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进入被阿拉伯人征服的时期,囊括进阿拉伯帝国的疆域

公元7世纪初,阿拉伯半岛的阿拉伯人登上中东历史舞台。那时,萨珊波斯经历了与拜占庭帝国长期的战争后,已经摇摇欲坠。战争虚耗,经济衰退、税项沉重、宗教纷争、刻板的社会阶级、地主的势力日渐增强以及统治者更替频繁使萨珊波斯持续衰弱。

正是在帝国飘摇之际,阿拉伯半岛的阿拉伯人在伊斯兰教的凝聚下汇聚成日益壮大的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短短三十年间以不可阻挡之势吞并江河日下的萨珊波斯,迫使萨珊王室遗裔东逃唐朝。

从此,曾经的萨珊大帝国疆域易主,统治它们的君王不再是阿胡拉马兹达赐福的“众王之王”,而是真主使者的代理人“哈里发”。伊朗进入了被阿拉伯人征服的时期,被囊括进阿拉伯帝国的疆域中。

哈里发欧麦尔(634-644年在位)当政时期,初生的阿拉伯帝国已经吞并了萨珊波斯包括今克尔曼、胡齐斯坦、东西阿塞拜疆、库尔德斯坦等省在内的半壁江山。为了适应扩张战争的需要,加强对新征服地的管理,欧麦尔推行行省制,首先于萨珊波斯在伊拉克的原有属地设立了巴士拉和库法两个行省

此后将伊朗高原的胡齐斯坦、法尔斯、麦克兰、克尔曼、锡斯坦和呼罗珊诸地分别划归这两个行省。行省总督大都由征服该地的军事统帅担任,称为艾米尔。总督上任前往往在长期的征战中形成了广泛的社会势力和相应的政治威望,出任总督以后,往往独揽大权,各自为政。

欧麦尔为加强中央权力,削弱地方行省总督的离心倾向,曾向行省派驻分管税收的财政官和分管司法的宗教法官,但收效甚微。总体而言,在阿拉伯帝国早期,哈里发拥有任免总督的权力,但是缺乏控制总督的有效手段,地方权力势大。

在国家税收方面,早期阿拉伯帝国地方行省向麦地那缴纳《古兰经》规定的全部战利品的五分之一,其余收入由总督自行处置,这体现了严格意义的国家税收体系还未形成。到了倭马亚王朝时期(661-750年),阿拉伯大帝国的疆域初步奠定,行政区划也随之出现了新的变化

倭马亚王朝的第一任哈里发穆阿维叶一世(606年-680年在位)统治期间,进行了一次行政改革。在地方行政区划上,穆阿维叶一世将全国划分为九个大行政区(vilayets,维拉耶特),在8世纪末,这九个大区被重组为五个更大的大区,每个大区由七个省组成,由术语kūra库拉表示。

倭马亚王朝的大区规模很大,仅就北部的一个大区来说,就包括占当今亚美尼亚大部分地区的亚美尼亚省、巴尔干半岛西岸的阿尔巴尼亚省和整个伊比利亚省。它还包括阿杜尔巴达甘省。值得注意的是,阿杜尔巴达甘在萨珊王朝晚期的时候是作为大区存在的,现在降级为省。

国外有学者做过统计,阿拉伯的北方大区(维拉耶特)几乎是晚期萨珊王朝的阿杜尔巴达甘大区(kust)的两倍大。到了阿拔斯王朝(750-1258年)的开国君主阿布·阿拔斯(750-754年在位)统治时期,哈里发国家被重新划分为十二个行省,位于伊朗的行省有四个,分别是:法尔斯、胡齐斯坦、呼罗珊、信德。

后来,行政区划逐渐缩小,改分为二十四个行省,在伊朗的行省增了克尔曼和锡斯坦。阿拔斯王朝时期,行省之下的行政单位称为库拉,库拉之下的行政单位称作塔萨希格,塔萨希格之下的行政单位称作拉萨提格,拉萨提格之下的行政单位是自然村落。

在阿拔斯王朝时期,伊斯兰世界因地域广阔交通不便,地方离心力逐渐增强。呼罗珊先后兴起不同的势力,东西方政治分裂,伊朗逐渐被地方王朝统治。11世纪中叶,塞尔柱人入主西亚,以征服者的身份登上哈里发国家的历史舞台,为伊朗带来了浓厚的部落血缘色彩和游牧色彩

13世纪初期,蒙古西征,冲击呼罗珊,攻占巴格达,建立伊尔汗国,还曾定都于伊朗东阿塞拜疆的大不里士。14世纪中后期,伊朗东部被帖木儿帝国统治,西部则被许多土库曼部落组成的联盟所控制,比如互相敌对的白羊王朝和黑羊王朝。

16世纪初,伊斯马仪建立萨法维王朝(1501-1722年),在漫长的发展中使伊朗重归统一,奠定了近代以来伊朗国家的疆域基础,标志着伊朗中世纪时代的终结。从7世纪初到15世纪末,八百年间,伊朗屡遭外敌入侵,先后被阿拉伯人、突厥人、蒙古人、土库曼人长期统治,深刻改变了伊朗的宗教、政治、人口构成。

伊斯兰教取代琐罗亚斯德教成为伊朗民众基础最深厚的宗教,在政治生活中,游牧部落成为支配伊朗政治生活的重要元素。

萨法维王朝,央地关系重要的发展期

萨法维王朝在萨珊帝国灭亡以来第一次在伊朗的土地上重建独立国家,是伊朗历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时期。这一时期,现代伊朗的国家版图被基本确定;伊朗国家认同得到重申;波斯语日益成为官方语言;部落势力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角色;更重要的是,什叶派十二伊玛目派国教地位确立,中央政府坚定不移开始推行集权。

7世纪外敌入侵以来,萨法维王朝是伊朗第一个统一和集权的王朝,第一个高举伊斯兰什叶派旗帜、并借宗教力量稳固统治的王朝,从此,世俗权力与宗教权力的博弈、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博弈成为伊朗历史的两大主题。这一时期的伊朗在央地关系上也有着更多的值得探讨之处。

在萨法维王朝,无论是在宗教领域还是在世俗领域,国王都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在萨法维王朝,国王处于整个权力金字塔的顶点。他的权力建立在三个不同的基础之上:首先是古老的波斯国王君权神授理论,认为国王是由神直接指定的,拥有神授的神秘力量。人们被要求无条件服从国王。其次是声称萨法维家族的国王们是马赫迪的代表。

这一声称的基础是萨法维家族被说成是什叶派第七任伊玛目穆萨·卡兹姆(Musaal-Kazim)的后裔。作为马赫迪的代表,萨法维家族的国王们比其他人更加接近绝对真理的源头,因此反对国王构成了一种罪孽。

作为萨法维教团的完美导师,萨法维家族的国王们能够凭借圣人与门徒之间的关系要求他们的追随者绝对服从。总之,作为神的助手、隐遁伊玛目的代表和萨法维教团的完美导师,从理论上讲,国王在宗教领域和世俗领域都拥有独一无二的统治合法性,是至高无上的权威

国王之下设立一个最高会议,最高会议的召集权掌握在国王手中,它的成员主要包括国王所指定的各游牧部落的军事贵族、官僚与乌莱玛代表。最高会议中,仅次于国王的官员称为“大维齐尔”(Grandvizier),是国王的代理人,拥有巨大的权力并控制全国的事务,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地位相当于宰相。

大维齐尔可以在任命他的国王去世后仍在任,以保障行政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致性。最高会议中,地位稍低的是“埃米尔·乌穆拉”(Amiralumara),即军队总司令;再次是“萨德尔·苏杜尔”(SadralSudur),它是司法与宗教部长。此外,还有主管财政的大臣和其他各部大臣。

大臣会议仅有咨议的权力,最终决定权属于国王。萨法维王朝在中央之下设行省。行省由国王委派的总督治理,行省总督被称为贝格拉尔·贝吉(Beiglar-beigi),他们一般是有才干的军事领袖,掌握所辖行省的财政军权,用本省的土地收入供养省政府和军队,并将一部分土地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总督还兼任行省的最高法官。一个行省之下又划分为大大小小的势力板块,掌控着大中型城市及城市周边地区的地方官员被称为哈肯(hākem),掌控着一个部落或者一个小城市的官员被称为可汗(khan),再往下还有村落的管理者苏丹(sultan)。

除行省外,萨法维王朝在阿巴斯一世统治时期还设立了一些被称为维拉亚特(velayat)的边境州,边境州地位与行省大致相当,总督称为瓦利(vali)。瓦利通常是居住在该地区的占主导地位的部落联盟的可汗,他们来自当地的显赫家族,即使国王没有正式任命他们,他们通常也会以世袭的方式进行统治。边境州具有很强的独立性,没有义务向中央上缴收入。

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博弈

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博弈是贯穿萨法维王朝政治斗争的主调。在15世纪末期,萨法维家族得到包括乌斯塔吉鲁、鲁姆鲁、沙穆鲁、祖尔加迪尔、塔卡鲁、阿夫沙尔和卡加尔在内的七大土库曼人部落的追随,此后,在土库曼部落组成的一支骁勇善战的军队——基兹尔巴什的支持下,萨法维家族得以建立起一个统一的国家。

如我们所见,萨法维王朝的形成本身就是建立在部落军事力量的基础上,为了稳定新生政权,在建国之后,国王更是对追随的部落大加封赏,导致地方上部落的势力不断壮大,直至威胁中央。

在政权建立后,萨法维王朝的开国君主伊斯马仪一世将征服地区的土地都分封给七大部落的贵族,这是部落壮大的开端。这种分封后来形成了一种叫“提尤尔”(tiyul)的土地制度,部落通过分封获得了大量土地作为军事封邑。

一个部落往往能够拥有一省或几省的土地,部落首领只需上缴为数不多的税收以及为国王提供一定数量的军队,就能在其封地上拥有财、政、军和司法大权。其次,国王还会授予强大的突厥军事统帅和基兹尔巴什首领在伊朗高原、高加索、呼罗珊和中亚部分地区的一些重要省份担任总督的权力,总督职位往往父死子继或家族世袭。

除此以外,萨法维王室还会与重要的土库曼部落通婚,而且每一位王室王子都会有一位基兹尔巴什的将领作为导师,这些都进一步提高了部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这些举措的后果,是使各个部落盘踞地方,拥有了更高的自主性、更多的经济利益、更膨胀的军事野心,他们逐渐成为萨法维君主加强中央集权进程中的最大阻碍,以及发动地方叛乱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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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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