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没办法了吗?香港司法独立成了司法独大,一国两制会走样

文︱柳扶风

香港“一国两制”要不走样、不变形,行稳致远,中央全面管治权要落实,爱国者治港要到位,要清除香港潜在的乱源,要压制反中乱港、外国代理人势力卷土重来,“司法独大”这个障碍是绕不开、要坚决搬掉的。然而这件事做起来很难,关键是香港司法体制和人事有“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香港《基本法》罩着,有“司法独立”罩着,中央政府和香江府衙不知如何措手,其中“司法独立”更成了有人抗拒司法改革、抗拒中央全面管治权,维护“司法独大”的有力武器。

不错,香港《基本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由全国人大会议授权香港特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第四节也规定了多条司法机关享有和行使“司法独立”的权力。但是,这些并不能成为有人要将“司法独立”膨胀成“司法独大”的理据,全国人大会议的授权和《基本法》的规定从立法原意到具体内容,更没有香港司法机关可以处于“司法独大”的特殊地位。

“司法独立”作为法治社会、建立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是一项原则和精神,但它不是孤悬于世的,不是凌驾一切的,它是国家主权架构中的一部分,任何司法机关享有的“独立的司法权和审判权”都不是自我生成的,而是被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宪法宪政授权的,人们只是在这些意义述说“司法独立”,同时国家宪制、宪法也对“司法独立”作出必要的限制,防止“司法独立”滥用,成为“司法独大”。

香港的问题,是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需要,在“一国两制”框架下、为了“五十年不变”,赋予了英伦管治香港的整套法律制度更大的“独立自主”的权力。有了这样的权力,香港司法中人就目无国家、目无宪法,自我再赋权、再膨胀,对香港《基本法》《港区国安法》和中央全面管治权不放在眼里,永续香港司法独大。

本文原载于《东方日报》,原标题:《香港司法独大永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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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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