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强行侵入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案情: 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间,王三的弟弟王友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落选后,以选举存在问题等为由,召集大量村民连续围攻乡政府机关,谩骂、推拉政府工作人员,哄抢食堂食品,用车辆围堵大门,砸碎乡人大主席办公室玻璃,强行拉拽乡党委书记将其左手指崴至轻微伤,致使此期间召开的全乡党员干部先进性教育活动被迫中断。

根据《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信访人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也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如果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并非法外之地,即使选举确实存在问题,也不得通过违法方式来表达合理诉求。

本案中,王三通过聚众冲击乡政府,施加压力以迫使领导推翻选举结果,其行为显然已超出了信访的法定程序和合理范围,其后果也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影响到当地政府的威信和形象,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本案应定性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王三与王友系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间量刑,法院考虑到你曾递交悔过书、有认罪悔改表现,在法定刑以下对你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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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7

标签:国家机关   悔过书   乡党   全乡   人身自由   乡政府   推拉   换届选举   有期徒刑   案情   威信   先进性教育活动   村委会   公务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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