如显示好几个关闭标识,点一个“×”马上跳出了新的游戏界面;有时候要把弹窗上的4个“×”全点一遍才能彻底关掉广告,如果不手动关闭,广告将会持续很长时间……

另外,今年5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年度报告(2022)》,其中提到,一些APP软件以“摇一摇”方式推送的开屏广告,实际上也是商家以误导方式诱使用户进入广告页面,变相强迫消费者观看广告的行为。

此前已有多款广告屏蔽软件,被法院判定违反商业道德,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完整性,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各种广告屏蔽软件仍层出不穷,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用户巨大的现实需求。对普通用户来说,手机APP开屏广告频繁推送、乱跳转、无法关闭等乱象让大家不堪其扰,不少屏蔽软件因能有效帮助用户跳过广告而广受欢迎。业内人士指出,网络广告乱象的存在,正是“李跳跳”们层出不穷并不断迭代更新的根本原因所在。

某屏蔽广告软件开发者阿庆(化名)告诉记者,他们在收到律师函后,已经下架了软件,用户此前下载的软件也停止运营。而在被要求下架APP之前,该款软件的下载量将近100万次。他坦言,开发这款软件的初衷,是为了让用户不受广告的困扰,让大家使用更便捷。这款软件的功能并不是屏蔽广告,而是帮助跳过广告,作为开发者,他们并没有从中盈利。

为什么违规违法弹窗广告屡禁不止

弹窗广告违法违规成本低、对它的执法又缺乏明确标准,这些都给治理带来了困难。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峰告诉记者,互联网广告给互联网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营利空间,但鉴于网络特性,无论是执法机关还是平台,客观上都不易监控,给执法和维权取证带来较大的困难。

产业链上的利益驱动则是屡禁不止的另一原因。据媒体报道,一家办理游戏行业弹窗广告推送的互联网公司称,如想在一些浏览器推送广告,需预充值6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费用,如想做开屏广告,即使是小广告位,每天的广告费也至少需要8万元,多则需要180万元。

据了解,广告投放是当前手机APP流量变现的主要方式,某些APP开屏弹窗广告带来的收入可高达其总广告收入的80%。

“对大部分提供互联网广告的平台网站来说,业务模式和收入来源的单一使得平台主体很依赖这些广告。”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王鹏表示。8月16日,腾讯公布2023年第二季度财报,腾讯营收1492亿元,同比增长11%。其中,广告收入的逆势增长是腾讯本次财报中一大亮点。二季度腾讯网络广告的增速超过整体行业水平,营收同比增长34%,广告收入250.03亿元。

与背后利润相比,处罚就显得无足轻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此前修订发布的、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对于目前常见的弹窗广告违法现象,处罚金额往往在3万元以下。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表示,与广告盈利相比较,罚款不值一提,很难起到惩罚和震慑效果。

今年来多部门的监管力度有多大

“合法广告是企业的正当商业模式,本无可厚非。但是过滥的广告和不合理的展现方式会影响用户的体验,甚至侵害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郑宁表示。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卿旻表示,开屏广告本身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其引起用户厌恶的原因在于用户在使用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不良体验。开屏广告如果存在恶意延长时间、乱跳转、无法关闭等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形,令用户只能被迫接受广告侵扰,毫无疑问对用户的权益造成了侵害。

近年来,针对互联网广告乱象,相关部门不断加大整治力度。今年1月,中国广告协会与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发布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广告行为规范》,其中明确,广告展示素材中不应出现虚假的“关闭”“X”“跳过”等诱导或者误导用户点击的素材内容形式。需要一键关闭的广告,应当在广告中显著标明“关闭”“X”“跳过”等标志,同时针对启动屏广告的时长以及“关闭键”大小作出明确规定。

今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通 知》,要求开屏和弹窗信息窗口提供清晰有效的关闭按钮,保证用户可以便捷关闭;不得频繁弹窗干扰用户正常使用,或利用“全屏热力图”、高灵敏度“摇一摇”等易造成误触发的方式诱导用户操作。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出现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的情形,不得出现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等情形。

面对“管不住”“关不掉”的互联网广告,法律法规的要求越来越明确和细化。但规范净化互联网广告乱象,不能仅仅依赖法律与监管。

范泽华表示,消费者的偏好、网络服务提供市场的充分竞争,这些对目前开屏广告生态有直接的影响。法律的不断完善与市场的发展成熟共同作用,才能让互联网广告更加清朗。

上游新闻据澎湃新闻、北京商报、央视网、极目新闻等综合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2-10

标签:屏蔽   广告   腾讯   不正当竞争   软件   律师事务所   北京   此前   浏览器   用户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