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嘉隆时期盐法改革探析

明嘉靖、隆庆时期,为控制余盐、供应军需以及保障国家盐业收入的增长,明廷采取了余盐折银、余盐设引及兴复开中法等措施。为应对北方蒙古部的频繁侵扰,明廷还采取余盐开中、设立工本盐等临时举措。嘉隆之际,工本盐制度废止。隆庆时,明廷着力解决因推行工本盐制度而带来的盐引壅滞问题。

兴复开中法实行于嘉靖初年,起初明廷只准收实物,后考虑到白银货币化之因素,允许折银与实物共同征收。隆庆后期,全球主要银产地之白银合流进入中国,开中折银逐渐代替实物。因边商利润日益少于内商,开中法又逐渐衰落,内地商人纳余盐银进一步成为了明廷获得盐业收入的重要来源。

盐业收入在中国古代财政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盐价的稳定与否对盐业收入的影响十分重大。盐价是否稳定与私盐贩卖是否猖獗又紧密连接。私盐的源头大部分来自余盐,故妥善处置余盐问题对于稳定盐价、保障盐业收入而言至关重要。

明嘉靖、隆庆时期,为防止大批余盐沦为私盐,增加户部财政收入,明廷推行了余盐银与余盐引制度;同时,为应对蒙古俺答掠边的严峻形势,增加边镇军需供应,明廷又采取了兴复开中法、临时推行工本盐制度等一系列措施。

虽然在改革中出现了盐引壅滞等问题,但嘉隆时期的盐业改革对于增加户部财政收入、推动万历时期纲盐法的形成具有较大作用。另外,从全球视野的角度审视,嘉隆时期大量白银流入中国,白银货币化趋势逐步增强。

分析新形势下明廷的盐法改革对于理清盐课折银、开中纳物等制度之间的关系,初步揭示白银货币化背景下盐法制度的变化发展情况,皆具有重要意义。从研究动态上看,学界对于明代盐法问题的研究重点着眼于开中法、弘治时期的叶淇变法,对于嘉隆时期的盐法改革则较少关注。学者李义琼与苏新红虽然分别在《明代嘉万间盐课银收支与盐法体制变迁》与《明代中后期的双轨盐法体制》中谈到嘉隆时期盐法改革的相关内容,但前者的论述重点在万历时期,未能对嘉隆时期盐法改革的具体过程予以展现;后者则强调“正盐

开中于边、余盐解银于运司”的结论,未能从嘉隆时期的实际背景出发分析余盐开中的情形。本文力图对嘉隆时期的盐法改革举措及过程予以具体论述,尝试分析在白银货币化大背景下,嘉隆时期“开中纳物与开中纳银”“余盐开中于边与余盐折银于运司”制度灵活变化的过程,初步揭示白银货币化对明廷盐业举措产生的影响,不足之处祈请方家指正。

余盐的折银、设引与开中

余盐,即灶户正盐课外的剩余盐。明初,朱元璋对余盐控制甚严,规定盐商支盐只能去指定的盐场,勤灶有余盐者送场司兑换粮食,200斤为一引,给米一石。明中叶以来,朝廷对余盐的查禁日趋松弛,对灶户的监督也日益宽松。

盐课逐渐折银,灶户只要缴纳银两即可自由从业 。这些都为灶户将余盐截留成私盐留下可乘之机。另外,恤灶政策的废弛也是促使灶户制私盐的重要原因。明初实行恤灶政策,灶户生活具有保障 。

正统以后,政府无力向灶户支付麦粮。宝钞的贬值使得灶户的生计更加窘迫。这也迫使灶户铤而走险,与盐商联合制贩私盐。弘治初年,明廷允许商人直接从灶户手中买余盐以补正盐不足,这为盐商与灶户进一步勾结贩卖私盐提供了可乘之机。

面对日益严重的私盐问题,明中叶以来,有识之朝臣上疏陈言。如章懋在《代题议处盐法利弊以裨国用事》一疏中对解决制贩私盐的问题提出建议,即存恤灶户、轻减盐粮、禁盐商挟私;

吏部尚书韩文指出,私盐的盛行在于各守御巡司疏于督察,或遇权豪之徒专卖灶丁私盐时“畏其势重,不敢擅自阻挡”,故要打击私盐,各处行盐地方巡盐御史要严督所在守御巡司等官,务要用心设法,时常巡视,但有兴贩私盐之徒,即便拿问,不许曲法回护⑥。然而,私盐之风并未得到有效遏制。

世宗即位时,盐课银纳化趋势进一步加深,灶户的人身依附减弱,余盐产量增加,导致私盐贩卖现象更加严重。为解决私盐等问题,嘉靖二年(1523)三月,御史秦钺上奏,请求在正盐实行开中制的同时将余盐折成白银征收,由盐运司类解至户部,得到世宗的批准。

嘉靖四年,两淮巡盐御史张珩奏请将两淮余盐银每岁储30余万两于户部太仓,预发三边收买粮草。部议,每积至10万即解报,年终类数,造册备查。此为嘉靖时期余盐折银解运户部的最早事例。

嘉靖六年(1527)十二月,明世宗颁布上谕,着力解决私盐泛滥的问题。不久,户部尚书邹文盛奏言,条陈其盐法六事,即禁私盐、禁占窝、禁奏讨、明期限、议处余盐、添设引目。邹文盛的盐法六事汲取了其他朝臣治理盐政的经验 。

盐法六事的内容涉及私盐的生产、奏讨和处置,特别是设余盐引目的提出别出心裁,为管理余盐提供了新思路。嘉靖七年八月,南京给事中丘九仞等应诏陈言,也谈及禁私盐、设引目等事宜 。他的陈言,实际上与邹文盛盐法六事中的“添设引目”大同小异。这种处理余盐的方式是一种尝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经过讨论,嘉靖八年,明廷正式确立了正盐引搭配余盐的销售方式。即“一引正盐”搭配“二引余盐”,同时正式规定了“正引于各边纳粮草,余盐纳银运司解部” 的原则。这实际上是对嘉靖初年“余盐银”与“余盐设引制”提议的同时肯定。

虽然余盐设引制度初衷在于限制余盐蜕变为私盐,在防止其冲击盐业市场的同时,又通过解纳银于盐运司的方式来增加户部财政收入。但是,正余盐引并行的制度也带来消极影响:其一,一正二余的搭配制度造成批验所的繁忙,导致商人的时间成本增加,这不利于缓解内商困守支之状况。其二,实行兑支法以来,盐商系统逐渐分化为边商、内商两部分。

一正二余制度推行之后,由于余盐引数量为正引的两倍,内商可就近获得更多的盐引,导致边商的正盐引壅滞,原有的利益平衡被打破,这严重打击了边商的积极性。例如:“一正二余”制度实行后不久的嘉靖八年,户科给事中蔡经论盐法积弊,其中就提及此内容:“今于每引之外必加二引,使其陆续收盐,乃与正盐同掣,非惟耽延岁月,抑且资本不敷,是欲余盐之通而反致正盐之滞,纳价于腹里而缺储于边方,此则添引之弊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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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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