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丈夫可以随意休妻?看完才知,"七出"之外还有人性化"三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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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对夫妻间解除婚姻关系的通称。

离婚古称“仳离”,离婚这个词最晚在晋代就已出现了。


离婚主要有强迫性离婚和协议性离婚两种类型,就唐代情况而言,大体上可分为七出、义绝与和离三种情况,前两种为强迫性离婚,而后一种为协议性离婚。


1、七出与义绝


古代婚姻关系中的“七出”,突出体现了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中的“男权”。

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或“七弃”。七出源出于礼,后入于律,“可以说是风俗和礼教的混血儿”,它的目的“不是保障婚姻的持久,也不是专给男子以离婚便利,而是建在宗法主义的基础上来维持家族的利益”。

七出的内容历代几无变动,据唐朝户令规定,七出为“无子、淫逸、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等七项名目。如果妻子触犯了其中任何一条,丈夫就有权行使“出妻权”,强制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七出的规定为男子抛弃妻子提供了非常便利的借口,他们可以非常轻易地就找到充足的理由解除婚姻关系。

唐朝初年,凤阁舍人李迥秀的母亲是媵妾出身,他对母亲非常孝顺,“其妻崔氏尝叱其媵婢,母闻之不悦,迥秀即时出之。

或止云:

“贤室虽不避嫌疑,然过非出状,何遽如此?’迥秀曰:‘娶妻本以承顺颜色,颜色苟违,何敢留也,竟不从。”

仅仅是母亲稍有“不悦”,就可以构成出妻的理由,而且还堂皇地作为“孝养”的典范,被树碑立传。

更有甚者,令狐建为了抛弃妻子,便诬称妻子与“佣教生”邢士伦通奸,“因逐其妻”。有时甚至丈夫一时的恼羞成怒,也会成为出妻的理由。


如五代时潘佑容貌丑,而他的妻子严氏却绰约绝态。一天早晨,严氏在镜台梳妆,潘佑潜窥,妻子突然在镜中看到了一张恐怖的面孔,惊怖而倒。潘佑“怒其恶己,因弃之”。

白居易曾写过两道判文,对两桩虚拟的出妻案进行了裁决。

一桩称,某乙在田间劳作,妻子在吃饭时间没有将饭送来。原因是妻子在半道碰上了父亲,父亲称饥渴难耐,于是将饭给了自己的父亲。丈夫大怒,“遂出妻”,妻子提出上诉,白居易在判文中称将丈夫的饭送给了父亲,“义虽乖于齐体,孝则见于因心”,所以认为“凤凰欲阻于飞,吾将不取。”

仅仅是因为没有按时送饭,就会导致出妻。

这个案件反映了当时轻率出妻的社会背景。

又一桩案件是,某乙出妻,妻不服,上诉称:“无失妇道。”乙称:“父母不悦则出,何必有过。”

白居易判文称:

孝养父母,有命必从;礼事姑舅,不悦则出。乙亲存为子,年壮有妻。兆启和鸣,授室之仪虽备;德非柔淑,宜家之道则乖。若无爽于听从,曷见尤于谴怒?信伤婉娩,理合仳离。且闻莫慰母心,则宜去矣;何必有亏妇道,然后弃之?未息游词,请稽往事。姜诗出妇,盖为小瑕;鲍永去妻,亦非大过。明徵斯在,薄诉何为?

微瑕细过,都可以成为出妻的理由。

唐朝初年,唐高宗欲废王皇后,立武则天为皇后,大臣群起反对,许敬宗在朝廷上为高宗辩护称:

“田舍儿剩种得十斛麦,尚欲换旧妇。况天子富有四海,立皇后有何不可?关汝诸人底事,而生异议!”

许敬宗所说的,显然是当时流行的一句俗语,即哪怕是寻常百姓,只要家境稍有改变,就有可能会萌生“换旧妇”的念头。

这种不平等的婚姻关系,为男子弃妇提供了合理合法的借口,如上文曾提到的崔颢,“娶妻惟择美者”,妻子只要年长貌衰,就会遭到被抛弃的命运,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证。

出妻书都是由丈夫手书,并由丈夫及夫妻双方的家长签署,“东邻西邻,及见人皆署。若不解书,画指为记。”


妇女是这种婚姻关系的最直接和最大的受害者。在唐人“去妇诗”中,反映了被遗弃的妇女的悲惨境遇。

戴叔伦在诗中描述被遗弃的妇女称:

“出户不敢啼,风悲日凄凄。心知恩义绝,谁忍分明别。

下坂车辚辚,畏逢乡里亲。空持床前幔,却寄家中人。”

明知丈夫恩义已绝,但仍依依不愿分离,离母家越近,愁绪越重,见到乡亲们后怎么说呢?


2、“七出”之外“三不去”


七出诸条的实行,也有一定的条件限制。

除“恶疾”与“淫泆”两条外,如果触犯了其他五种出妻的律条,在三种情况之下,不得出妻,即曾经为丈夫的父母服过丧者;女家本宗无人,无所归依者;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

这就是所谓的“虽犯七出,有三不去”的规定。

唐律规定,如果妻子无七出之状而出者,要处以一年半的刑罚;虽然有七出之状,但属于三不去的情况,而丈夫出妻者,也要处以杖一百的刑罚,并将妻子追还。

此外,对于“无子”出妻的年龄,法律上限制在50岁。

“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也就是说,50岁以上无子者,并不是全都解除婚姻关系,有些只是取消嫡妻的资格。

通过以上讨论可知,只有“恶疾”与“淫泆”构成绝对出妻的条件。在唐代也可以见到因“无七出而出之”受到责罚的个案。

李元素就是其中之一。

李元素曾担任过浙西观察使、吏部尚书等重要职务。他早年离婚,后来娶王方庆的孙女为妻。初婚时,李元素还只是一个郎官,对妻子非常礼重。王氏无子,等到李元素贵盛之后,溺情于姬妾,对王氏逐渐鄙薄,并受前妻之子的挑拨,与王氏离婚。


王氏家族上诉,皇帝下诏责罚李元素称:

“李元素病中上表,恳切披陈,云‘妻王氏,礼义殊乖,愿与离绝。”初谓素有丑行,不能显言,以其大官之家,所以令自处置。访闻不曾告报妻族,亦无明过可书,盖是中情不和,遂至于此。胁以王命,当日遣归,给送之间,又至单薄。不唯王氏受辱,实亦朝情悉惊。如此理家,合当惩责。宜停官,仍令与王氏钱物,通所奏数满五千贯。”

李元素出妻,最初也是以“礼义殊乖”为由,但实际上却“无明过可书”。像王氏这样最后能依靠母家赢得“公道”的,在广大弃妇中只是极少的特例,大多数只能是像李白笔下的弃妇一样,哀叹自己的命运。“不叹君弃妾,自叹妾缘业。忆昔初嫁君,小姑才倚床。今日妾辞君,小姑如妾长。回头语小姑,莫嫁如兄夫。”

唐朝强制离异者,还有所谓“义绝”。

唐律对义绝有明确规定,主要有四方面的内容,有“夫犯妻族”,即丈夫殴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子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奸妻母等;“妻犯夫族”,即妻子殴打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杀伤丈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与丈夫缌麻以上的亲属奸;“夫族妻族相犯”,即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妻犯夫”,即谋杀丈夫。

触犯以上几方面法规者,由官府强制离异。如果判离而拒不执行者,按“义绝不离”科罪,处一年徒刑。


3、和离与“出夫”


和离就是经由婚姻当事人双方同意,协议离婚。

前引唐律“义绝不离”罪条称:“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据解释,“不相安谐”的意思是“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

也就是说,和离主要是因为双方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

唐殿中侍御史李逢年的妻子,是御史中丞郑昉的女儿,因“情志不合,去之”。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和离史例。


又进士张不疑也曾“娶妻崔氏,以不协出之,后娶颜氏”。所谓“不协”,与“不相安谐”同义。

唐人和离,也需要有离婚书。

如魏元忠的儿子魏升娶了荥阳郑远的女儿,后来魏升参与谋杀武三思的事件,被乱兵杀死,魏元忠也被捕入狱。郑远见魏氏失势,于是向魏元忠求“离书”。

得到离书之后,马上就将女儿改嫁了出去。殿中侍御史麻察对此不平,草状弹劾,称郑远“既连婚国相,父子崇赫,迨元忠下狱,遂诱和离,今日得书,明日改醮”,认为这种行为“滓秽流品,点辱衣冠”,应该予以责罚。

这次事件是因郑女和离而起,郑远最后因此丢官,但对郑女的和离与再嫁,则未作任何变动。可知和离是具有法律效应的。

在协议离婚的史例中,有些属于女子主动提出离异要求。

如《列女传》载,刘寂的妻子夏侯氏,已生二女,因父亲丧明,提出要求与刘寂离婚,归侍父疾,因而受到朝廷的表彰。

因归养父母而提出离婚者毕竟为数很少,这一时期妇女提出离异,主要是出于对丈夫的不满。

在这方面,最有名的是杨志坚离婚案。

杨志坚是抚州人(今江西临川市西),嗜学而家贫,山妻“厌其饘藿不足”,于是向他索取离婚书,杨志坚写了一首诗送给她,“平生志业在琴诗,头上如今有二丝。渔父尚知溪谷暗,山妻不信出身迟。荆钗任意撩新鬓,鸾镜从他别画眉。今日便同行路客,相逢即是下山时。”

妻子持诗到州,“请公牒,以求别适”。颜真卿认为这种行为污辱乡闾,败伤风俗,判“决二十。后任改嫁”。

并赠予杨志坚绢、米。据记载。自此之后“江左十数年来,莫有敢弃其夫者”。

如果记载属实,则当时江南弃夫者并不是个别现象。

杜甫将女子提出离异的现象称为“去夫”,他在诗中描写了一位柳姓女子与丈夫离婚的事,称“天上浮云如白衣,斯须改变如苍狗。古往今来共一时,人生万事无不有。近者抉眼去其夫,河东女儿身姓柳。”


宋朝人解释称:“夫妇之际,贵有始终,在女儿言之,有姓柳者,不喜其夫,如抉眼中之物而去之。”

其实,从杨志坚的例子可知,女子提出离婚者,先得由丈夫出具“离书”,然后还得到官府申请“公牒”,与丈夫拥有的“出妻”权利根本就无法相比,杜甫径称“出夫”,显然是不合适的。


4、复婚


隋唐五代也存在复婚的史例。

如隋人李德武娶裴矩之女裴淑英为妻,一年之后,德武被亲属罪案牵连,流放岭南。

裴矩为黄门侍郎,奏请与德武离婚,得到隋炀帝的准许。离别之后,裴淑英十余年坚持不再改嫁,而李德武则在岭南另娶尔朱氏为妻,“及遇赦还,知裴氏守节,乃出后妻,重与裴合”。

唐代也时有复婚之事。如唐朝著名宰相房琯之子房孺复狂疏傲慢,初婚郑氏,被他虐待致死。在他任杭州刺史时(公元788-789年),再婚台州刺史崔昭女,崔氏妒悍,杖杀需复侍儿二人,埋入雪中。

事发之后,房孺复被贬为连州司马,“仍令与崔氏离异”。后来在担任容州刺史期间(公元794-797年),房孺复暗中又与崔氏往来,“久而上书请合,诏从之。”

但是过了两年多,他竟然又奏请与崔氏离异。数年之间,离而复合,合而再离。

又,吕温之女在大和七年(公元833年)嫁右卫兵曹萧敏为妻,生二男。到开成三年(公元838年),萧敏“心疾乖忤”,因而离异。

会昌六年(公元846年),萧敏病愈,经申请与吕氏复婚。


从以上几例看,复婚要重新履行结婚手续。史书中称房孺复“取舍恣逸,不顾礼法”,则复婚的行为虽然于律无碍,但是当时社会习俗并不鼓励这种做法。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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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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