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市民阶层妇女的社会地位

前言

妇女社会地位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多元化的综合性概念,是指妇女这一特殊社会群体在社会生产和社会关系中的权力、机会和从社会得到的认可程度,涉及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

笔者将从经济地位、法律地位和文化地位三个方面对宋朝市民阶层妇女的社会地位进行简单的论述。

经济地位

在宋朝市民阶层妇女的社会生活这部分中,我们曾对市民阶层妇女参与室外劳动的情况进行了简单的阐述,从中我们可以得知在这个阶层中,众多的妇女有自己的职业,具有一定的收入。

正因为她们有自己的职业,使得她们能够独立谋生,不必仰赖他人而活,并且能协助家计,而且从整个社会经济环境来看,她们也成为推动社会生产和刺激消费的一员。由于市民阶层的妇女多数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所以她们的经济地位较宦门妇女高。

市民阶层的妇女在家庭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从家庭经济角度来讲,笔者认为市民阶层妇女在经济上占有一定的地位,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经济主要指的是家庭经济。

在家庭中,能体现一个人经济地位的是对财产的所有权与继承权的拥有及拥有程度。众所周知,“帝制时期中国的财产继承是受分家的原则和惯行支配的,即由众子均分父亲的财产。

一般认为,妇女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如果家庭财力允许,一个未婚的女儿至多只能得到一份嫁,而寡居的母亲只能得到一份老年赡养,但她们都无权继承一份家产。”

对于财产继承的静态画面不仅遗漏了很多内容,而且曲解了重要的情节。其所以如此,是因为它根本没有从妇女的角度来考虑她们作为女儿、妻子对财产所发生的不同关系。

女儿为娘家作出了一定贡献,于情于理,她们都可以占有或支配部分的家产但是她们终归是要嫁人的,不能继承门户,因此有子嗣人家的女孩子不能参与财产的直接继承和占有,只能通过间接方式进行。

而在户绝之家,女儿通过招赘婿继承门户,即可享有与儿子相当的继承家产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宋代妇女尚有一定的家产继承权。

此观点虽有点笼统,在一定程度上却适用于市民阶层。具体来说,民间通行的女儿占有和支配娘家家产的方式主要有:产陪嫁、招婿入赘立嗣外甥外孙、遗嘱继产等。

由于篇幅的限制,笔者将以其中最普遍的方式作为代表加以阐述。在有子嗣的正常家庭中,套产是女儿间接继承娘家家产的最普遍的方式。

为人父母者也把为女儿置办嫁妆作为应尽的义务,总是尽量把陪嫁准备多一些,既是弥补女儿在家庭中劳作的辛苦,也是父母为女儿将来在婆家的地位莫定根基。

不少有女儿的人家很早就开始准备嫁妆,《袁氏世范》就有所记载:“中产之家,凡事不可不早虑。·.....至于养女,亦当早为储备衣裘妆奁之具,及至遣嫁,乃不费力。

若置而不问,但称临时,此有何术?不过临时田庐。”贫困人家、中产之家尚且如此,富底人家在女儿嫁妆上更是阔绰,以致出现穷书生因得到丰厚的夜产而变豪富的现象。

如有一书生连夜苦读,梦见一老妪为之做媒,劝之曰:“秀才终岁辛苦,所获几何!今萧女夜具万计,及早成婚,即日可化穷薄为豪富。”

从这个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出食妆之丰厚,也可以说明靠套产发家在当时已属平常。即使父死母嫁,女儿亦有权得到产。《宋刑统》卷 12《户婚律》规定,分家产时给未婚女儿留财,数量为“减男聘财之半”。

女儿对从娘家得到的夜产拥有终身的所有权,带到婆家后仍属自己所有。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作为女儿,因不能为娘家尽继立门户的义务,所以不能享有与儿子同等的家产所有权,但并不是毫无权利。

当女儿出嫁离开娘家,成为另一家即婆家的媳妇后,随着身份的转变,其经济地位也有了变化。到了婆家之后,媳妇变成为婆家家庭劳动的主力,富裕的家庭,媳妇不需要干做饭、洒扫等体力家务劳动,但需要开始管理家庭事务。

中下等家庭则要成为家庭劳动的主力。在那些失去或缺乏男性劳动力的家庭中,媳妇们更要一个人挑起家庭的重担,以使婆家正常维持。

绍兴末年,东尉弓手之妻寡居,亦“以私酷为生。”除了卖酒,还有以卖药、卖布、卖菜等为生者。如绍兴十七年,“泉州有妇人货药于市,二女童随之。”

从事巫术也是媳妇们的谋生手段《夷坚志》便记载了一位夫为商人的巫医陆道姑。庆元元年九月,陆道姑来到新安,“闻其风者踵至,日常数百。”

可见这位巫医的收入也是相当可观的。总的来说,市民阶层妇女对婆家的经济是作出一-定贡献的。媳妇在婆家的所有权与继承权应从两方面考察,一为媳妇从娘家带来的财产包括奁产陪嫁和户绝之家依法继承的娘家财产等;一为夫家家产。

对于前者,媳妇基本上享有所有权,《宋刑统》卷 12《分异财产》载:“诸应分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

对于媳妇从娘家得到的财产,夫家分家时不包括在内。媳妇用这部分财产所置田产,也属于媳妇。

另外夫妻离婚或媳妇改嫁时,她们也有权带走自己的陪嫁资产.....·.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媳妇对这部分家产并不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说明这部分财产还是属于媳妇与其夫这个小家庭所有,且以夫为主。丈夫也有支配妻子套产的权力。

如宋人熙甫便将妻子夜妆所置田业“拨充蒸尝”。”;而对于后者,则主要体现在夫死之后寡妻的继承权。

在婆家继产成为女子继产之又一机会,就数量而言,获得的更多些。不过在婆家继产,主要发生在丈夫去世之后,即寡妇继产问题。

依照法律,丈夫的财产继承权属于儿子,但是寡妻大都成为先于儿子的实际继承者。作为遗孀,尤其是没有儿子或儿子幼少的遗孀要想牢固永久地继管亡夫遗产,并非易事。她必须以守节即不改嫁的代价为夫家尽继立门户等才能获得相应的继承权。

此外,虽然为子为妇者蓄私财是违犯家规的,但媳妇拥有一定的私房钱是十分普遍的事情。建昌南城坊羊马城下民李七,于庆元三年夜归遇一少妇,少妇于“次夜揣七十钱与李,又次夜与娟一正,李感其惠。第四夜,掣酒一瓶并脯腊,令李饮之。”

李七对妇人之举并不感觉奇怪,还欣然接受,说明少妇拥有私财在当时是常见的现象。

俗话说,多年的媳妇熬成婆。这句话暗示着当媳妇变成婆婆的时候,其地位会随之发生很大的变化。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女性一生所扮演的三个角色中,“为人母”的地位最高。为人母的地位之所以高,是因为中国传统的孝文化。

这里的母亲在家庭中是以长辈的身份存在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已经丧失了女性这种性别定义。因此对其对财产的继承与拥有权不加以更多的阐述。

妇女经济地位的高低主要是依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市民阶层的一般家庭中,由于家庭经济的运行主要依附于男性劳动力,妇女的参与只起补充作用,那么相应的经济地位较低;如果家庭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妇女为主力,在这样的家庭中妇女的经济地位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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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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