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议《大明律》立法的人情思想

引言

占据主流地位的儒家思想影响,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法规,往往体现出浓重的人情思想,明朝初年制定的《大明律》也不例外。

本文从《大明律》制定的宗旨、具体法律条文两个方面探讨《大明律》立法的人情思想,并剖析其产生的原因以及影响。

一、《大明律》是以“明刑弼教”为宗旨制定的

明太祖建立明朝过程中,在继承先代“明德慎罚”思想的基础之上,结合当时纷乱的社会形势,形成了“明刑弼教”的思想,即通过刑罚和教化两手来巩固统治。

“明刑弼教”虽重点在“明刑”,但仍然强调人情思想的作用。朱元璋初为吴王时,就极为重视法律的制定。

吴元年(1367),即命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杨宪、傅献、刘基、陶安等二十余人为议律官,负责律令的制定,史称“吴元年律”。

谕之日“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夫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卿等悉心参究,日具刑名条目以上,吾亲酌议焉。”

“十二月,书成,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又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寺卿周桢等取所订律令,自礼乐、制度、钱粮、选法之外。

凡民间所行事宜,类聚成编,训释其意,颁之郡县,名日《律令直解》。太祖览其书而喜日,吾民可以寡过矣。”

可见,明律在订立之初即充分考虑到了法律应适合民情的因素,重视法条的繁简、难易以及宽严对人民生活的影响,也为后来《大明律》的正式形成奠定了基础。

二、《大明律》中人情思想的体现

《大明律》充分反映了“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虽与《唐律》相比在量刑上有所偏重,有些刑罚甚至近乎残忍,但其中亦不乏人情思想的体现。

另外,在当时的许多依据《大明律》判决的案件中也充分考虑到了人情因素。

“刑罚”和“人情”两手并用,适应了当时的社会状况,有效稳定了明朝初年混乱的局面,保证了统治的顺利进行。《大明律》中的人情思想,笔者认为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尊亲情”、“重孝道”。“亲属相为容匿问题”是古代法律中极为重要的问题,历朝历代均有出现,亲情、孝道也是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重要内容,亦是人情思想的重要体现。

“百善孝为先”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儒家为宣扬孝道作《孝经》,认为孝是上天所规范,“夫孝,天之经也,地之意也,人之行也。”

无论父母生前死后都要尽孝。但是在犯罪情况下,则体现了法律和人情之间存在的矛盾倾向。

这在人情思想长期影响的中国这一问题更为突出,历朝历代法律对这一问题也极为重视。

《大明律》载“凡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妻之父母、女婿、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容者,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容隐,及漏泄其事者,减凡人三等,无服之亲减一等。”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亲属相为容匿问题”的处理方式,而在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也充分考虑人情因素。

《明史》载:“民父以诬逮,其子诉于刑部,法司坐以越诉。太祖日:子诉父枉,出于至情,不可罪。”

亦有“有子犯法,父贿求免者,御史欲并论父。太祖日:子论死,父救之,情也,但论其子,赦其父。”

关于孝道方面亦有法律规定,“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赊罪收赎,存留养亲。”

即可见,在遇到有父母需赡养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减刑,充分考虑了人情因素,有利于解决因子女犯罪年老父母无人赡养的问题。

此外,对于对待长辈的态度问题《大明律》也有所规定:“凡骂缌麻兄弟,笞五十,小功,杖六十,大功,杖七十,尊属各加一等,若骂兄姊者,杖一百,叔伯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

明代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晚辈不仅要在物质上孝敬长辈,而且在言语、精神上也要尊重长辈,否则就要受到惩罚。

虽然具体刑罚较为严酷,但是却反映了明朝“明刑弼教”的法制观念,是人情思想在《大明律》中的集中体现。

《大明律》的相关规定为解决“亲属相为容匿问题”、“孝敬父母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解决办法,相关的案例判决也为后世再出现类似案件提供了范例。

保护人身安全、平等和个人财产。现代法律的立法目的在于建立一种更高的活动准则,促进整个国家、社会的有序进行。

而保护人身安全和个人财产是现在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其立法的基本原则。

在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为目的,人身之间并不平等的古代社会,其法律也依然存在保护人身安全平等和个人财产思想。

对强占他人妻女者给予严惩,“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估为妻、妾者,绞妇女给亲,配与子女弟侄、家人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保护个人财产,“凡于他人田园,擅食瓜果之类,坐赃论,弃毁者,罪亦如之。

其擅将去及食系官田瓜果,若园瓜果,若官造酒食者,加二等。主守之人,给与及知而不举者。若主守私自将去者,并以监守自盗论。”

明代以法律形式禁止买卖人口(包括女婢),禁止地主豪强抢夺他人妻女,在增派赋役和丁夫差遣方面亦力求平等,对于渎职官员给予严惩,并且保护个人财产不受侵犯。

虽然保障赋役的平等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社会稳定,但在一定程度

上体现了统治者力求公平。

自首减刑(包括官和民)。现在法律对于犯罪自首情况多给予减刑处罚,而《大明律》对于犯罪自首方面亦有明确规定(包括官和民)。

除此之外,《大明律》中还有犯罪得以累减的规定。“自首减刑、犯罪累减是现代法律的常见原则,但在六百多年前《大明律》中就已出现,实属难得。

自首减刑的规定,使人在犯错之后勇于认错,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也是人情思想在《大明律》中的充分体现。

《大明律》中的人情思想不仅仅限于人的基本需求,还涉及人格尊严层面,这不得不说是中国法律发展进程中的一大进步。

三、《大明律》中人情思想形成的原因

《大明律》中法律条文的制定充分考虑了人情思想,但是其中人情思想的形成也蕴含着多种原因,笔者认为这些原因应从社会、历史、文化等多方面进行分析。

社会原因。首先,明王朝是在朱元璋领导的农民起义推翻元朝统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由于其出身低微,早年深切体会过元朝末年的政治黑暗、法制败坏、社会民不聊生,这也是酿成元末农民大起义的主要原因。

因此,在明王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就深刻总结经验教训,认为法律在维护社会的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

历史原因。唐宋以来法律建设的检验积累,为《大明律》的制定提供丰富的参考范例。

唐律的制定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律成熟的标志,而宋律在唐律的基础上又有所创新。

明朝统治者充分吸收借鉴了唐、宋两朝的立法经验和法律资料,并在两代基础之上又有所创新,如民本法律多样化,经济方面的立法增多等。

在唐、宋两代“德主辅刑”的立法原则基础之上,结合时代背景,明初统治者确立了“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的指导思想。

“明刑弼教”,注意“礼”、“法”、“情”三者的有机结合,并创造性地开创了会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冤假错案的数量。

文化原因。中国古代文化以孑L孟思想为核心,提倡“礼”、“仁”。并以此学说教化人,奠定了中国传统法律主流观念的基础。

“在半部论语治天下的古代中国,孔子及继承者对法的虽不多但极为精辟的论述融化为传统法的精神,奠定了中国传统主流观念的基础,其提出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人情观。

”自西汉以来,即形成了“大一统”思想,确立了中国古代思想的正统地位,儒家的是非标准也成为公认的是非标准。

董仲舒认为立法应该以礼为指导,法律条例要以人伦道德为宗旨,坚持礼法并举、刑教结合,实现了儒家思想和古代法律的有机结合,也使统治者在制定法律时带有人情思想。

宋代以来理学兴起,朱熹提倡“存天理,灭人欲”礼即天理,至此,礼分为天理与人情,人情和天理合一于礼。

明代统治者充分继承并发展了先代的法律和人情思想,并应用于《大明律》的制定和实行。

在社会进程中,法律要合乎情理,人情思想也成为世人的行为标准,也是支撑国家的主要精神支柱。法律是人情思想的化身,讲情理亦是

古代法律的基本要求。

四、《大明律》中人情思想对现代法治社会的意义

在积极学习西方法治经验的同时,也应适应本国国情,从古代法律中吸取有利因素并加以应用,营造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

依法治国是社会的主要治理模式,但并不是全部,特别是对于有深厚文化传统的中国来说更不应局限于单一的治理模式,对于解决民事纠纷的问题,不能只用法律问题来解决。

在解决民事纠纷问题时,应首先进行教化,以法律为底线,以求合理解决。但是也不能一味因情曲法,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加强法律与道德的统一。

结语

中国的人情思想源远流长,至今影响极大。所以法律条文的制定也应充分考虑人情因素,用传统伦理思想和现代法律精神指导法律的制定。

法律虽然是为维护社会稳定而设立,但也应体现人情因素。唯有如此,法律才会拥有强大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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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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