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修利不重名,利不重名功千秋:论中国秦代的统计法制

引言

政体的统一促进了封建主义平济和文化的发展,也促使国家的统计工作也相应发展起来。秦朝的政治经济制度,是我国长期封建社会奉行的典范,它之后所延续千年的封建王朝体制,基本上都是根据秦制而演变而来的。

一、征卒空九宇,作桥伤万人

秦代的统计法制,在封建社会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从战国时期开始,到唐、宋、明、清,它们都是秦制的延续,而且一直在不断地延续。《竹简》有关统计工作的律文,大致可以归结为一关干统计报告的内容、报送时间和统计方法方面的规定统计报告的内容,步及户口、土地、时物、生产、状税等各方面。

其中,建立和加强户籍管理制度,是秦代统治农民的一个重要步骤。奏献公十年,秦国已确立了一套关于户口的管理体系。秦始皇一统六国后,又将其推广至整个国家,彼时,秦朝对户口的管制十分森严。秦国商教变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就是“除井田,民得买卖”,也就是把奴隶主阶级的土地国育制,改变为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私有制。

秦始皇在一统六国之的三十一年后,发布了一道《天下有田》,规定所有拥有土地的地主、自耕农民,必须如实申报自己所拥有的土地数量,从而确立了生产资料的封建私有所有权。

《秦律十八种·田律》记载:“入顷当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当三石、稿二石。”

按照所受田地的数量,不论种与不种,都应按照规定数额缴纳实物如果隐瞒土地,少缴或逃避租税,就要受到惩处。田地是秦代统计的主要内容,加强这方面统汁的目的是维护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其次关于财物、产品产量等方面的统计,秦代也都在有关律文中作了规定。

秦朝在中国统一之后,承袭并发展了“上计”这一在战国时代,就已经被广泛应用的政治制度。“上计”是指在封建时代,用来评价考核官员的一种方法。

为了考核官员,地方长官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赋税收入的预算写在木券上,上呈国君。国君把木券分为两部分自己执右券,地方执左券。到了年终,地方必须向国君报告执行情况上计,国君就操右券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官吏的升降赏罚

如果遇到数月的大暴雨,官员还需要及时汇报降水量和稻田收获的数量。如果遇到旱灾、大风、虫害等天灾,要及时上报受灾的数量。国家还规定了报送方式以及划分了需要报备的县城区域。除农情报告外,还有其他方面的临时统计报告。

二、逐日巡海右,躯石驾沧津

秦律还规定,对度量衡器要由官府经常进行饺正,以保证度址准确。秦律把统计簿错作为前后任交接验收的一个稳妥项目,这对保证统计资料的井然有序,前后衔接和账实相符是有一定作用的。

《工律》“县及工室听官为正衡石累、头桶、升,毋过岁壹。有匕者为为正。假试即正。”

为了确切保证统计工作在国家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秦代还从有关统计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对违反统计法制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两个方面作了一系列相应的规定。

秦朝一统四海后,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的权力,都集中在皇帝一人手中。宰相是君臣之下的最高行政官,负责辅佐君王处理国家事务,其中也包括财政、经济等方面的事务。统计工作也是由丞相统一领导的。

御史大夫是承相的副手,辅助丞相处理全国政务,并主管全国监察工作,包括对全国财政收支的监察在内。每年由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向上报送的包括统计数字在内的各种有关报告,其副本就由御史大夫掌握,作为监察的依据。

丞相以下的中央机构负责官吏主要为九卿,分别掌管日常的行政、司法、经济、礼仪、文化、军事等专责事务及与此相应的统计工作。如“廷尉,掌刑辟,”主管司法方面的统计。

典客主要负责对外蛮夷事务的统计。“掌谷货”,主要负责管理全国的租税、赋役以及收支,包括全国的财务、经济统计工作。治粟司下设太仓司、均输司、平准司、都内司、籍田司等,他们负责粮食、运销、物价、钱币出入和田户等事务。

少府,掌管国家的赋税,负责打理皇家的财政,以及对皇家财产收入和支出的统计。郡是一个地区的最高政治机构,它由郡守管辖统治,管理该地区的政治、经济、军事和司法等事务。

在郡守之下,则设有巡抚之职,他们负责辅佐郡守处理军务和监察事务。在各县市的行政机关中,还设置了“少内”,主要负责管理财政收入和财政收入,并负责财政收入的统计。

郡以下为县,长官为县令,万户以上的县或县长,下设县丞,主管文书、仓库、经济、司法等事务,包括统计、工作在内。县以下为乡、里、亭,也都有相应的财经工作组织,配有相应的统计人员。

乡一级就配有尚夫掌握司法和税收,还配有兼管统计的人员。以上说明,虽然秦代还没有成立专门的统计机构,但在有关机构内部,已有分管统计、会计工作的人员。这对秦代统计工作的开展,是一个有力的保证。

关于人户、土地数字不实的处分,秦律的规定很细密,惩罚也很严厉。如果官员在统计数字上的弄虚作假,私自挪用公款,秦律是把它视同盗窃罪一样处罚。

三、力尽功不赡,千载为悲辛

仓库里的谷物、耸稿,如有超出或不足数的情形,都要和盗贼同样论处。对于统计数字不实,则要区别情形,采取不同的惩处办法。为了保护封建经济的基础,维护统一的赋役制度,首先要掌握有关人户、土地和财产等方面的统计数字,同时要对逃避赋役的官吏和百姓进行制裁。

但逃避赋役往往与统计数字不实有关,无论是农民的有意作假和官佐的营私弊,都涉及统计数字的是否准确无误和按规定上报。这样,经济法制也就同统计工作联系起来,对统计的要求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统计工作成为有关方面必须对国家承担的义务。

《法律答问》记载:“部左匿诸民田,诸民弗知,当论不当部左为匿田,且河为了己租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

而统计同法制结合,到了秦代,也已经具备了条件。从统计方面看,我国的统计,萌芽于奴隶社会。到了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变革和封建政体的建立,统计在国家管中的重要作用愈益被统治阶级所认识,并开始对做好这项工作的经验进行了总结。

《商君书·去强》则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强国知十三数”的主张。到了秦始皇统一六国,统计工作更加受到重视。

秦公任用商鞅变法革新,在李埋《法经》的基础上,制订了一系列封建法令,改法为律。赢政即位后,继承了秦国原有的封建法制,同时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又制定了许多新的律文。

结语

秦代建立后为了巩固对全国的统治,“法令由一统”,又在秦国封建法制的基础上,制定了 统一的 法制,颁行全国,包括律、令、制、课、程、式等,法制进一步趋于完备。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封建专制统治的需要,统计工作和经济法制的一定基础,这就是秦代统计法制得以确立并具有相当规模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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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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