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禁止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歧视有特殊需求旅客

中新经纬10月8日电 据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8日消息,《特殊需求旅客航空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向各单位征求意见。其中提到,特殊需求旅客与普通旅客一样享有行动自由和选择自由的权利,禁止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歧视有特殊需求的旅客。

《意见》共十一章六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强调特殊需求旅客与普通旅客一样享有行动自由和选择自由的权利,明确了除特殊需求旅客的身体状况可能影响航空安全或者自身身体健康外,承运人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条件拒绝运输特殊需求旅客。

《意见》还明确,特殊需求旅客与普通旅客一样享有行动自由和选择自由的权利,禁止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歧视有特殊需求的旅客。

(二)扩大适用范围。

规章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从事特殊需求旅客航空运输服务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同时还包括外国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从而将外国和港澳台航空公司纳入规制范围。

(三)优化无障碍出行环境。

规章在一般规定中明确了无障碍出行环境建设相关要求,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机场航站楼及相关公共服务设施,机场停车场、停车楼、综合服务柜台等都要符合无障碍相关标准。

《意见》提到,新投入运营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尽可能配备无障碍卫生间;既有民用航空器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逐步改造符合无障碍标准的要求。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航站楼的主要入口处设置符合无障碍标准的综合服务柜台,并设有醒目标识,为特殊需求旅客提供问询、引导等相关协助服务。

(四)细化特殊需求旅客的服务内容。

规章根据残疾人旅客、老年旅客、婴儿和儿童旅客、孕产妇旅客、伤病旅客等特殊需求旅客的出行特点和实际需求,分别设置单独章节,对各种特殊需求旅客的航空运输服务进行具体规范,最大程度保护特殊需求旅客的航空出行权益。

《意见》提到,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航站楼内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特殊需求旅客设置爱心专座和专用通道。有条件的机场可以设置特殊需求旅客服务中心,为特殊需求旅客提供引导、休息等专属服务。

对于残疾旅客,《意见》提到,承运人不得对紧急撤离时无需他人协助的残疾人人数进行限制。承运人有权对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且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陪伴人员的残疾人旅客人数进行限制,但应当符合民航局相关要求。

登机口或航班临时变更时,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根据听力残疾人、视力残疾人等残疾人实际情况,通过广播、电话或专人通知等方式,及时、有效地向残疾人通告航班动态信息和登机信息。

残疾人可以携带服务犬进客舱。残疾人携带服务犬乘机无需提前申请,但应当在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向工作人员出示服务犬的身份证明和免疫证明。承运人应当在客舱内提供盲文版的安全须知。

对于老年旅客,《意见》提到,老年人有陪伴人员的,承运人应当为陪伴人员安排紧靠老年人的座位。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预约和申请,为无陪伴老年人提供协助乘机服务。如老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承运人应当与其合法监护人签署委托书,明确送机人和接机人信息、接送的具体地点等事项,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在登机、转机和下机过程中照料老年人。

同时,针对孕妇,《意见》明确,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主动询问孕妇旅客座位需求,尽可能安排在宽敞和便于乘务员照顾的座位,但不得安排在飞机紧急出口座位。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安排孕妇优先安检。在符合安保要求的情况下,机场安检部门可采用全手工方式安检,减少对孕妇和胎儿健康的影响。

孕妇在飞行途中出现临产迹象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急救的相关程序做好机上分娩处置工作,并视情采取备降、返航等方式协助旅客尽快转运至地面医疗机构。

(五)明确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

规章从在备案、培训、演练和统计报送四个方面对保障措施予以细化。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细化了处罚措施,提高了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也对各单位落实规章要求起到监督作用。(中新经纬APP)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5-17

标签:航空运输   旅客   民航局   需求   承运人   管理机构   残疾人   老年人   孕妇   机场   意见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