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早期英国司法转型的根本力量 —政治变革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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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青史耀华

编辑|青史耀华

«——【·前言·】——»

从客观上讲,近代早期英国的司法转型只是英国司法现代化进程中的初级 阶段,司法独立和现代化改造的道路还很漫长。但无论如何,英国司法终于从中世纪封建体制中脱胎,完成了近代英国司法现代化的阶段性任务。

斯图亚特 王朝的结束作为一个重要拐点,标志着英国司法开始沿着一条平稳的道路前进, 直到工业革命后的19世纪,才开始新一轮的转型。

«——【·政治变革的推动·】——»

不难发现,近代早期英国司法的发展历程,并非一场完全的内部改革,推 动转型的力量即来自于法律职业者自身的努力,也离不开更根本的力量 ——政 治变革的推动。

16世纪是英国政治发展史上最关键的转型阶段之一,16世 纪的宗教改革、王权兴起、立法权扩张与17世纪的两场宪政革命从根本上改变了英国的国家属性和政治模式。诚如孟德斯鸠在18世纪以—个局外人眼光指出 的:英国"外表是君主政体,实际上却是共和政体"。

即使是信奉绝对君主权 为的霍布斯也不得不承认,法律作为国家的一条臂膀,存在于议会手中。显 而易见,近代早期英国的司法改革是与政治变革同步的,或者说,司法的变化 既反映了政治变化,也同步影响着政治变革。让我们回到近代早期英国司法的 发展史来说明这种同步性。

首先,衡平法与专制王权相互强化、共同兴起。我们在第二章第四节己经 讨论过这个问题。衡平法与王权之间是一种同步发展、相互强化的关系。国王 权威为衡平法的兴起提供了坚强后盾。同时,衡平法院也服务于王权,推动王 权进一步加强,两者互为依托、相互强化。

其次,司法发展的停滞或倒退往往缘于政治冲突或革命。无论是哪一股政 治力量都企图控制司法机器,以法律名义打击对手或维系统治。在宪政冲突激 烈的早期斯图亚特王朝,专制王权取得对议会的优势,司法依附于王权,法律 遂成为霍布斯所称的"主权者(专制君主)向臣民公开做出的命令"。

革命爆 发后,议会在战场上取得了对国王的优势,成为新的"主权者"。司法又转而 成为执行"新主权者"命令的工具。王权复辟后,政治妥协尽管维持了暂时的 稳定,但查理二世统治后期,宪政冲突再起,司法再度沦为国王与议会争夺的 工具。

最后,司法基本独立的实现建立在议会与国王达成的政治妥协基础之上。 司法在传统上对王权的从属性是司法无法获得独立地位的主要原因,在这种情 况下,依靠国王任命的法官试图在司法内部保持独立是徒劳的。

爱德华柯克 法官最早意识到这点,他后来投身政治革命,并选择议会作为斗争舞台,取得 一定成果。后来的法律职业者大多追随柯克的脚步,通过政治斗争来实现司法 目标。无论是1640年革命还是光荣革命中处处可见法律职业者的身影。

他们的合作也得到了议会的补偿。革命时期,议会曾多次尝试司法改革,特别是黑尔 领导的司法改革委员会提出过许多影响深远的改革建议。复辟时期,议会为法 院的改革保驾护航,诸多成果在议会法令的保障下得以存续。

光荣革命后,法 律至上原则的确立为司法基本独立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条件。国王最终放弃了法 律特权,而议会为司法的独立行使提供了可靠的立法保障。

当然,除了政治变革作为司法转型的直接动力外,近代早期英国社会的转 型也为司法转型提出了时代要求。

16—17世纪英国±地的流转与产权的变迁、 社会阶层的重构、工商业的兴起、人们思维方式、文化教育水平的更新等等, 都或多或少地作用于送个国家的上层建筑,推动着英国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 变革。司法作为这一宏观壮会转型的组成部分,紧随时代脚步,在多方面因素 作用下,完成了历史任务。

«——【·渐进的经验主义道路·】——»

英国是现代化的母国,其在传统与变革之间游走的渐进式道路具有典型的 内生性与民族持色。司法转型作为英国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体现出自己 的特征。

纵览近代英国司法的演进史,我们能够发现,英国这个独特的国家具有一 种内在的民族自豪感,珍视传统和创新精神推动其走出一条独特的、渐进的现 代化道路。

司法的转型,归根结底还是司法的现代化。英国的道路有着自己的 特点,它是"典型的内源自发型……是完全依靠本主资源和内部为量开始和完 成司法现代化的。"这种原生性使英国司法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并未出现突然 断裂的鸿沟。

亨利二世以来,英国司法经历了多次大的转型,但至少在表面上, 英国司法体系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送种对传统的继承塑造了英国司法的保 守主义色彩。保守主义根植于英吉利民族珍视传统的民族特性之上,这种特性 是由"不列颠最早的法律观念、行为模式和习惯"造就的。

不过,这种表面 上的保守性并不能掩盖英国司法不断发展的内在现代性。正如卡内冈所说: "英格兰法律史在过去八个世纪的发展中没有出现过彻底的断裂,并不意味着不存在任何发生改变的时期,毕竟英格兰法律发展史不是一个如睡美人般静止 不动的童话。"

近代以后的英国司法正如一座不断装爾各种现巧化家具、家 电的千年古堡。这种形式上的保守主义和对内在现代性的追求正是英国司法发 展道路的最大特点。

无疑,形成这种特点的主要因素在于英国的经验主义法律哲学。柯克在 "禁令案"中提出的"技艺理性"理论正是这种哲学的有力洽释。他认为:司 法裁决"并非基于'自然理性'(naturalreason),而是基于技艺理性和法律 的栽判。

法律是一口艺术,任何人都必须经过长期的研习与实践才能真正掌握 法律。17世纪另一位法学家、法官马修黑尔传承了柯克思想的衣体,他 在批驳霍布斯的自然理性时盛赞英国法律的经验主义:"只有最明智者才能意 识到法律乃是不断重复的、长期经验的结晶……它是人类最明智的方式。"

柯克与黑尔所称的经验主义的确是英国法律的基本特色之一。与柯克、黑尔两 人的法律生涯一样,普通法职业者在从业前接受的法律教育和后来的司法实践 都以经验为基础,他们养成的是从个别到个别和因袭先例的思维习惯。

总是把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奉为最高信条,这与大陆法系崇尚逻辑 推理、注重抽象概念,从个别到一般,再从一般到个别的思维模式大相径庭。 因此,只有浸湘在古老传统和经验哲学中的英国人自己才能理解他们的司法理 念与模式,也只有他们才能使各式各样的现代化设备在司法体系这座"千年古 堡"中正常运转。

经验主义在司法实践中最鲜明的体现是英国法独特的判例主义。布莱克斯 通曾对判例主义的优势给予过较高的评价,他说:"当新的诉洛中再次出现同 类案件时,遵循先例是一项既定的规则","除非存在明显荒谬性或不合理, 否则先例和规则必须被遵循"。

对于判例原则的优势,他强调;一方面可^"保持司法天平的稳定性与公正性,不易因为后任法官的个人观点而产生波 动";另一方面经过判决的法律成为"永久性的规则",后任法官"不能凭其 个人情绪随意对其加以改动"。

判例主义使英国法官在创造判例的过程中, 不自觉得充当了立法者的巧色。对判例的尊重反映了法官对传统的珍视,判例 的创造又湿示了法官的创造精神,因而,判例主义讫释了英国既保守又富于创 新的法律精神,也体现了英国司法中的经验主义哲学。

英国19世纪的诗人下尼 生(AlfredTennyson)这样颂扬作为英国法标志的判例主义;"这国止有公正、 古老之名/有个稳定的政府在治理/凭着一个又一个判例/自由慢慢地扩展到 下层。"

近代英国司法的转型呈现给我们的是一条在传统与变革之间寻找平衡、在 保守主义的表象下追求现代牲的独将道路。我们可以将之概括为渐进的经验主 义之路。

不过,注重传统与实践的经验主义保证了英国司法发展的平稳与持续,但在送种法律哲学的引领下,英国司法现代化的道路却一度落在许多后发现代化国家的后面,直到20世纪,英国仍然在司法独立的道路上徘徊。司法独立的 漫长与曲折无疑是这种保守主义哲学的产物。

«——【·结语·】——»

与柯克同时代的哲学家、大法官弗朗西斯培根尽管在司法改革方面有着 突出成就,但他的司法从属于王权主张却是传统的。他认为法官作为国王司法 权力的代理人,应听从国王的命令,甘当"王座下的狮子"。

另一位哲学家霍 布斯继承培根的主张,坚称法官应与主权者保持一致,完全听命于主权者的指 示与命令。他所谓的"主权者",在17世纪王权专制的时代,就是英国的绝 对君主。培根与霍布斯的主张成为专制王权控制司法的理论工具。

«——【·参考文献·】——»

  1. 基佐:《一六四0年英国革命史》,伍光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
  2.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1年。度]泰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纪混译,上海:学林出版化19%年。
  3. 庚]博登海默:《法理学一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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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6

标签:霍布斯   英国   王权   近代   司法   经验主义   判例   议会   法官   力量   政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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