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登闻鼓制度研究

登闻鼓制度是中国古代统治者与社会进行沟通从而获得社会信息的制度。此项制度开始于尧舜时期,此后登闻鼓制度所具有的言谏功能特征则日趋淡化,更加突出了登闻鼓制度的诉讼特征,此制度在唐朝得以发展并不断完善。

任何制度的形成与完善都有其背景意义的存在,有思想价值的支撑。登闻鼓制度与皇权紧密相连,因此社会的发展、思想的统一、制度的自身要求都是唐朝登闻鼓制度得以完善的背景。

引用分析相关史料,在总结唐朝运行特点和功能的基础上,分析登闻鼓制度的运行效果,检析该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后期运行效果的偏差,值得我们深刻研究和反思。

综合来说,作为沟通最高权力与社会工具的登闻鼓制度,其在唐朝的运行效果是有限的。唐朝统治者对管理官员选任、完备衙署建设、前置程序设定、诉讼不实责任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登闻鼓制度趋于完善,并对后代特别是宋代产生深远影响,对于完善矛盾纠纷解决以及当代信访制度提供借鉴意义,给予当前处理信访与司法关系以启示。

在当代社会当中,击鼓鸣冤依然是基层百姓的传统的依赖路径,信访制度的完善可以通过剖析唐朝登闻鼓制度而进行,明确职责范围,精简机构,规范信访秩序,优化资源支配,重视并且注意引导民众的传统法律心理。

在深刻分析唐朝登闻鼓制度的基础上,正确对待当今存在的社会问题,着力解决司法和信访之间的冲突,使之成为一套具有综合特征的解决制度,可以有效维护各方当事者的基本权益,对解决各类法律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古代在官府朝堂外设置一登闻鼓,百姓如有冤屈便击鼓鸣冤,有司听到击鼓声便将诉状上奏,这就是古代的登闻鼓制度。如果申冤者不服当地的裁决,可以采取越级上诉的形式,直接向皇帝或钦差大臣申诉。

通过这项制度,我们可以弥补绝对禁止越诉的不足,并加强司法监督,从客观上来说,有助于解决民众的冤屈。

登闻鼓的起源可以发轫于尧舜时期的谏鼓。“尧置敢谏之鼓,使天下得尽其言”,谏鼓设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收集意见和建议,体现出较为明显的政治性。

周朝时期设置了专门的路鼓管理,《周礼·夏官》中提到:“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掌其政。以待达穷者与遽令。

闻鼓声,则速 逆御仆与御庶子。”自此,人民逐渐形成了一种简单的共识,即通过向最高权力直接上诉来解决问题。这种共识的形成,反映出人民对于维护自身权益的不懈追求,亦反映出了古代中国政治文化的独特魅力。

“登闻鼓”这个词源起于西晋时期,在《晋书·帝纪》中有相关记载记载,在此时期登闻鼓并不是一项基本制度,虽然平常百姓可以采取击鼓的方式进行上诉,但其诉求不一定会实现。

登闻鼓制度在北魏时期取得了发展,在《魏书·刑罚志》中对击鼓给出了明确要求;并且设有有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官员负责呈报鼓状。

在隋朝时期开始设立登闻鼓制度的前置程序,根据《隋书·刑法志》的描述,申冤需按照一定程序,在此时期由专门部门进行管理,上诉情况不被允许。

这标志着登闻鼓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即必须逐级上诉,只有在连续提交的材料不被接受的情况下,才能去击鼓。隋朝的这一规定后来被后来的朝代所沿用。

据清朝黄本骥所作的《历代职官表》描述:“唐代于东西朝堂分置肺石及登闻鼓,有冤不能自伸者,立肺石之上,或挝登闻鼓。

立石者左监门卫奏闻,挝鼓者右监门卫奏闻。”从以上描述可以了解当时可挝登闻鼓案件的基本情况,有冤情未得到伸张的人所做的申诉,先由交给本司本贯处理,然后再交给尚书省的左右丞相详细审阅论断,若是不服尚书省左右丞处理的案件,再经过三司,即谏议大夫、御史中丞、给事中陈诉”。

最后若是对三司处理仍不服的,就要上表给皇帝,由皇帝亲断。但是如果相关部门有意的去影响左右案件的上诉,“受表者又不达”那么就可听闻登闻鼓。

为了限制滥诉的风气,当时规定如果出现虚假诉讼,将会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地方官无理拒绝平民的合理诉讼,则会受到相应的杖罚。在《唐律·斗讼》对诉讼不实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所诉事实不真实,则会对不实申诉者给予杖八十的刑罚。

在历史上,唐代是一个发展速度很快的朝代,它的经济繁荣,文化繁荣,疆域之广,在各个方面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甚至有很长一段时间内,其他的几个王朝都对它进行了朝贡,所以它与其他国家的交往也变得异常密切。

如此一个内外繁荣的国家,必然要面对许多的社会治理问题,而法律的方式无疑是其中的一种。

如果民众的怨气得不到清理,势必会使统治变得不稳定,会使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受到挑战,登闻鼓制度对于强化皇权统治、全面维护社会的稳定发挥重要作用,这也是登闻鼓制度存在的必然要求。

面对出现的一系列新的问题和特点,及时纾解民怨,维护社会稳定,统治者们需要创造性的完善登闻鼓制度这种直诉制度来进行规范化管理。

由于传统的司法制度,司法的公正性往往很难保证,尤其是司法与行政的合二为一,产生了司法官亦为行政官被诉者亦为裁断者的问题。

再加上传统的官僚集团保护主义、“官本位”等观念,使百姓的利益很难获得充分保障。因此,登闻鼓制度能够实现一种修复,是一种自我修复和自我完善的机制。

在我国古代,以刑事审判为主,当百姓受到莫大的屈辱和不公时,他们的申诉的诉求是十分强烈的。这一点,从民众对于“清官”的渴望就可见一斑。

为此,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与制度,以了解民众的需求,体察民意。皇帝设于宫门处的“登闻鼓”,为民众和皇帝之间的交流提供了通道,民众又能将最直观的底层消息传递给民众,以达到自我拯救和自我完善的目的。

因此登闻鼓制度对于全面了解民情、民意非常重要,可以为统治者进行决策提供依据。

在唐朝,登闻鼓制度与上书制度最大的不同点在于负责管理的部门不同。根据法律规定,上书制度涉及直接向皇帝提交申诉或请求,为解决问题提供了一种快速和有效的手段。这一过程由两个具体机构推动,即中书省和下门省,它们负责通过请愿制度接受申诉。

通过简化这一程序,可以迅速有效地伸张正义。“敕中书令侍中朝堂受讼辞,有陈事者悉上封”。也就是要求中书令要直接接收递送的直诉书,如果需要向朝迁上奏时要及时上奏。

《唐六典》卷八《门下省》一篇记载,经过三司处进行审理后仍然不满的,便可以通过上书来向皇帝呈送诉书,三司监负责将上奏书呈转。而在登闻鼓制度中,左右监门卫大将军与左右金吾卫大将军是主要管理者。

在《唐律疏议》中,有关登闻鼓制度衙署管理在《斗讼律》中有记载,对诉讼不实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所诉事实不真实,则会对不实申诉者给予杖八十的刑罚。

西周时的“大寝”,即“路寝也,其门外则内朝之中,如今宫殿端门下矣”。皇帝在自己的起居之地设立鼓来管理政务和接收消息,这一古老的传统世代相传。

为了保持这一历史悠久的做法,唐朝在宫门外设立了登闻鼓。这些鼓是权威和权力的象征,向所有人发出信号,表明内部正在处理重要事务。这些鼓声响彻大地,向所有听到鼓声的人传达了一种秩序和稳定的感觉。

通过保持这一传统,统治者可以有效地治理他们的王国,同时保持与人民的联系,最终促进所有人的和谐与繁荣。

唐文宗时期,将军到光顺门外接状,此时登闻鼓应设置于光顺门外,唐朝的多个皇帝居于大明宫,大明宫光顺门的位置也就是设置登闻鼓的区域,经由起草诏命的中书省与宣政殿相连,皇帝在宣政殿的两侧分别设立中书省和门下省,从而可以加强与管理机构的联系,在光顺门也就是登闻鼓位置与皇帝的大明宫相连。

登闻鼓位于这样特殊的位置,就决定了其作为联络宫中与府中的枢纽,以加强宫城与皇城之间的信息交流。

如今法律体系采取的“定纷止争”原则在实践中是否落实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针对历史上繁荣昌盛时期的登闻鼓制度的运行研究,对于为当今社会治理工作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在实践中了从满足司法需求的角度出发,使司法权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得到更为合理的定位。也就是要明晰执政党与司法体系的关系,明晰人大与政府的关系,明晰司法体系与媒体和社会大众的关系”,而明晰这些关系则需要面对司法和信访体系职能重叠交错而带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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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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