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路上相逢著,尽是经商买卖人”:论秦代工商业的历史性进步

引言

在我国古代的工商业结构、制度和政策中,秦承上启下,具有典型意义。尽管“抑末”二字概括秦国秦代的工商业政策及其管理制度,不过人们较少注意到另一更为重要的方面,即秦朝的工商业一直在随着整个时代不断地进步。

一、不恋经商利万金,晚来古路问家音

商鞍变法时迁都咸阳,他在设计兴建咸阳之初,就充分考虑到了发展官营工商业的各种需要。据考古工作者的初步发掘和勘探,咸阳北原宫殿区的南方,就有手工业作坊区和居民区,居民区以东是商品交易中心—市,并设有市门。

这说明商鞅变法一开始就很重视发展官营工商业,秦蜀郡守张若等在兴建成都时,也“置盐铁市官并长尽,修整里阁,市张列肆”。

这说明秦朝重视发展官营工商业的政策,得到了始终如一的贯彻,并从都城推广到了其他城市,故到了战国中晚期时,秦官营工商业主要是手工业的机构之多,规模之大,是十分惊人的。

同时,秦朝产品的数量、质量诸方面也都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就其官营手工业经营的项目而言,可归纳为第一的是上木工程及有关的制作,其次是织造、锻造及各有关服御礼器的制作。

《法律问答》记载:“告人目邦亡,有秩吏捕阑亡者,少邦亡,逃出国境阑亡。”

最后是军器,四是货币,五是盐、铁生产。前三项主要是为王或皇室及各级统治者和军队服务,后二项的服务对象包括了全社会。

商代西周实行“工商食官”,这个“官”当时只是各级世袭封君、贵族私人的办事机构,其作坊、肆市、商场也完全为他们私人所拥有。

秦朝的王室虽也拥有作坊,但它与全国众多的诸侯、大夫等各级贵族所控制的作坊完全不同。生产多少,产品归谁所有,怎样分配等问题,一般都由拥有作坊的贵族自己任意决定。

不同的是,秦朝实行地方行政长官监督工室的制度,所有的产品都要上交中央,各级官吏对工室只有管理监督权,而无所有权、分配权。秦律规定每年对各单位进行考核评比,对被评为下等单位的官吏进行经济惩罚。

评比的基本标准是官府下达给各作坊的生产指标,能否完成政府下达的生产指标,是每年各单位评比的主要根据,这个指标的最低标准就是‘不负费”,即不能亏本。

二、 经商逐毫末,索米慁畿邑

从朝廷地到方、到各作坊、各曹,最后落实到每个工匠、奴隶的头上。《秦律》对作坊产品的质量还作了原财上的规定,不同规格的产品不得列于同一项目内出账。为了确保质量,秦政府还进一步发展了“物勒工名’的制度。

《礼记》在战国至西汉初年,主要是儒家关于风俗礼制的论文集,绝大部分都只是一种学说,但秦国却把它作为法律,来执行了《工律》规定官营作坊制作的器物或官有的器物,都必须加上标记,其目的之一就是便于质量检查。

如目前已发现的“五年吕不韦戈”、“八年吕不韦戈”、“上郡二十五年戈”、“蜀郡二十六年戈”等,都铭记有该产品生产的时间、单位、具体负责、具体操作的工匠,甚至还要奴隶的姓名。

若将来发现质量不合要求,便可据其刻识惩处有关人员。由此可见,秦政府对产品质量的重视与对技术力量的重视是一致的。

《秦律》记载:“非岁功及无命书,敢为它器,工师及承货各二甲县工新献,殿,登音夫一甲,县音夫、垂、吏、曹长各一盾”

《秦均工律》规定无基础的学徒工的学徒期为两年,头一年要求达到规定产额的一半,第二年与老工匠相等。有一定基础的学徒期为一年,能提前学好技术的要上报给奖,满期未学成的也要上报内史,显然要给一定的处罚。

《均工律》还规定奴隶只要有技术,可作工匠,就不让他做赶车、烹炊一类的劳役。这同样反映了秦政府对技术力量的重视。商周手工作坊内的劳动者原则上都是奴隶,所以他们也象其它物品一样,常常被一个主人‘赐”与另一个主人。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各国对赋税制度的改革,各国宫府作坊内才出现了少数身份自由的工匠,当时称之为“工”。根据秦简资料,这些工匠至少有以下三种来源。第一种是居货赎债或替人到官府作坊赎债的私营工匠,他们一天的劳动可折合为当时的八钱,若吃官府,则为六钱。

秦官府作坊中虽仍以奴隶为主,但自由工匠的数目也很大,根据铭文资料证明,每具体负责制造一件器物的两三个人中,就有一个工匠。他们的名字排在各种官吏之后、工隶臣之前,其地位高于工隶臣是没疑义的。

官府作坊中自由工匠的出现,与商周时期相比,显然具有历史性的进步。商周时期各级封君贵族私属作坊内的奴隶,通常是以族为基本单位乙到了西周中晚期,奴隶的基本单位转变为“家”公。在秦官府作坊内的奴隶中,已不见“族”、“家”这些单位,而是以个人为基本单位。

商周时工隶臣属各级世袭封君、贵族的私产,秦却为国家所有由此又引起了对工隶臣管理的变化,商周时贵族完全凭个人意志行使主宰,而秦官府在原则上却异根据法律,和其它制度进行管理这些都是不能忽视的历史进步。

三、沈李浮瓜冰雪凉,针线慵拈午梦长

商周工隶臣一般不能免为庶人,世世藩息,代代为奴,而秦工隶臣却有可能免为自、由工匠。这也是一种进步。另外,秦官府作坊实行勒名制度,甚至工隶臣也要勒名于器物上秦勒隶臣名于物,表明他们不再是为某个人劳动,而是整个官府以及他们所代表的社会劳动。

工隶臣开始对官府、对法律、对使用武器的军队、对社会负有责任,表明社会已逐渐开始把他们当作人,而不是物来看待了。秦官营作坊的产品,主要是供皇族统治集团、军队和各级政府机构需要,有余时才作为商品在市上出售。因此,秦的官营商业与宫营手工业相比,是很不发达的。

尽管如此,废分封、行郡县这一政体变化在官营商业活动领域,也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奴隶制时代,各地通都大邑或乡镇的商业活动,为各级封君贵族所控制、垄断,这就是所谓的“工商食官”。

秦推行邵县制后,这种局面也随之消失,代之而起的是经济力量更强百倍的国家。官办的“作务市”,就是官营作坊直接在‘市”上开设的商店。“官府市”,即官府在“市”上开设的综合商场,其商品来源可能主要由“作务’提供。史载秦灭巴蜀后

在各级奴隶主贵族势力所及地区,工商业活动为各级贵族所把持,民间私营工商业者不仅社会地位极低,数量也少,经营规模也很小从春秋齐国管仲改革后,这种结构就开始发生变化,到战国时的秦国,变化的总趋势仍是向前而不是倒退。

《礼记·月令》记载:“命工师效工,必工致为上,物勒其名,以考其成,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

秦简《金布律》说明秦的商人“贾市居列者”按户组成了“列伍”,建立了“市籍”。虽有市籍者在某些时候、某些地区会受到某些人的歧视。但它表明秦政府在法律上已承认了私营工商业者的编户齐民的社会地位,与商周那种把工商业者与奴隶相比的情况,显然具有历史性的进步。

商周时期形成的视工商业活动为贱役的思想,在秦也得到了进一步克服。秦以大商人吕不韦为相,为“仲父”,始皇帝竟能破格礼待实业家女首富,使他们名显天下。这些都是工商业者社会地位提高的表现。

从秦统一战争需要的角度来考虑,把私营手工业者纳入官府作坊,使之能按政府的统一计划进行生产,也有一定积极意义。《金布律》说明秦国已把商贾的“市籍”固定下来,并建立起每五家人一组的相互监督的“列伍”制秦国的“市”上有官吏巡察。

从出土的大量秦“亭市”陶文资料来看,负责巡市的官吏应是亭吏,即由亭兼管“市”上的治安和市税收入等匆。第二、货币管理制。在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前,秦本土至少同时使用铜钱、布匹、金三种货币厂这就容易造成货币浪乱。

结语

由此可见,秦国在古代的工商业方面具有较大的进步意义。秦代的工商业政策和管理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对社会产生了积极影响。统治者在制定法律之初,也十分重视发展官营工商业,利于手工业发展的政策得到了贯彻,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大大促进了工商业在秦朝时期的发展。

参考文献:

《秦律》

《史记》

《金布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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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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