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孩子被老师多次体罚 教体局只是辞退涉事人员,这样合理吗?

#时事热点头条说#

概要:

孙女士的5岁儿子在青岛市即墨区潮海二小幼儿园上学期间,被保育员和班主任多次打骂,还被班主任的儿子欺负。孙女士报警并向教体局投诉,但两个多月过去了,没有得到书面的调查处理结果。教体局称已责令幼儿园辞退涉事的3名老师,并下发整改通知书。孙女士不接受赔偿,要求教体局公开通报。


正文:

孩子被保育员用笔怼头

孙女士反馈,她5岁儿子在青岛市即墨区潮海二小幼儿园上学期间的被虐遭遇。

“我在派出所查看了17天的监控,我总共记了11页,发现我儿子几乎天天挨打。”孙女士说。

孙女士表示,她看到监控录像显示,保育员王某多次对孩子上手,有时用笔怼头,有时扇脸、揪耳朵、掐胳膊、踢腿等。她记录了从6月7日到7月4日17天内发生的130多次打骂事件。

“当时是上午,小朋友出去到户外做小课嘛,王某把我孩子留在教室,怼了能有十多分钟。她拿的是支写字的笔,她用笔一直怼孩子的头,那个笔头是很尖的,怼孩子头应该很痛。”孙女士说。

孩子被班主任拖进小水房

除了保育员王某外,班主任和外班老师也对孩子动过手。

“班主任也打过我孩子两次,但动作很轻。她把孩子拖过两次,6月15号上午10点30分,她从教室里面拖到卫生间旁边的小水房里。孩子一直跟我说,她将他拖到小水房里,用拳头打孩子的肚子。”孙女士说。

还有一位外班老师也打过孩子。“我看到我孩子一不小心把塑料玩具弄到这位外班老师身上,她回头就给我儿子打了两拳。”

孩子被班主任儿子欺负

不仅如此,孙女士还发现自己的儿子还被班主任的11岁儿子欺负。

“6月25号,班主任11岁儿子也打我孩子,是班主任带他来园玩的。”孙女士说。

“他儿子拿了一把跟剑一样的玩具,戳我孩子下体。小朋友之间是有‘对战’那种,但我孩子啥也没干,我孩子在那站着,离他近,他就拿那个在那戳,他就整我孩子。”


教体局责令辞退涉事老师

对于自己儿子的遭遇,孙女士选择报警,还向即墨区教体局投诉,但事发已过去两个多月,至今没有拿到书面调查处理情况。

“我报案派出所最终没有立案,只是告知我没有违法。我向青岛市公安局进行行政复议,要求刑事复核,而且已经受理了。”孙女士说。

9月21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获悉,即墨区教体局对此还在调查,幼儿园3名涉事老师已被辞退。

“公安上调监控全部给她(孙女士)看了,班里的3个老师都辞退了。”即墨区教体局学前科一位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还称,因为公安机关鉴定教师没有构成殴打学生的情况,已决定终止调查。教体局对该幼儿园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幼儿园马上进行内部整顿,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孩子母亲的诉求

孙女士表示,她不会放弃为自己的孩子讨回公道。“我们要求教体局对幼儿园严查,公开通报,给我们纸质的回复文件。我们不接受任何赔偿,我们不愿意跟他们私了这个事情。”

@大众生活普法

我认为这是一起涉及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和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问题。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幼儿园教师是否违反了职业道德?

根据《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1第四条规定,幼儿园教师应予处理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

(六)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七)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十)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从监控录像和孩子母亲的描述来看,保育员王某、班主任和外班老师多次对孩子进行打骂、拖拽、戳头等暴力行为,明显属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侮辱幼儿的人格尊严,违反了职业道德。此外,班主任还将自己的11岁儿子带到幼儿园玩,并让他欺负其他孩子,也不符合幼儿园教师的职责和素养。因此,我认为这些涉事老师都违反了职业道德。

二、幼儿园教师是否构成了侵权或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监控录像和孩子母亲的描述来看,保育员王某、班主任和外班老师多次对孩子进行打骂等暴力行为,已经侵犯了孩子的身体权和人格权,构成了民事侵权行为。孩子母亲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涉事老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医疗费等损失。

同时,如果涉事老师的暴力行为造成了孩子身体上或心理上的严重伤害,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公安机关的刑事复核和法院的审判来确定。

三、幼儿园和教体局是否履行了管理职责?

根据《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条规定,“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幼儿园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第八条规定,“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从孩子母亲的描述来看,即墨区教体局对此事的调查处理不够及时和透明。孩子母亲投诉后两个多月才得知涉事老师被辞退的消息,并没有收到书面的调查处理结果和通报。即墨区教体局也没有对该幼儿园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指导,没有及时防范和制止老师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因此,我认为即墨区教体局没有履行好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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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8

标签:即墨   幼儿园   保育员   老师   孩子   孙女   职业道德   班主任   儿子   人员   幼儿园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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