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你不能忽视的地方,这里面的问题可不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周边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而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评估办法确定的。那么一份评估报告将直接决定着我们在拆迁安置中能得到多少补偿。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为您讲解关于评估报告合法性的相关问题。


· 律师解读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主要依据是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主要争议可归于评估报告是否合理、合法。评估报告制度的本质决定了必须由中立的具有特定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房屋及屋内财物、房屋附属设施的价值客观、公正地作出符合法律、与基本价值观念的评估结果。因此,我国相关法律在评估的程序、评估结果等具体事项上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如评估机构的选定由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平等协商选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鉴定、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

在实践中当事人务必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1、对评估时点的把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0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然而实践中一些项目往往会持续2~4年甚至更长的时间,相关单位会在0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前就进行评估,隔一段时间之后才正式公告征收决定,此时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已经有了较大的涨幅,对被征收人造成了利益损失,这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我们一定要注意《评估报告》写明的房屋评估的时点是否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评估机构是需要协商选定的:根据法律规定,评估机构的选定是由项目被征收人在一定的时间内与征收单位协商选定,如果协商不成,就采取少数服从多数、摇号、抽签等方式来决定。如果是由项目征收单位单方面选择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那么该份评估报告就是一份不符合法律的评估报告。我们可以依法主张其无效。

3、看有无签名或是盖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所以签字与公章在房屋评估报告上缺一不可。

另外如果我们觉得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不合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果对该复核结果仍不满意,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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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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