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十七)

【来源: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_住建动态】

本期知识点

《包头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

第六条 下列房屋的业主应当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屋,属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售后公有住房

第四十一条 本市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合作建房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作者: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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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30

标签:包头市   建设局   专项   资金   房屋   知识点   城乡   住房   业主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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