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恒大集团向位于曼哈顿的美国破产法院申请债权人保护。中国房企另一巨头融创依据美国《破产法》第15章向纽约南区法院申请了破产保护。
在国外申请破产保护执行标的中涉及中国财产部分的长臂管辖权问题,是一个涉及到国际法、国际私法、美国法律和中国法律等多个层面的问题,在这些层面上,目前存在着不确定性和冲突,导致了该问题的复杂性和敏感性。
在国外申请破产保护执行标的中涉及中国财产部分的长臂管辖权问题,是一个关系到中国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司法主权和尊严的重大问题。本文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就该问题立法,明确中国对于涉及中国财产部分的外国破产程序的态度和原则,以及中国法院对于该类案件的管辖权和承认与执行条件。同时,本文也建议两高在全国人大立法前先行作出司法解释,为中国法院处理该类案件提供指导和依据,保护中国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外国司法程序的侵害。
全国人大应该尽快制定一个专门针对跨境破产的法律规定,以填补目前中国法律体系在该领域的空白,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国际形象。该法律规定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确定中国对于涉及中国财产部分的外国破产程序的态度和原则。中国应该坚持主权平等、互惠互利、协调合作、公平正义等原则,对于符合中国法律和公共秩序的外国破产程序,给予承认和协助,对于违反中国法律和公共秩序的外国破产程序,给予拒绝和抵制。
- 确定中国法院对于涉及中国财产部分的外国破产程序的管辖权。中国应该根据债务人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控制财产的情况,区分主要管辖权和辅助管辖权。如果债务人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控制的财产占其全球财产的绝大部分或者重要部分,那么中国法院应该行使主要管辖权,对债务人进行独立的破产处理,并且不承认或者执行外国破产程序。如果债务人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控制的财产占其全球财产的较小部分或者无关部分,那么中国法院应该行使辅助管辖权,对债务人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控制的财产进行单独的管理和处置,并且在一定条件下承认或者执行外国破产程序。
- 确定中国法院对于涉及中国财产部分的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与执行条件和程序。
- 中国应该根据外国破产程序是否符合以下条件,决定是否承认或者执行:
- (1)外国破产程序是由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或者机构作出的;
- (2)外国破产程序是基于债务人的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或者注册地进行的;
- (3)外国破产程序是遵循公正、透明、有效、合理等原则进行的;
- (4)外国破产程序是保障了中国相关权益人的参与、知情、申诉等权利的;
- (5)外国破产程序是尊重了中国相关权益人的优先权或者担保权的;
- (6)外国破产程序是不违反了中国法律和公共秩序的。
如果外国破产程序符合以上条件,那么中国法院可以承认或者执行;如果外国破产程序不符合以上条件,那么中国法院可以拒绝或者限制承认或者执行。
中国法院在处理涉及中国财产部分的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与执行申请时,应遵循以下程序:(1)接受外国破产管理人或者其他有权主体的申请,并且通知债务人和中国相关权益人;(2)审查外国破产程序是否符合承认与执行条件,并且听取债务人和中国相关权益人意见;(3)作出承认与执行或者拒绝与限制承认与执行的裁定,并且公告裁定结果;(4)根据裁定结果,对债务人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控制的财产进行相应的管理和处置,并且协调和合作与外国破产管理人或者其他有权主体。
两高应该在全国人大立法前先行作出司法解释,以指导和规范中国法院在处理涉及中国财产部分的外国破产程序的案件时,如何正确适用现行法律规定,如何有效保护中国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外国司法程序的侵害。该司法解释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确定中国法院对于涉及中国财产部分的外国破产程序的审查标准和原则。中国法院在审查涉及中国财产部分的外国破产程序时,应该坚持主权平等、互惠互利、协调合作、公平正义等原则,对于符合中国法律和公共秩序的外国破产程序,给予承认和协助,对于违反中国法律和公共秩序的外国破产程序,给予拒绝和抵制。具体而言,中国法院应该根据以下标准来判断一个外国破产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和公共秩序:(1)是否侵害了中国领土主权和司法主权;(2)是否损害了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风尚;(3)是否违背了中国基本法律制度和基本法律原则;(4)是否影响了中国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
- 确定中国法院对于涉及中国财产部分的外国破产程序的审查程序和方式。中国法院在审查涉及中国财产部分的外国破产程序时,应该遵循简便、快捷、有效、合理等原则,对于外国破产管理人或者其他有权主体的申请,进行及时、全面、公正的审查,并且尊重和保障债务人和中国相关权益人的诉讼权利。具体而言,中国法院应该采取以下程序和方式来审查一个外国破产程序:(1)接受外国破产管理人或者其他有权主体的申请,并且要求其提供外国破产程序的相关证据和材料;(2)通知债务人和中国相关权益人,并且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口头陈述;(3)根据外国破产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和公共秩序的标准,进行审查,并且听取债务人和中国相关权益人的意见;(4)作出承认与执行或者拒绝与限制承认与执行的裁定,并且公告裁定结果;(5)对于不服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 确定中国法院对于涉及中国财产部分的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与执行范围和效力。中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涉及中国财产部分的外国破产程序时,应该遵循有限、相对、条件、协调等原则,对于外国破产程序的内容和效力,进行适当的限制和调整,并且与中国法律规定和中国破产程序相协调。具体而言,中国法院应该根据以下范围和效力来承认与执行一个外国破产程序:(1)只承认与执行涉及债务人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控制财产的部分,不承认与执行涉及债务人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拥有或者控制财产的部分;(2)只承认与执行对于债务人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控制财产的管理和处置,不承认与执行对于债务人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控制财产以外的其他事项,如债权债务核定、财产分配方案等;(3)只承认与执行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和公共秩序的部分,不承认与执行违反中国法律规定和公共秩序的部分,如剥夺或者削弱中国相关权益人的优先权或者担保权等;(4)只承认与执行不影响中国破产程序进行和结果的部分,不承认与执行影响中国破产程序进行和结果的部分,如干预或者阻碍中国法院或者中国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