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怎么审讯女囚犯?一类人用刑要等100天,一种人衙役最喜欢

前言

古代中国存在着等级森严的封建秩序,在这种秩序下,普通老百姓最为卑微,常常会遭受来自统治阶级的各种欺压。而对于触犯法律的犯人,更是要面临残酷的刑讯逼供和髓心刻骨的刑罚折磨。其中,古代针对女性犯人的刑讯和刑罚显得尤为残忍,充分体现了古代女性的低人一等的社会地位。

一、古代审讯的基本程序

在古代,审讯是判决犯人罪责的关键环节。定罪和刑罚看似独立,但实则相辅相成。这是因为,根据古代刑法规定,除了具体的人证、物证外,犯人的口供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只有当犯人的口供与其他证据相符合时,法官才能最终认定犯人有罪并制定相应的刑罚。因此,古代审讯的最终目的就是逼迫犯人招供从实。

秦汉时期,审讯就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的程序。审讯前,衙役会先记录犯人的基本口供。无论这些口供是否真实,都要一一登记造册。接着,如果衙役怀疑犯人有所隐瞒或说谎,就会逐一对质,要求犯人说明疑点。如果犯人仍然选择隐瞒真相,则衙役便可以采取刑罚手段,以皮肉之苦逼迫犯人招供。

需要指出的是,古代审讯程序中的刑罚使用也存在一定规范。衙役不能对所有犯人一视同仁地动用酷刑,而应根据案情轻重采取不同刑罚。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根本不需要刑讯招供。但是,如果犯了谋反等重大罪行,则会立即面临严酷的刑罚折磨。可以说,在古代社会,刑罚的残酷程度与犯人罪行的严重性直接挂钩。这也导致了许多冤假错案的产生,为了达到既定目标,古代官吏也会滥用刑罚手段,导致屈打成招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古代特殊的对女犯人的刑罚

根据史料记载,自古以来,针对女性犯人的刑罚主要有竹刑、劓刑、刖刑、宫刑、充军等。这些刑罚无一不残忍至极,普通女子难以承受。其中,竹刑是在女犯人脸上刺字后发配边疆;劓刑是夹拇指的酷刑;刖刑则是以木棍击打女犯人下体直至死亡。这些刑罚都充分体现了古人对女性的歧视态度。

唐代以后,官府讯问女犯人时较多采用的是劓刑,即用钳夹女犯人的拇指。这种刑罚之所以盛行,不仅因为能带来剧烈疼痛,也因为古代女子十分注重手的保养,被剪指对女子来说是莫大的羞辱。南朝梁代出现了一种“量罚”,通过控制食物采取间断性饿肚子的刑罚方式。每隔几天让囚犯吃一两碗粥,如此反复十天半月,既能达到刑讯逼供的目的,也较为人道。

在各类刑罚中,竹刑应用最广。这是一种以竹板抽打犯人的刑罚。但男女竹刑也有区别,女犯人在行刑前要被脱去衣衫,当众受责打。这种“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的刑罚能有效攻击女性的心理防线。许多女犯人宁愿就此赴死,也不愿忍受如此屈辱。这种刑罚主要应用于被控有奸情的女犯人身上。明代时,邻里之间产生了些微冲突,就会以告发对方女眷有奸作为报复手段,使无辜的女子遭受竹刑之灾。一些女犯人即便熬过鞭刑,也会在返家后自尽身亡,因为她们无法面对家人和乡邻的目光。

三、两类特殊女犯人

尽管古代刑法对女犯人极为残酷,但也存在一定人性化的考量。根据古代习俗,有两类女犯人在审讯时会得到特殊对待。

第一类是怀孕的女犯人。根据古人的人道主义观念,怀孕女犯即便确有罪证,也应待其分娩之后再行刑罚,以保全胎儿的生命。古代定期为此特设了“百日候”,即让孕妇在(8000) 易此处。

第二类是被控与男子有染的女犯人。这类女犯人最容易招致衙役的刑罚逼供,因为古人深信奸淫是大罪,应严惩不贷。每逢传唤这类女犯人,衙役们就异常兴奋,因为他们可以依法对这些女子施以极其羞辱性的竹刑。明代一起典型的案例便说明了这种刑罚的弊端所在。

四、全姑案:竹刑弊端的证明

明代中期,江苏泰州府发生了一起名动一时的“全姑案”。全姑是新婚才19岁的年轻女子,与邻家青年陈生自小青梅竹马,两人关系甚笃,陈生的家境富裕。一天,两人私会被几名地痞流氓撞见,这些无赖见陈生家产丰厚,便想勒索钱财。此事传到县衙,贪赃枉法的司务捕快也想分一杯羹,遂向陈生家中讹诈钱财。陈生性格刚烈,拒不给捕快好脸色。

捕快大怒,当即以两人私会为名,将全姑和陈生抓到县衙罪名。县令信以为真,大怒陈生败坏风化,当场打了他几十板子。全姑心疼爱人,扑上去保护,结果被 令一气之下剃了头发,脱去衣衫当堂鞭笞。陈生心疼全姑,四处求援,用重金将全姑赎了出来。两人后来私定终身,成为夫妻。

谁知,此事再次被县衙知晓,县令认为两人先奸后娶,大怒,再次传唤陈生、全姑应讯。两人再无法免受竹刑酷刑,全姑羞耻难当。不久,陈生便回家中去世,而全姑也被卖到他乡,受尽欺辱。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古代竹刑的弊端在于:一是司务人员徇私枉法,凭空捏造罪名,导致冤假错案;二是衙门不查证就信以为真,滥用刑罚手段,加重了冤案;三是竹刑手段过于残忍,侮辱人格,造成许多女性赴死。在今天看来,这种刑罚既不人道,也违背了法律的公正精神。

结语

在当今社会,古代那些残酷的刑法刑罚已成为历史。但我们仍应汲取历史教训,反思如何避免冤假错案,如何维护司法公正,如何尊重人权。首先,严禁刑讯逼供,依法取证,防止屈打成招;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存在性别歧视;最后,应以宽容理性对待弱势群体,最大限度保障人权。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推进社会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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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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