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春秋时期:女性权力是如何发展的,对于当时社会有何影响?

西周的分封制、外婚制和嫡长子继承制是三种彼此相关、相辅相成的制度,女性和婚姻是将三者有效结合在一起的纽带,婚姻是女性权力的基础。已发掘的周平王与其夫人的墓葬,西周、春秋时期的晋、卫、随、倗等诸侯国国君与其夫人的墓葬。

井叔等大夫与其夫人的墓葬,以及天马‐曲村大量的贵族、平民墓葬,都展现出周代普遍的夫妇并穴合葬的特点,与殷墟武丁与其夫人妇妌、妇好独立为葬的形式不同。这些墓葬是西周、春秋时期婚姻制度的物质体现。

表明西周、春秋时期婚姻、夫妇一体观念的确立。婚姻制度是周代制度的重要环节,是维系西周、春秋时期社会运行的基础。

已婚女性的双重身份

西周、春秋春秋时期的已婚女性并不会因为婚姻被排除在父系家族之外,反而会因为婚姻具有父系和夫族的双重身份。在嫁给 伯以后,井姬仍然向自己的“祖考”献祭,并且这一行为得到她的丈夫伯的认可。

女性在婚姻中是沟通父系和夫家两个氏族的使者,而非因婚姻即被排除在父系之外。随葬品来源的复杂性,与已婚女性承载着父系和夫族双重的家族关系有关。张淑一在《先秦姓氏制度考索》中。

从“已婚女子氏的两重性”角度详细而深入地论述了“已婚女子是既属于其父方家族,又属于其夫方家族的”。相较于男性家族属性的唯一性,已婚女性的父系、夫族双重属性,往往会因为父系、夫族势力的消长。

或者女性自己的才智、欲望和权力意图等对父族或者父系政治产生影响。宗法制和分封制是西周国家建立的基础,也是维系西周国家运行的基础;女性和婚姻是宗法制和分封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宗法制和分封制的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西周金文所见人名中有很多“某生”,林沄基于对“五年琱生簋”(又名“五年召伯虎簋”,《集成》8.4292)铭文的研究,指出:“金文人名中‘某生’之‘生’,均当读如典籍所见人名中‘某甥’之甥”。张亚初对48条称“某生”的青铜器铭文做了深入的考察。

“某生”的“某”是确定“某生”身份的核心要素,其余的私名、字、官名、国名、邑名、氏名、排行等是附加于“某生”之上的信息。张亚初进一步指出:“某生之某为氏名”,“某生之某氏与其本人的族氏并不相同”,“某生是广义的人名,而非狭义的私名”。

认为“某生”之“某”是“某生”母系的国名、邑名或者氏名,用以标记“某生”的母系特征。张亚初将“某生”解为“某甥”,“某生”即表示某人是某国或者某族氏的外甥,用以表示“某生”的母系亲属关系。用母系特征标记“某生”的身份。

表现出母系身份在西周社会、政治中的重要性,并与两周时期的“嫡长子继承制”直接相关。作为西周最重要的继承法则,“嫡长子继承制”包含两个核心要素,一个是“嫡”,一个是“长”。“嫡”是与母亲身份有关的要素,母亲的身份将决定儿子身份的嫡、庶。

母亲的身份不仅直接影响儿子在父系家族中的地位,母系势力的强弱也会直接对其外甥在父系家族中的权力位置产生影响。母亲的身份、母系家族的势力与其子在父系家族中的地位和权力位置直接相关,母系因素在西周宗法制中具有实际的权力和影响力。

于是产生了“某生”这种标记姓名的方式。2005 年在山西绛县横水发掘的西周中期倗伯和其妻毕姬的墓葬,毕姬墓随葬有五鼎五簋,而倗伯墓只随葬了三鼎一簋,倗伯的用鼎规格明显低于其妻毕姬,朱凤翰认为“这主要缘于毕姬出身于周人之强宗毕氏。

而倗伯以当时的少数民族土著的狄人身份作为周人的附庸”。毕姬因为母国的势力,得以享受高于其夫的葬仪。女性父系的身份在夫系家族中是被认可的。

政治、婚姻与女性权力

分封制、外婚制和嫡长子继承制是周代立国的基础,女性在这三项制度的运行中皆有重要的作用。周代的封国负有“夹辅周室”的使命,同时各诸侯国亦有彼此襄助的义务,尤其是同姓诸侯,即所谓“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和“同姓相亲”。

但是一国发生变故的时候,伸出援手的往往是异姓婚姻之国。比如,闵公二年(前 660),狄人灭卫,伸出援手,收卫之移民和帮助卫国重建的是宋国和齐国,子姓的宋和姜姓的齐,与卫国皆为异姓。宋桓公的夫人是卫宣姜之女。

齐桓公的内宠中有两位卫姬。这其中的关节在于,同姓兄弟之国,其关系随着世代的更迭而日益疏远;但婚姻之国,会随着每一任国君的婚姻而变化,并形成新的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于是,我们可以通过婚姻关系旁证其时诸侯之间的关系。

在很多时候,联姻是一段政治关系的结果和物质呈现:周宣王败于西申与周幽王娶西申女为后,有着明显的关联,并包含着政治妥协的意味;而晋献公伐骊戎获得胜利之后娶骊姬和骊姬之娣,亦可见婚姻与政治的关联。

《春秋》鲁十二公,有六公娶齐女为夫人:桓公(文姜)、庄公(哀姜)、僖公(声姜)、文公(出姜,亦称哀姜)、宣 公( 穆 姜 )、成 公( 齐 姜 )。《左传•庄公六年》(前 688):“冬,齐人来归卫宝,文姜请之也”。

鲁庄公与齐襄公共同伐卫以纳卫惠公,齐襄公在鲁桓公夫人文姜的请求下将部分卫国的珍宝送予鲁国。文姜在齐、鲁事务中具有很大的话语权。《左传•僖公十七年》(前 643):“秋,声姜以公故,会齐侯于卞。九月,公至”。

鲁僖公为齐人扣押,声姜的游说使鲁僖公顺利回到鲁国。齐女依仗齐国的强大在鲁、齐关系中拥有话语权,并实际参与了鲁、齐的外交事务。嫁到鲁国的齐女,凭借齐国的势力对鲁国的政治产生影响,齐国是她们在鲁国地位和权力的后盾。

与鲁桓公文姜、鲁僖公声姜在鲁国政治中的影响力不同,失去母国齐国支持又不受鲁文公宠爱的文公夫人出姜,在鲁文公死后遭遇了鲁国权臣襄仲的杀嫡立庶,出姜之子恶、视被杀,作为文公嫡妻的出姜也被迫大归于齐国。

出姜本是鲁文公的正夫人,其长子恶以嫡长子为太子,文公死后嗣位为君。襄仲杀恶、视而立宣公。敬嬴得宠于鲁文公,因其宠幸,私下结交鲁大夫襄仲,并将其子宣公托付给襄仲。鲁文公死后,襄仲欲立敬赢之子。

鲁文公、齐懿公先后死,襄仲趁着到齐国贺齐惠公新立和会葬齐懿公的机会,向齐惠公提出希望废齐女之子恶而更立鲁宣公。鲁与齐的关系,在文公十四年(前 613)、十五年(前 612)子叔姬和齐君舍的问题上达到冰点。

出姜在齐昭公十年、鲁文公三年(前 624)嫁到鲁国,为昭公一系。齐惠公与齐昭公虽同为齐桓公之子,但为异母所生,且有争位之嫌隙,兄弟无亲;齐惠公对出姜当亦无情义。齐国经历昭公子舍被弑,齐懿公被弑,政局几度变迁。

齐惠公为了示好于鲁,并结交鲁国的权臣襄仲,就同意了襄仲的废立决定。襄仲回国后乃杀恶而立宣公。 夫人母国对于其的支持与否,会随着母国政局的变化而变化。出姜为齐昭公一系,齐惠公为了自己的利益,牺牲了本国女子的利益。

此时的齐国,虽数经变乱,失去了诸侯盟主的地位,但相较鲁国,仍是强国。于是鲁襄仲欲废齐女之子,先请求齐惠公的允可,乃敢动手。此亦反映出诸侯国夫人背后母国对其在夫国地位的影响。

文公夫人出姜的二子被杀,襄仲杀嫡立庶,固然因为出姜的无宠,敬赢侍宠私下结交鲁文公的权臣襄仲,但襄仲成功地杀嫡立庶,并且未招致齐国的干涉,其中最关键的原因即在于此时的齐国选择放弃对出姜的支持。

《诗·陈风·衡门》说“岂其食鱼,必河之鲂?岂其取妻,必齐之姜?岂其食鱼,必河之鲤?岂其取妻,必宋之子?”说是吃鱼不一定要吃黄河里的鲂鱼、鲤鱼,娶妻不一定要是齐国和宋国的女子,这虽然可以单纯理解为落拓贵族的自我安慰。

但却真实地揭示出“齐之姜”“宋之子”在春秋时期婚姻选择中所受到的推崇。齐国、宋国女子在春秋时期婚姻选择中的优势地位,并不是基于女子本身的德行、美貌等,而只关乎齐国和宋国的强大。

郑公子忽两次拒绝齐国的联姻请求,祭仲苦苦相劝:“必取之。君多内宠,子无大援,将不立。三公子皆君也”。祭仲力劝公子忽娶齐女,乃是因为公子忽的母亲是邓国女子,又娶陈女为妻,邓、陈都没有足够的国力成为公子忽的后援。

公子忽的父亲郑庄公多内宠,忽虽为太子,但突等他子皆觊觎国君之位。郑国此后的政治发展印证了祭仲的预言,公子忽因为没有强大的母族和妻族作为后援,终为宋国支持的公子突所取代。

《毛序》以《郑风·有女同车》为国人讽谏郑昭公(公子忽)不受齐婚而作:“刺忽也。郑人刺忽之不昏于齐。太子忽尝有功于齐,齐侯请妻之。齐女贤而不取,卒以无大国之助,至于见逐,故国人刺之”。

齐女的贤与不肖其实并不重要,美丑妍媸也无关宏旨,重要的是齐女背后代表的是强大的齐国。郑公子忽不娶齐女,从道德上论没有任何瑕疵,而祭仲的劝诫和国人的讽谏则是基于利益的权衡。 许穆夫人评论许、齐的求婚时直言“古者诸侯之有女子也。

所以苞苴玩弄,系援于大国也。言今者许小而远,齐大而近。若今之世,强者为雄。如使边境有寇戎之事,维是四方之故,赴告大国,妾在,不犹愈乎?今舍近而就远,离大而附小,一旦有车驰之难,孰可与虑社稷?”

直陈春秋时期诸侯联姻的目的性,对于卫国这样的国家来说,就是要寻求大国的支持。并指出“齐大而近”,卫懿公应该把自己许配给齐桓公而不是许穆公。许穆夫人的评述揭示出春秋时期诸侯联姻所要考虑的政治和地理因素。

《左传》昭公二年(前 540)、三年(前 539),详细记述了齐女少姜有宠于晋平公和围绕少姜之死诸侯、诸侯卿大夫的行动和言语、评论;以及齐景公请再嫁女于晋,齐卿公孙虿以己女代齐侯之女嫁晋平公,晋卿韩起明知齐女有伪而受之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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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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