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通判究竟是多大官?放到现在,相当于什么级别?一文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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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影视剧,总能听到一个官职——通判,这个“通判”究竟是什么官职?它权力有多大?


1、通判的由来


通判在宋代文献中常被称为“半刺”、“屏星”、“别乘”、“郡监”等,“半刺”、“屏星”、“别乘”均是后人对汉代监察官的美称,郡监即监御史。


再者,宋人还称通判为“倅”、“倅贰”、“同判”、“同知州”等。

“倅”、“倅贰”均为副职之意。值得注意的是,“倅”在宋代仅限于对通判的称谓,他官“虽副贰不可用矣”。“倅贰”,“佐守之职,政无不关”。“同判”、“同知州”的意思是与知州同掌一州之政。

北宋乾德元年(963)四月,宋太祖灭掉荆南和湖南割据政权后,“始命刑部郎中贾玭等通判湖南诸州”,开始设置通判。

其后,宋政府在其他统治区域内陆续设置了通判。

宋代府州军监设置通判的员数,也不尽相同。

北宋时,大藩府设置通判二员,如西京、南京、天雄、成德等府皆置二员,其他的府置一员。

南宋绍兴五年(1135)后,凡帅府“并以两员为额”。

北宋州设置通判的员数,分几种情况定制:

文臣为知州的州,一般设通判一员,不及万户的州不设通判;武臣为知州的州,无论辖区大小一律设置通判一员或者二员;边远地区的州,如广南等地“有试秩充通判兼任知州者”。

宋代的军、监一般不设置通判,北宋人陈彭年在给真宗的上书中说:“军、监则有判官而无通判。”


但是,凡武臣为知军及“边要之地,或户口繁多”的军皆设通判一员,如北宋政和年间的淮阳军和南宋绍兴年间的安丰军等地,皆置通判一员。由此,可知通判大致相当于地级市的常务副市长。

南宋在通判的设置上,仍突出了对武臣的监察功能。北宋时,凡武臣为长官的州军不足万户,也设置通判,以加强监督。南宋自绍兴年间起,帅府不论大小,皆置通判二员;州、军、监凡武臣为长官者,均设通判一员或二员,旨在强化对武臣的监察。


2、通判究竟是干什么?


通判的职能,颇类似于路级的监司,既要监察官吏,又要参预州郡的行政管理。

其主要职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监察州县官吏


北宋统治者设置通判的初衷,是以通判监察和牵制州郡长官。通判与诸州郡长官忿争时便说:“我监州也,朝廷使我来监汝。”

州郡长官“举动必为所制”。南宋时,通判的监察职能仍很突出。

如庆元年间,有大臣请求废去文臣知州处的通判,宋宁宗坚决不同意,并训斥大臣说:“郡有倅贰,正如诸军统制之有副也,互相纠察,岂容省去!”

南宋通判除监察州郡官吏之外,仍要监察所属官吏。

北宋景祐四年(1037)十二月,宋仁宗诏令“知州军、通判,自今按察所部官,须具实状以闻”。宋哲宗朝规定,“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通判“得刺举以闻”。

南宋的《景定建康志》卷二十四《通判厅》载:“艺祖惩藩镇之弊,置通判以分州权,事无不预,至得按察所部。”南宋通判“入则贰政,出则按县”,仍具有监察所属县官的职能。


(2)参预、监督州郡的财政管理


南宋通判对本州的财政管理几乎无所不预。


首先是主管征收经总制钱。

宋徽宗宣和年间,对金战争军费紧张,宋政府增加了酒税、头子钱等二十多种附加税,称经制钱。通判有参预征收经制钱的职能。

南宋初年,朝廷又增加各种名目的附加税称总制钱,与经制钱合称经总制钱。

绍兴三年(1133)二月,宋高宗诏令“诸州经总钱并委通判拘收”。宋孝宗乾道二年(1166),曾令通判和知州共同掌管经总制钱。

不久,知州恣意侵用经总制钱。淳熙元年(1174),宋孝宗诏令:经总制钱“委诸路州军通判,专一主管”。

宁宗朝的《庆元条法事类》规定:

诸州县镇所收经总制钱物,必须“每季具账,限次季孟月五日以前供申通判厅,本厅限孟月终审覆申提点刑狱司”。

也就是说,通判不仅审查诸州县经总制钱的账目,而且还要按时向提点刑狱司申报。

其次是筹备军需物品。

从北宋仁宗朝开始,凡有战争地区的通判,就要负责筹备军队所需的物品。南宋时期,战争繁多,凡军队所至之处,令本处通判充任粮草官。

绍兴三年(1133)四月二十三日,宋高宗下诏规定:“今后应遣发大兵,所至州县,并专责通判充钱粮官,于界首伺候应副支遣,俟人马出州界方得归州。”

其三是参预州郡各类仓库的管理。

南宋州郡的仓库主要有公使库、军资库、公使酒库等。

公使库的钱物,主要用于宴请、馈赠、官员赴任、罢移等费用的支出。这些费用的支出必须由知州和通判共同签署。


军资库是南宋“一州税赋民财出纳之所”,在地方财政中占有重要地位。诸州军资库一般由“通判提举”。

其四是掌管应在司。

南宋的应在司大致相当于近代的地方统计部门,其主要职能是将地方州郡财政的“元管、新收、已支、见在钱物”申报中央。

南宋宁宗朝的《庆元条法事类》中明确规定:“诸州应在司,通判一人掌之。”

其五是与知州共同审核所属县的财政。

南宋知州下设置磨算司,通判下设有审计司,凡所属县的财计事务,必须由知州下属的磨算司和通判下属的审计司审核。


(3)参预州郡的官员管理


南宋通判具有参与州郡官员的管理职能。宋宁宗朝的《庆元条法事类》规定:

各地官员过期不赴任、因病故去或离任半年而未差注到替代之人者,“每月终,州委通判,帅司委属官”,“实封差人赉申尚书吏部”。

也就是说,通判要定时向朝廷申报本地区官员的上任、离任及替代情况,并将其材料实封,派人申报到尚书省吏部。


(4)参预审理州郡的刑狱案件


北宋时,朝廷赋予通判参预审理州郡刑狱案件的职能。“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通判“与守臣通签书施行”。南宋时,“帅府则以徒罪委通判”。


通判在审理疑难案件中曾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吕沆通判婺州时,“朱君章讼争田四十有二年,吴王府争墓二十有九年”,吕沆“皆决之”。


(5)兼领防汛及修堤岸等政务


南宋时,浙西吴江石塘堤岸颓毁,而修堤的士兵“尽为他役”。绍定二年(1229)五月,宋理宗将修吴江石塘之任,“委平江府通判主管,不得辄有抽差,违许奏劾”。

宋理宗之所以令通判主管此事,是因为通判有弹劾地方官吏之职,足以制止地方官吏役使护堤士兵的现象。

除上述之外,通判还具有“奉行荒政”、督责植树等职能。


3、什么样的人能任通判?


北宋为了使通判能更好地发挥监督、牵制州郡长官的作用,在选任制度上采用了一系列的措施,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


(1)通判的选任方式


南宋通判的选任方式基本因袭北宋,主要有皇帝亲擢、宰执堂除、吏部或监司辟差等方式。

皇帝亲擢是南宋通判的重要选任方式之一。

如宋绍兴三年(1133)正月十八日,宋高宗下诏:“今后淮南通判并令朝廷选差。”

堂除是南宋通判选任制度的主体方式。

北宋时,凡设两名通判的府州,其中一员要以宰执堂除的方式选任。南宋时,由于政治形势的变化,对堂除通判制度又作了一些新的规定。绍兴二年(1132)七月,宋高宗“诏高丽人使经由州军通判依旧堂除”。

绍兴五年(1135)闰二月,宋高宗“诏吏部,通判阙二十五处,取作堂除”。宋孝宗朝,堂除通判州军的数量不断增加。

乾道四年(1168年)八月,根据吏部的请求,宋孝宗“诏均州通判堂除”。乾道六年(1170)六月,宋孝宗下诏德庆府通判和教授“并堂除”。开禧二年(1206)十二月,宋宁宗“诏崇庆府、童川府,遂宁府通判今后令堂除使阙”。


吏部或监司辟差是南宋选任通判的补充方式。其中吏部差注为常制。

但仅实行于某些时期或某些地区。某些沿边地区的通判,允许转运司辟差。

如淳熙十四年(1187)八月十六日,利州路提点刑狱司张缤请求“将本路通判窠阙,除藩通判合自吏部差注阙外,四州通判自制置司奏辟外,所有金、洋、兴、利、文、龙等州通判窠阙,依八路法送本路转运司拟差”。

宋孝宗同意了张缤的请求,诏令除已差下人外,“今后依元丰旧法,令本路转运司照应条格施行”。自此,利州路的通判由转运司辟差。


(2)通判的资序


南宋通判因选任方式的不同和地区的差别,资序要求也不一样。

皇帝亲自选任的通判,一般不计资序,“不以官资之崇卑”。

除此之外,堂除、吏部差注和奏辟等选任方式的通判,皆要求具有一定的资序。

南宋时,一般府州的通判,仍以“两任知县有关升状”者充任。帅府大藩,如临安、绍兴、平江、庆元等府的通判,在宋宁宗嘉定五年(1212)六月以后,强调“经任通判人”充任。

南宋一般州通判强调以具有“历县以上”资序者充任,这对保证州郡监察官的政治素质,提高监察效果,均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南宋帅府大藩通判的资序明显低于知州。

宋孝宗朝规定:

“第二任通判以上资序人,不以内外与知州军差遣。”

庆元元年(1195)十月三日,宁宗下诏“通判资序及两任通判人,方许除知州”。

南宋理学家朱熹也说:在法,“两任通判,有关升状,方得为知州”。


南宋通判是府州军监的监察官,而资序却低于知州,这是宋代统治者“以小制大”政策在地方监察制度中的运用。


(3)通判人选的回避制度


南宋统治者为了使通判能更好地行使监察职能,制定了通判人选回避制度。

府州长官不能奏辟或保举现任通判。宋代通判监察的主要对象是府州、军、监长官,为了使通判能行之有效地监察州郡长官。

乾道五年(1169)十月,宋孝宗下诏强调:“守臣毋得荐举通判。”

历南宋一代,一般知府、知州不参预通判的选任已成为定制。

当然,制度的规定和实际执行有时会有差距,南宋府州长官不能奏举通判的回避法也不例外。

如南宋初年,一些帅府长官自辟通判,绍兴三年(1133)五月,监察御史郑作肃上疏力言此弊。他说:“通判出于帅守之门,则于州事无所执守,视过咎无敢刺举。”宋高宗下诏:“诸州通判、见任守臣所辟者并罢。”

北宋为了防止武臣和宗室勾结,威胁皇权,政和三年(1113)闰四月十一日,宋徽宗下诏:“武臣知州处,勿差宗室通判。”

南宋因袭这一制度,实行武臣为知州的地方,宗室不能充任通判。将领所在府州的通判,不许监司荐举等回避制度。


4、谁来管通判?


宋代通判主要接受本路监司的监察。

南宋皇帝多次下诏重审监司监察通判的制度。如淳熙九年(1182)十一月十二日,宋孝宗下诏:“自今通判不得以季点为名,辄行下县或因诸事差出。”“无得因缘搔扰,仍令监司常切监察。”


如果监司“或知而不问,亦坐失察之罪”。历南宋一代,通判接受监司的监察已成为定制。

南宋某些时期,通判还要接受州郡长官的监察。如宋高宗朝,知州与通判互论不法的事件时有发生,朝廷常令“监司之清正有风力者依公究治”。

绍兴二十七年(1157)六月,针对通判以点检为名,“肆行刻剥”农民的问题,宋高宗下诏“许州郡按劾以闻”。

宋孝宗朝又罢去了州郡按劾通判的制度。淳熙十三年(1186)二月,知州詹仪之按劾通判沈作器,并请求罢去沈作器通判职务,而除授宫观官,宋孝宗说:“詹仪之所按固然,但此门亦不可开监司按通判则可,知州于通判按举皆不可。”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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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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