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中华法系的认识-以《唐律疏议》为视角

引言

中华法系是我国在长达两千多年封建历史中形成的法律体系,其历史悠久,特色鲜明,影响深远。

在两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华法系不仅推动了古代中国及其周边国家如日本、高句丽等法律制度的发展。

而且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对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具有借鉴意义。

一、中华法系的历史概述

(一)中华法系的概念

关于中华法系的概念,当今法律史学界通常认为,所谓中华法系,就是指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以及在这种法律制度影响下各国所制定的封建制法律的总称。

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它是以传统中国法律为母法的东亚法系。它源远流长、历史悠久却从未中断,具有其他法系所不具备的完整性与悠久性,是研究东方法律文明的典型范例。

它不仅是中国法制文化深厚底蕴的集中体现,也被世界公认为体现人类社会进步和法治文明的瑰宝。

(二)中华法系的历史嬗变

我国在夏商周时期已经出现了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的封建法雏形,但它并不向广大民众公开,法律和司法审判的神权色彩比较浓厚。

在夏朝,得到发展的主要为刑事法律和军事法律等部门法。商朝建立后,刑罚、民法制度以及司法体系有了一定的发展。

商朝灭亡后西周建立,国家统治者创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产生了重要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周王室衰微,诸侯争霸,公布成文法的运动悄然兴起,如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晋国的赵鞅、荀寅“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等。

这标志着早期习惯法进一步地向成文法转变。在此期间,李悝制定的《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体例,使封建法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秦朝时期,“以法为本”“专任刑罚”等法家思想大行其道,法律制度带有明显的法家色彩。

秦朝的律令体例和法律内容已经相当完备,为古代中国法制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前期主要是“汉承秦制”。

西汉中期,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政策,董仲舒首倡“春秋决狱”的司法原则,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礼的精神逐渐融入法律,形成了中华法系独具一格的特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古代法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八议”“官当”“重罪十条”等已经成为成熟的制度。

隋唐时期,中国古代法制进入了成熟时期和定型阶段。唐律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制的完备。

作为唐律的杰出代表,《唐律疏议》总结了秦汉以来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

并在此基础之上,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构建起技术成熟、体系完备的法律体系,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最高水平,全面体现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风格和基本特征。

它不仅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而且超越国界,促进了东亚、东南亚部分国家的法制发展,许多学者认为,唐代的法律制度是中华法系完备和最终确立的标志。

宋元明清时期,中国古代法制在唐朝以及五代法制的基础上继续完善,立法更加成熟,先后出现了《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等著名法典。

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我国封建法制辗转相承,到清朝时已达到高度完备,形成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我国的封建社会开始解体,清政府在二十世纪初变法修律,进行法制改革。

中华法系随着西方法制的大量引进,丧失了独立存在的基础,逐渐走向解体。

结合上文的归纳和整理可以发现,在时间上,中华法系发源于夏,奠定于秦,成熟于隋唐,解体于清末。

正如中国法制史学者乔伟教授所说:“中华法系基本上是与中国封建专制制度相始终的。”

在空间上,中华法系以中国古代封建法律为中心,向外涵盖包括日本、越南、朝鲜等东亚国家乃至东南亚等诸多地域,在世界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中华法系的特点

在理论界,学者对中华法系特点的研究和论述不胜枚举,且说法不一,其中比较著名的有刘海年、杨一凡、张晋藩等著名学者的观点。

刘海年、杨一凡教授认为,中华法系的主要特点有:在立法上,皇帝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司法上,行政与司法混为一体;在法的形式上,诸法合体,律令格式例并存;在法的内容上,寓礼于法,礼法结合。

张晋藩教授在《中华法系特点再议》一文中指出,中华法系的特点包括农本主义的法律体系;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儒家学说的深刻影响。

引礼入法,法与道德相互支撑;家族法具有重要地位;法理情三者的统一;多民族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成果的融合;重教化慎刑罚的人文关怀等。

虽然这些学者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但在一些问题上还是存在共识的。

在本文中,笔者以中华法系的杰出代表———《唐律疏议》为例,归纳了中华法系的特征。

(一)德主刑辅,礼法结合

在《唐律疏议》中,“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较好地概括了中国古代封建国家治理中德与刑、礼与法的作用关系。

在统治者看来,德礼为国家治理之核心和优先手段,刑罚虽然可以禁顽止奸、惩恶除害。

但由于其以剥夺生命、残害身体等手段来实现其治理目标,因此只能厉行于一时,否则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

所以,以德为主、以刑辅之的法制思想和治国理念便得到了统治者的接受和认同。

正如孔子所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这说明法律具有以刑惩恶的作用,也有着潜在的道德教化之功能。德治与法治结合,礼教和刑罚并举。

不仅有利于促进古代社会和谐,缓和社会矛盾,也有助于实现有效的国家治理。

正是由于两者交相为用,才使得传统的法律体系和道德体系,经过四千年之久而未发生断裂。

(二)重视教化,宽仁慎刑

一是援法而治,重惜民命。援法而治是中华法系的优秀传统,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重民思想的产物。

历朝统治者出于维护统治秩序和推进国家治理的目的,大多都坚持以民为本的思想,推动援法断罪法律化,使中国古代法制表现出援法而治、重惜民命的特点。

《唐律疏议》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诸决罚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杖麤细长短不依法者,罪亦如之。”

这些条文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援法定罪的法制原则,既树立了法的权威,同时也明确了司法官员的职责,防止他们滥用私刑、擅作威福。

体现了重惜民命的人本主义精神,也从侧面体现了统治者“宽仁慎刑”的思想。

(三)家族本位,维护伦理

家族本位是中华法系的一大特色,儒家经典《孟子》也有“天下之本在于国,国之本在于家”的论述。

在中国古代的农业社会里,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承担国家赋税、徭役和兵役的基本单位,对维持社会稳定、巩固国家统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这些详密的法律规定,一方面可以鼓励人们维护家族利益和宗法伦理,以孝事其亲,进而通过孝与忠之间的互通性和一致性。

将家庭伦理移植到政治范畴,让臣民移孝作忠,从而构建起一套“君父同伦”“忠孝一体”“家国同构”的社会格局。

另一方面在以家族为本位的社会中,家长可以帮助官府传达政令,催征赋役,管理族众,督劝农桑,这样一来就能够有效地降低治理成本,使社会井然有序。

所以说,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伦理,在中国古代国家治理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同时,它也是中华法系的基本构成因素,在我国历史上沿用了数千年,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

(四)贵贱有等,尊卑有序

“贵贱有等”“尊卑有序”是封建政体的基本原则,它涉及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等各个领域。

《唐律疏议》通过维护官员贵族的特权以及良人和贱民之间的不平等地位等方式,充分表明了“别贵贱、序尊卑”的礼制精神在唐朝已经转化成了法定的等级特权制度。

所以说,贵贱有等、尊卑有序是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华法系一个鲜明特点。

(五)皇权至上,政法合一

在中国数千年的封建社会,皇权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历朝统治者无不采取包括立法等各种手段以维护和强化皇权,其中就包括盛唐时期《唐律疏议》的编纂。

在《唐律疏议》中,首篇《名例律》将“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等直接危害皇权的行为列入“十恶”重罪。

并规定了很重的刑罚,且此类犯罪为常赦所不原,即使犯罪的人属于八议的范围,也不得减免刑罚。

同时,针对危害皇权的犯罪,《唐律疏议》还规定了人们强制告发的义务。

《斗讼律》规定,如果知道有人有“谋反”“谋大逆”的行为,必须密告就近的官府,知情不告者,会被处以绞刑。知道有人有“谋叛”行为,知情不报的,会被判处流刑,发配二千里。

因此,在一定意义上,中国古代法律深受皇权至上观念的支配,是实现君主专制的一种工具。

结语

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源远流长,别具一格,为人类法治文明做出了巨大贡献。

在古代的封建社会时期,中国国力长期居于东亚甚至世界前列,逐渐形成了以中国为核心的东亚儒家文明圈。

中国的法律制度自然而然地影响到周边国家,其中以唐律为甚。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包括《唐律疏议》在内的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参考文献

《唐律疏议》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2-29

标签:唐律   法系   中华   皇权   刑罚   中国古代   中国   封建   视角   法制   法律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