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女子在厨房发生关系,法庭:强奸罪无效

【头条第一版】

在朋友的组织下,李某参加了一个酒吧的聚会。在酒吧里,他注意到了女生·王某,他长得好看,性格温和,乖巧,给他留下了很好的印象。

男人经常有类似的想法。其他男人注意到王某并想和他一起喝酒。



这给了英雄李某一个救美人的机会。他一挥手,上前抓住了王某的酒杯:“这杯是我给他喝的。”

这样循环下去,王某不禁刮目相看,渐渐地他们俩热络了起来,聊得很开心,都对他产生了一种奇怪的感觉。

宴会即将结束,两人都没有离开的意思。随后王某暗示李某想去他家,李某很高兴,立刻就答应了。

随后,两人就回到了公寓。房间里只有两个人。谈笑过后的寂静让王某有些不知所措,于是他建议他去厨房的冰箱里找点喝的。当她进厨房准备的时候,李某从后面抱住了她。阻止了他。



两人之间暧昧的气氛持续升温,站在厨房里做爱。

过程中途,王某的室友回来观看了这一幕。王某一时感到尴尬和害羞,但指责李某强迫他建立关系。他想要下台已经不可能了。在警察的陪同下。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以武力、威胁、伤害或者其他方式违背受害人意愿,强迫受害人实施性行为的犯罪。



以武力、胁迫或任何其他方式强奸妇女的,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凡与十四岁以下幼女通奸的,均按强奸论处,严惩不贷。强奸妇女、幼女,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般来说,将强奸定为犯罪必须以侵犯妇女意志为前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使妇女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如何反抗。

如果当时王某喝醉了,不省人事,即使王某不反抗,那么李某的关系也会被认为是强奸。



当两个人处于半推半同意的关系时,就看“只是”和“推”哪个更重要。如果事实证明“吉”是主要的,那就是错误的假设,不能认为违背了女子的意愿,也不能因此罪来惩罚她。相反,“推搡”才是违背女方意愿的主要因素,应以强奸论处。

为此,需要考察双方的关系,性行为的时间、地点和环境条件,女方被强奸后的态度,女方的道德品质、生活方式等。


而且,李某对王某的抱怨也是非常无言的。明明双方是自愿的,但最终李某仍然坚持双方是自愿的,并详细描述了他们相识的过程和关系的实际状态。

经过法庭检查,发现王某身上没有任何伤痕和瘀伤,甚至没有被拉扯过的痕迹,因此两人之间没有任何反抗,更没有敌意。不用说,没有威胁或胁迫。法院根据李某的证言,认定两人的关系是自愿的,不构成强奸。



而且,以站立的姿势建立关系是很困难的。除非是自愿,否则这种情况下的强奸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也是极其困难的,施暴者很难压制受害人的反抗。

但你不能用一根棍子把他们全部杀死。站立时可能会变得暴力。例如,受害者是无法抵抗的特定群体,例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这种姿势是用来实施性暴力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你怎么看待这件事? #头条电影电影赛# #律师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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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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