惨烈!男子被240斤杠铃压死案家属要求赔80万,撕开多少人遮羞布

他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和潜力,可以参考他过去的工作经验和潜在的职业发展前景。

假设侯亮每年的收入为10万元,个人生活费为3万元,适当的年限为30年。

根据公式,死亡赔偿金=(年收入-个人生活费)*适当年限=(10-3)*30=7*30=210万元。

原告方要求被告方支付21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二是丧葬费和后事费:侯亮的家人为他举办了水晶棺葬礼,并为他购买了墓地。

根据《葬礼及丧葬费用补偿标准》,水晶棺葬礼费用为50万元,墓地费用为20万元。原告方要求被告方支付70万元的丧葬费和后事费。

三是精神抚慰金:侯亮的死对他的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创伤。原告方要求被告方支付5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被告方在法庭上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一是侯亮的死是因为他个人的错误操作和判断导致的,与健身房的经营和管理无关。

二是健身房提供的器械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三是健身房并没有责任对侯亮提供指导和警示,因为他不是健身房的员工或会员。

法庭在审理后认为,被告方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有义务确保场所的安全,并提供安全的健身环境。

被告方在管理和使用健身器械上存在疏忽和违规操作,没有安装防护杠或其他安全装置,导致侯亮的意外发生并最终导致他的死亡。

因此,被告方应对侯亮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法庭判决如下:一是被告方应支付原告方21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

二是被告方应支付原告方70万元的丧葬费和后事费。三是被告方应支付原告方5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这样,侯亮的家人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赔偿,但是无法填补他们对侯亮永远的失去和精神上的创伤。

这起案件引发了公众对健身房安全管理的关注和讨论。人们开始意识到健身房作为一种高风险的运动场所,需要加强安全管理和设施设备的完善。

此外,个人在进行高风险运动时也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遵守规则和操作要求,以减少意外发生的可能性。

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健康锻炼的目的,而不是让运动变成一种危险的游戏。

在《最高法院关于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第二条中规定,死者年收入按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数据显示,镇平县201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4.2万元,而侯亮的年收入也正好是4.2万元。

根据规定,个人生活费按照死者年收入的20%计算,即0.84万元。根据第三条规定,死者年龄在18岁以上40岁以下的,适当年限为20年。

因此,侯亮的死亡赔偿金为(4.2-0.84)×20=67.2万元。

另外,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倍计算。

据数据显示,镇平县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万元。因此,侯亮的丧葬费为3.1×10=31万元。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侯亮的近亲属包括其父母、兄弟和恋人,共计四人。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死者死亡赔偿金的10%计算。

因此,侯亮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7.2×10%=6.72万元,每位近亲属分得1.68万元。

此外,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其他合理支出包括水晶棺费用、运尸费用、停尸费用等,共计5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方要求被告方赔偿总计109.9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然而,在被告方的辩护中,他们提出了一些辩解。

首先,他们认为侯亮不是健身房的员工也不是会员,他私自进入健身房属于自愿行为。

其次,他们指出,侯亮使用的器械并非用于卧推锻炼,而是用于深蹲和杠铃提拉,上面有标示使用方式和用途,并没有拆除任何安全防护部件。

被告方还提到,侯亮自身具有专业的健身知识和经验,明知使用错误的器械和姿势会带来风险,但他依然选择了危险的训练方式,并没有请人帮忙保护杠

铃,这是他自己的过错。此外,被告方还表示,健身房在事故发生前并没有发现异常情况,也没有义务对侯亮进行管理和监督。

最后,他们表示健身房购买的器械是合格产品,已经尽到相应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然而,根据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健身房承担九成责任,赔偿侯亮家属98.92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健身房有义务确保场所的安全,提供安全的健身环境。而健身房未能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导致了侯亮的死亡。

法院认定了以下事实:侯亮虽然不是健身房的员工或会员,但他是健身房合伙人的好友,并且经常免费使用健身房内的器械,健身房对他有一定的管理责

任和监督义务,应该提供适当的指导和警示。另外,侯亮在使用卧推杠铃时使用的器械并非用于卧推锻炼的,而是用于深蹲和杠铃提拉的。

该器械没有安装防护杠或其他安全装置,一旦发生意外,无法防止杠铃下坠压住颈部,存在安全隐患和违规操作。

而且,在侯亮发生意外后,长达半个多小时都没有人发现和救助他,而健身房合伙人张伟当时就在健身房内睡觉,却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说明健身

房存在严重的管理不善和疏忽大意。被告方对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认为法院对事实认定和责任划分有误,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他们主要辩称侯亮私自进入非营业时间的健身房,使用错误的器械和姿势,导致自己发生意外,与健身房无关。

此外,被告方还提到张伟并非值班人员,没有义务对侯亮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指出健身房购买的器械是合格产品,没有拆除任何安全防护部件,已经尽到

了相应的义务。

他们还提到侯亮的家人在侯亮死亡后将其尸体用水晶棺抬到健身房,并摆放了一个星期,认为这是不合理的要求和行为,给健身房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和声誉损害。该案目前正在二审中,尚未宣判。而在网上,对此案的判决结果也引发了网友的质疑和讨论。

有人质疑道,如果在路上绊倒摔死了,公路局是否要承担绝大部分责任?还有人提出疑问,为什么要去健身房健身呢?

还有人对侯亮的行为进行评论,称他最后一把力气居然用在举杠铃上了。而还有一些网友对健身房的设备和管理提出了质疑。

不同的声音说明了人们对于这个案件的不同看法和理解。无论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何,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健身房安全管理的关注。

对于健身房来说,提供安全的健身环境是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对于健身者来说,正确使用器械和遵循安全规定也是必要的。

这样才能保证健身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法律的公正判决也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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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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