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钟骆:二十年代哄动上海的一起绑票案

引子

*本文摘自《上海文史资料选辑》第五十七辑,原作者俞钟骆。

正文

一九二九年七月间,在上海的法租界发生了一起人勒赎事件。由于被绑架的“肉票”是法租界一位数一数二的头面人物,因此哄动一时。在这一事件发展变化的最后阶段,我被法院选任为被告父子的辩护人(原编者注:作者当时在上海执行律师职务。),接触到一些材料,虽然很不全面,却可以分为三大段,略记如下。

一、绑架及破案经过

被绑架的肉票,是当时的中法银公司经理魏廷荣。他除了经营商业、地产,兼及古董文物的搜集外,还担任法租界义勇队总司令,与驻沪法国领事及其所属各机构的上层人物都相处融洽,显然是一个各方面都“兜得转”的人。

一九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时五十分左右,魏廷荣携同三个幼年子女从设在朱葆三路(今溪口路)、爱多亚路(今延安东路)口的中法银公司出来,乘自备汽车向西行。车过匪徒预伏处所,有执手枪的四人拦车跃上,迫使原来的司机离去,并把车上的小孩强拖下去两个,改由他们自己驾驶折向南行。车过民国路(今人民路),留在车上的另一孩子也被逐下车,被绑架去的只有魏廷荣一人。

魏的家属得报后,立即向法租界大鸣钟捕房请求侦缉营救。在侦中,魏家先后接有匿名信数通,有属于要求接洽赎票的,有通知肉票安全待赎等消息的,都交存捕房作为侦缉用的线索。其中有一封信是在魏廷荣被绑一个月后由邮局寄到贝勒路(今黄陂南路)天祥花园魏宅的,具名是“大侦探密告”,内谷说:“廷荣被绑去至今无宿,侦探捉强盗只捉外人,所以自己人做绑匪,侦探天大本领也提不住。何况这个人是拜山人作老头子,面又是商团教操宫,是自己人,只是手里没有钱,所以他就横了良心做绑匪,绑自己连烘。”魏家看了这封信,疑信参半,对于信里暗指的是什么人虽然很清楚,但是还没有其他的确证,又因为他是近亲,总不能毫无顾忌。因此,法捕房也顺从家属的意见,不便轻举妄动。

另外有一封信来自匪方,要魏的家属到杭州接治赎票。魏的原配尖人是朱葆三的长女,曾如约去杭,在指定的城站旅馆同匪方代表见面,由他们交出魏被绑去时带在身边的时表一只及他本人用铅笔写的字条,作为取信于家属的凭证。这不过试谈赎票的开端,匪方只要求魏妻付出所谓接洽费一千元,没有说出勒赎的一定金额,据称要等他们内部决定后再约期商谈。

同年九月十五日,上海公共租界捕房得报,在康脑脱路(今康定路)三〇四号有一匪窟,因色情关系内哄,发生炉杀命案。探捕赶到后,捉获一个人,供称他对魏廷荣被绑案也知情,并且说出了肉票藏在浦东南汇县属的六灶地方,这康脑脱路的租屋是他们伙伴碰头会晤的一个联络站。法捕房得此消息,立即在当晚派西捕头鲍尔弟带了华探金九林等一伙人渡过黄浦江,驰救肉票。不料该处Ⅲ窟已知康脑脱路出了事,各匪相率逃散,只留下一人看守者肉漂。魏县机警,乘间对看守者游说,许以重酬,竟得到他同意一齐逃走,所以没等到尔弟等抵达六灶,魏已先时出绑。

魏出绑后,先与逃匪一起渡回浦西,到徐家汇天主堂贷得若干款项,再由逃匪领路直赴苏州渡江,在苏北避过一个时期,才安全地绕道转回上海。这时上海方面的缉捕事宜,已由法捕房按所得线索分头进行,先后查获有关人犯朱竟成、陈仲衡、唐士良三名,并供出共犯徐忠发(又名赵子利)、邹惧恩、吕若望、樊仁根等多人,都在逃未获。

当时南京政府虽已在上海公共租界成立了临时法院(后改组为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并以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为其上级),但在法租界里,还存在沿自清朝以来的所谓会审公解。一九二九年十月四日,法租界捕房把已经查获的朱、陈、唐三犯解往会审公廊受审,由当时的察员聂榕卿与法国驻沪领事杜格出席审讯。被害人委托法籍律师巴和到案,陈明事实,并提出附带的赔偿要求。经审讯后,当即宣布判词,朱、陈、唐三犯各押西牢五年,期满驱逐出境送内地官厅按律究办,另赔尝害人纹银一两,着三被告共同负担。(旧制,租界判刑不逾五年,重者内地官厅严惩。又被害人就公诉案件可以渐请判尝损尖,由于实际损失计算,往社只作象正性的表示,判偿一个单位的通货,后的足为了借此可以由被害人分请律师出面说话。)

案件的第一个阶段就这样告一结束。在这个阶段里,除了魏家接到的那封匿名信以外,没有在其他方面发见与匿名信里所指的那位“连襟”有什么关联。

二、幕后指使人被揪出场

时间经过了一年又八个月之久,到了一九三一年六月,公共租界为了处理另一吓诈案件,获犯蔡维才,据供参与过绑架魏廷荣的罪行。法捕房闻讯,于六月六日要求公共租界法院把蔡移提过来重行侦讯。蔡除供认自己参加绑魏的经过事实外,还说:“魏案的教唆者是徐忠清、吕若望、樊仁根及一刘姓等人,从实讲,真正教唆者是赵慰先。本年四月间,我方知赵慰先是魏的亲戚,是徐忠清告知我的,他说赵是魏的连襟。”(节自法捕房所记法文原供译本)法捕房据此,就请求当时还存在的会审公廊对赵慰先、吕若望等发出缉捕文票。同月二十四日,在杭州捕到吕若望,移沪后于七月二日审讯,据供,在逃的邹惧恩告知他,赵慰先是魏廷荣的亲戚,赵要绑架魏是由邹托徐忠清帮忙邀人进行的。有一天晚上,吕、邹及已判五年西牢的陈仲衡在永安公司屋顶花园和赵慰先见过面。后来听说魏已出绑,吕就逃往杭州,托人荐到国术游艺会当招待。恰巧招待主任就是赵慰先。所以又和赵见面,闻知陈仲衡及朱竟成都已判罪,正托人想法营救。”(节自吕若望在捕房亲笔供单)这时南京政府根据同法国官方签订的《关于上海法租界内设置中国法院之协定》,接收了早就应当撤销的会审公廉,从事筹设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及作为其上级的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在新旧机构交接期间,法捕房对一切刑事案犯都暂停解审。直到八月七日目若望、蔡维才被解到新成立的法院开审。吕若望在庭供述与在捕房所具供单一样,蔡维才却翻了口供,说在捕房的口供被外国翻译译错了。同时,由魏廷荣委托为代理人的徐延年律师亦在庭请求对被指为主谋犯的赵慰光拘案严办。

赵先原籍湖南,留学过法国,毕业于圣西尔陆军大学的骑兵科。归国后与甬籍富商朱葆三的幼女,即被人称为“朱九小姐”的结了婚。魏廷荣的原配是朱三的长女,所以魏、赵两人确是襟兄弟。赵慰先归国后,郁郁不得意,由魏廷荣推荐到上海法租界义勇

队当教官。按常理说,这两位连襟应该是水乳交融的,但是不知为什么,在经过一个时期以后,他们竟闹翻,达到彼此极不相容的地步。内幕我不清楚,也不属本文应记述的范围,故从略。

在吕若望被捕以,法捕房就向会审公廊请得捕赵的拘票。但是赵在一九三一年以已离开上海,就任财政部税警独立第六营背长,驻在苏州。如果得不到魏廷荣的密切合作,要把他的这位亲戚一捞而获,大概也不容易。八月七日魏的代理律师在法庭请求把赵拘案严惩,这事就好办了。法捕房除了叫魏状请法院补办可以由捕房到内地捕人的手续外,还要魏派了他的长子元生伴同捕房探日等多人,携带公文到苏州,于八月二十一日投请吴县公安局侦缉队协助,在赵先乘坐自用包车驶过三多桥附近的地方,由魏元生拦车指认,把他逮捕了。当天在公安局寄押一夜,第二天押来上海,于同月二十四日解到法庭归案处理。同一天,在捕房里,又由捕头鲍尔弟及译员王均把吕若望及已判刑的陈仲衡提出与赵对质。先命吕、赵对质,吕供认此人就是赵慰先,系一九二九年在永安公司屋顶花园由邹恩介绍认识的。又供那一天是和陈仲衡同去的,赵慰先曾向他们说过因魏为富不仁,所以要将他绑架。接着又命陈、赵对质,陈供认识此人就是赵慰先,曾于一九二九年同昌若望一起在永安公司屋顶见过,当时还有邹惧恩在场,也听到赵慰先谈过魏为富不仁故要将他绑架。但是赵慰先坚不承认和指证他的人相识。质对的情报告了法院以后,于八月二十八月、十一月二十内H两次开庭,提讯陈、日,日供都不变。

赵先面对以上这些指证的供讯,真不容易辩脱罪嫌。幸而还有一个同陈仲衡一起判过刑的朱竟成,不论是在捕房里还是在法庭上,都没有说过赵慰先参与其事。相反,在他被提质证时,还一口咬定魏延荣曾指使一八C号巡捕和魏自己先后到过押所三次,唆使他要扳出赵慰先来,都被他拒。虽然魏利主持追诉的法捕房都始终驳斥朱的这种洪述是荒谬的反诬,但由于朱的供述,使此案重又转入迷制不清、难以骤断的状态。

法捕房把赵慰先同从公共租界提过来的蔡维才、杭州逮捕来的吕若望并作一案,请求法院进行审判。赵慰先通过他所选红的辩护律师,提出了财政部税警总团的公文,辩称不论赵是否犯了罪,因为他有现任军官的身份,都不应受通常法院的事判。代表捕房的律师反对这种说法,认为税警既非正规军队,赵慰先就没有军官身份,并且进一步主张即使他是军官,但在法租界内发生的一切罪犯不论他是什么人,应无例外地由设在租界的法院审判,才符合和界的利益。主持审讯的熊汇苹推事对双方争议不能即决,认为问题重大,谕候向上级请求解释,审讯因以停顿。

需要解决的问题要是赵在当时身任税管中校营长这个职位是什么性质?法院层转南京司法院请予解释,得到一九三一年第七十八号指令,略称:财政部所属税警队,除了组织训练与陆军相同,并兼在驻防区域负陆军警备之责者,其官长士兵视同陆海空军人外,其他系警察之一种,虽其官长警上曾隶军籍,但在既经改称税警之后,如有犯罪行为,应即依税警的职务身份归普通法院管辖。令文的句是抽象的而义山折的,但是抓往它的要点具体地说来,就是:如果税警已经在组织训练上具备了陆军相同的条件,并且在驻防区域负有陆军警备责任,其官长士兵应该视同军人一样看。据诈浦路警备司令部电致法院,证明赵先所隶属的税警,原系驻防蚌,受该司令部节制;又据淞沪警备司令部函达法院,证明该税警已调在淞沪一带担任后方警备。赵慰先本人除坚持税警的组织训练都与陆军一样以外,还通过辩护人指出陆海空军总司令部一九三〇年致司法院法学八四七三号咨文,内有“财政部之特务团组织训练与陆军同”一语,作为他具有军官身份的有力根据,要求法院对他的被控宣布不受理。但是,法租界当局仍然抱反对态度,并由它的顾问律师提出驻南京的法国领事赖歌德、驻沪领事甘格兰代表法国驻华公使于一九三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致外交部照会,内有“对于上海法租界内适用之一切法律规章或一切裁判与法租界行政章程或租界习惯有相背时,或害及租界秩序及安全时,法国政府保留其反对权”的记载,作为坚持赵慰先必须在法租界设置的法院受审的法律根据。

经过很长时期的争议、请示和激烈辩论,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终于在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宣告判决,对吕、蔡两犯以共同掳人勒赎的罪名分别处无期徒刑及二十年有期徒刑,赵慰先被诉部分不受理,理由是认为赵在被捕时确已具有应当视同军人的身份,被控的犯罪事实虽然发生在一九二九年他还没有任官任役的时期,但是发觉和被捕都在他已经任官任役中,所以应当移归军法审判。并在同一判决里指出,法租界当局出的异议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在《关于上海法租界内设置中国法院之协定》里,并未附有法租界当局所引证的照会和覆照,其所谓“换文”也未经签字施行,都不能影响法院的作州。

法租界当局对不受理的判决一再表示不服,都经第二审、第三作先后驳回。不受理的判决确定了,即由设在法租界内的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于一九三三年五月三十日把一直在押的赵慰先提庭,宣布移送淞沪警备司令部归军法审判。谁也没想到这时候代表法捕房出席的律师突然声称:捕房前此对赵慰先的控诉部分,现在要求撤回。这又是一个奇峰突起的变化。但是,法院认为这个要求于法不合,未便准行。结果只准赵慰先的辩护人的请求,在赵已起解后的第二天,把法捕房对赵被控部分要求撤回的这一行动及法院对此作成的一份记录,备文补送警备司令部,作为有利于赵慰先的参考文件之一。

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突如其来的变化呢?事后了解,从法院于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对赵慰先宣告不受理,经过法捕房一再声明不服的上诉被驳回,到一九三三年五月三十日赵慰先起解为止的一年六个月中,赵慰先的家属以及亲友对魏家确实做了不少正本清源的疏解工作,要求魏念在亲戚情谊,转而对赵释嫌营救。最动人的也就是最使魏不能不回心转意的,还在于赵的胞弟赵班斧(曾任上海市社会局长,但记不清是否在赵慰先被捕在抑的当时)于一九三一年冬间断指写给魏廷荣,替兄剖白求援的那一封血书。另外还有赵氏弟兄的母舅朱竹坪也于一九三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从苏州函致同赵、魏双方都有戚谊的王正熙,请他向魏氏夫妇替赵求情。

魏在许多亲友的劝解之下,终于不再坚持追究赵的责任,好在他对法租界当局及所属捕房也确实兜得转,于是由赵班斧和魏廷荣两人邀同见证人到捕房分别出具书面声明,说明魏对赵慰先被

浦以后的辩解认为真实可信,请捕房准予撤回对赵的控告。法租界警务处接受双方的要求,就赶在赵慰先要起解前,派顾问律师根据捕房写就的报告出庭声明对赵撤回起诉。

三、曲折变幻的诉讼

赵慰先被解往淞护警备司令部去受军法会审,这对他并不是一件坏事,因为他不但从此脱离了对方的势力范围,并且有可能凭借自己和家属包括其弟班斧在内的社会关系,略显神通来向对方政取攻势。另一方面,魏廷荣却显得棋输一着,必须遵守他自己曾请求对赵撤回起诉的那份报告。甚至在军法处为了对赵进行审讯,照例传魏去问话的时候,他也没有勇气应传按案,只具了一纸呈文,附上赵班斧的血书及朱竹坪的信件影本,并且说明他“如再到案有所请求,人将疑为反覆,或竟因此误解,别生枝节。惊马之鸟不得不有此顾忌”,请求免再传唤拖累。这就更加替赵慰先铺平了可以脱罪的道路。因此,赵先很顺利地通过军法会审,于一九三三年六月五日山淞沪警备司令戴戟、车法处长王贻谔、军法官于世云共同署名,判决宣布赵慰先无罪,理由是“原起诉机关已经撤回公诉”,“被告犯罪嫌疑亦属不足”。案件的第二个阶段,到此告一结束。

赵慰先获释后,心有不甘,不顾其弟班斧在法捕房所具的书面声明中提出的“保证慰先决不对于魏君有所误会”的诺言,一经恢复自由,立即以冠有军官头衔的名义,在上海各报纸上用十行篇幅的大字标题,登载了引人注目的启事,说他过去横被逮捕幽禁,是由于魏廷荣唆使已判刑的罪犯诬拔先及上海名人某公④所致,表示即将“追究诬罔之源,计核损失之数”。随后又以“无故被诬,身幽囹圈二年,情难甘服”的由头,向警备司令部军法处反诉魏廷荣教唆诬告,请治以应得之罪。因此,案件的第三个阶段开始。

魏廷荣不是军人,当然不会投向军事法庭受审,这个道理很明显。但是军法处却狗从赵慰先的要求,连续两次签发传票,并直接派出便衣士兵进入法租界魏的寓所执行传唤任务。没想到魏的寓所常川驻守法捕房派去的人担任警卫,特别是在魏被绑出险以后,警卫更加严密。军法处第一次传唤的时候,没有出什么事,第二次再来,就被在寓所附近巡逻的探捕拦路盘查,连人带票一起扭进捕房。

魏闻讯后,吃了一惊,颇以事态可能扩大为虑,随即赶到捕房商请对奉命而来的便衣士兵不可有不合理的举措。结果,由捕房备文指出便衣士兵不通过捕房的协助,进入租界执行任务,是违背《关于上海法租界内设置中国法院之协定》的行为,把被扣士兵送交公安局发落。如此处理,在魏廷荣看来,还以为是做了一件“识大体”的事,不料反而被认为是对军法处迭次抗传,并扣留了送达文件的传达兵,给扣上了“托庇租界妨碍公务”的帽子,由警备司令部下令通缉。魏廷来抗议说,我非现役军人,也没有触犯陆海空军刑法上的罪名,对司令部传达兵妥为处理,只能说有功无过,其不应受军事法庭审判,与赵慰先被视为军人不受普通法院审判,正是法理相同,故不敢盲从投案。这样,就又形成了一个不容易打开的僵局。相持日久,赵慰先看到他想利用军法处反诉魏廷荣难以奏效,不得不改弦易辙请求警备司令部把他提出的反诉移送到设在法租界的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核办。同时,他又向这个法院提了自诉状,控告魏廷荣和他的儿子元生分别犯了诬告、僭(jiàn超越本分)行公务员职权、妨害秩序及人身自由等多款罪名,请求从严惩处。

法院对警备司令部移去的所谓反诉没有置理,因为它根本不合法律规定。可是对赵慰先直接提出的自诉案件;不能拒不受理,正拟进行审讯,却又发生一个重大争议。这是由法捕房以法租界当届的名义挑起来的,它突然在自诉案件的原、被两造到案候审的那一天,派出顾何律师到法庭上要求参加诉讼。其理由是《关于上海法租界内设置中国法院之协定》的第十二条第二项末段附有“租界行政当局遇有认为有关租界利益之案件时,得经由律师以书面陈述意见,或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参加诉讼”这段文字,并且指出赵慰先的诉词里所控各款罪名,都不在当时有效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上准许被害人自己向法院进行追诉的范围以内,同时严词谴资赵慰先对法租界检举他有绑架勒赎嫌疑的整个事实过程颇有歪曲,不符真相,因此认为如果法院受理这一自诉,就侵害了法租界当局关于检察职权的利益,必须坚决反对。这个大题目一摆出来,竟使主持审讯工作的李昌年事感到为难,不得不谕候考虑,或者还需要向上级请示解释,审讯工作因而停顿。

从表面上看,法租界当局要求参加诉讼的举动,无疑是为魏氏父子张目,意在给他们以有力支持,但是也授予对方以攻击的口实,同时引起社会舆论对魏廷的非议,说他是买办作风,毕竟脱离不了外国势力的庇护。我那时已经担任了魏氏父子的辩护人,很不以法租界当局这种于扰法院审判的行动为然,于是在征得魏的同意后,代为撰状向法院指责法租界当局的争议没有根据,法院没有对这个问题请上级解释的必要,同时提出一个很平庸的建议,请求法院指导捕房律师只能用书面提供意见,如果他们还要坚持出庭干顶诉讼,则按照当时有效施行的法院组织法上的一般原则,凡出席于法庭的人,都应当服从审判长指挥的规定,毫不客气地命令该律师退出,如果竟不服从命令,那末该律师本人及其所代表的捕房就必须负起妨碍审判进行的责任。这一建议在事实上似乎获得了效果,因为这一书状提出后不久,法租界当局就破题儿第一-遭地购用法院出售的状纸,以“具状人”的名义提出了一份数千言的书面意见,请求法院参证考虑。尽管他们在书状的行文语句中仍然流露着帝国主义的姿态,含有对法院施加压力的意味,但是毕竟没有强派律师参加诉讼。

令人奇怪的是在上项争议平息以后,法院定期审理,居于原告地位的口诉人赵慰先却借口因公离沪,委由代理律师请求展缓审期,接着又有双方的一些亲友,包括以前对魏保证赵决不再图报复的朱竹坪在内,向魏大谈劝和息讼,从而一再要求政期就审。法院对于这种情况可能已经从过去的经验中掌握了两造反复无常的性格,也可能是已经看透了双方各有背景,认为对这个自诉案件,要认真地进行审判,或许会给法院再带来某些意外的麻烦,倒不如顺水推舟,让他们拖下去,因此也就采取了不催不理,有求必应,无止境的延期审理的办法,听其自生自灭。直到一九三七年抗战开始,继之敌伪侵入租界,收捕房和法院等事变发生,竟没有一次看到这个案件正式开审。在散伪控制着整个上海的年代里,我自动休业,对这个经手的案件不再过问,究竟一场变化多端而又极其尖锐的争斗最后怎样结局,就不清楚了。

一九六四年三月

资料来源:

《上海文史资料选辑》第五十七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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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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