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渔民捞到沉湖5年的小轿车 ,里面坐一个女人!车是国企领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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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红色的小轿车,一具无名女尸,一场惊天的疑案。


这是2004年发生在北京延庆的一起真实的案件。



这辆车子和女尸究竟是怎么沉入湖中的?车子的主人又和女尸有什么关系?这是一起意外事故,还是一场精心策划的杀人罪行?


【案例摘要】


湖底的红色秘密


2004年的一个冬日,北京延庆郊区的一片湖泊上,几名渔民正在忙碌地收网。他们相互聊着天,谈论着今年的收成和生活。


突然,他们发现湖面上有一点异样,好像有什么东西在闪烁着红光。

他们好奇地靠近了一看,惊讶地发现那是一辆红色的小轿车,半埋在水草中。他们不禁猜测,这辆车是怎么掉到湖里的?里面会不会有人?


他们决定把车子捞上来看个究竟。他们用绳子和铁钩将车子固定住,然后用力拉扯。经过一番努力,他们终于把车子拖到了岸边。


他们打开车门,想看看车内有没有人。然而,他们却看到了一个让他们毛骨悚然的景象。车后座上,坐着一个女人的尸体。她已经腐烂得只剩下白骨和衣服,头颅也不见了。

渔民们吓得魂飞魄散,有的人直接晕倒在地,有的人拼命地跑开。幸好还有几个冷静的人立刻报了警。


警方很快赶到了现场,对车子和尸体进行了勘查。他们发现这辆车已经锈迹斑斑,车牌号码也模糊不清。显然,这辆车已经沉在湖底很久了。


而女尸也已经死去多年,根据法医的初步判断,她死亡的时间大概是在1999年左右。她身穿红色羽绒服,估计是在冬天遇难的。


警方面对这样一个棘手的案件,不知道从何入手。他们只能从车子和尸体上寻找线索。


车主和尸主


警方首先想要确定的是车子和尸体的身份。他们通过查询车管所的登记信息,找到了车主的姓名和地址。他叫张某某,是一家国企的领导。


警方立刻去找张某某询问情况。张某某表示自己对这件事一无所知。他说这辆车是他借给了一个朋友王某某的。王某某是他妻子的好友,也是一家公司的员工。


张某某说王某某在1999年冬天找他借车,说是要去郊游。


结果从那以后就再也没有联系过他。张某某说自己当时也很着急,但是因为正值升职关键时期,不想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就没有报警。


警方对张某某的话有些怀疑,但是也没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他有罪。他们只能继续调查王某某的下落。


警方通过车内找到的驾驶证,确认了王某某的身份。她是一名35岁的女性,身高160厘米。她曾经结过婚,但是后来因为感情不和而离婚了。


警方联系了王某某的家人,发现他们早在1999年就报过王某某失踪的案子。


王某某的哥哥说,他们一直没有放弃寻找妹妹的希望,但是也没有任何线索。他们没想到妹妹竟然死在了湖底。

警方问王某某的哥哥,他对妹妹的死亡有没有什么看法。王某某的哥哥说,他觉得妹妹可能是自杀了。因为妹妹离婚后一直很不开心,也没有找到合适的对象。


警方觉得这个说法有些牵强,但是也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他们决定进一步调查王某某的生活和工作情况,看看她是否有什么其他的秘密。


四个男人


警方通过走访王某某的同事和朋友,发现她的人际关系并不简单。她身边竟然有四个男人和她有着不同程度的暧昧关系。


其中一个就是张某某,车主。虽然张某某说他和王某某只是朋友,但是警方发现他们之间其实有过一段短暂的恋情。

张某某的妻子也知道这件事,但是因为不想影响家庭和事业,就忍了下来。


另一个就是王某某的前夫李某某。他们曾经是一对恩爱夫妻,但是后来因为性格不合而分手了。李某某说他和王某某离婚后就再也没有联系过,也不知道她去了哪里。


还有一个就是王某某的同事文某某。他是一个热情而执着的男人,一直对王某某有着浓厚的兴趣。

他曾经给王某某写过很多情书,也送过她很多礼物,但是王某某一直没有给他明确的答复。文某某说他和王某某只是同事,没有发生过什么。


最后一个就是王某某的情人从某某。他是一个游泳教练,也是王某某儿子的老师。他和王某某在一次游泳课上相识,很快就产生了感情。他们经常偷偷见面,甚至发生了性关系。

从某某说他和王某某相爱,但是因为各自有家庭,所以不能公开。他说他和王某某最后一次见面是在1999年冬天,他们一起开车去了郊外的湖边。


警方对这四个男人的话都不太相信,觉得他们都有可能是凶手。他们决定对他们进行更深入的调查,看看能否找到更有力的证据。


湖底的真相


警方通过对车子和尸体的进一步检验,发现了一些重要的线索。


首先,他们发现车子的刹车系统有故障,可能是被人故意破坏的。其次,他们发现尸体的头部有明显的创伤,可能是被人用重物击打的。

这些发现让警方怀疑这起案件并不是意外,而是一起谋杀案。他们开始对四个男人进行突审,试图从中找出真凶。


经过一番激烈的审讯,警方终于得到了一个意想不到的答案。真正杀害王某某的人竟然是她的情人从某某。


从某某在巨大的压力下,终于崩溃了。他承认自己当时故意将车开到湖里,并且用一个铁锤砸死了王某某。

他说自己这样做是因为王某某想要和他结婚,威胁他如果不答应就要揭发他们的关系。


从某某说自己其实并不爱王某某,只是把她当作一个玩物。他说自己已经有了妻子和孩子,不想为了王某某放弃自己的家庭。他说自己当时想要摆脱王某某,就想出了这个计划。


他先是找到张某某借了车子,并且在车子上安装了一个定时器,可以控制刹车失灵。

然后他约了王某某去郊外的湖边,假装要给她一个惊喜。他将车开到湖边,然后按下了定时器,让车子失控地冲入湖中。


他自己因为擅长游泳,很快就逃出了车子,但是王某某却被困在了车内。他趁机拿出藏在身上的铁锤,砸碎了车窗,然后对着王某某的头部猛击。


他说自己当时已经失去了理智,只想要杀死王某某,让她永远不能威胁他。他说自己砸了几下后,就看到王某某的头颅破裂,血液和脑浆混合着水流出来。


他说自己当时非常害怕,就赶紧游出了湖面,然后逃离了现场。他说自己一直没有敢报警,也没有敢告诉任何人。他说自己一直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但是也无法挽回了。


警方听完从某某的供述,感到十分震惊和愤怒。他们认为从某某是一个冷血的杀人犯,不仅背叛了自己的妻子和孩子,还残忍地杀害了自己的情人。


他们立刻将从某某逮捕,并且将他移交给法院审判。而其他三个男人则被证明没有参与这起案件,只是王某某生命中的过客。


【以案释法】


从先生因未控制住车辆,导致车辆沉入水中王女士身亡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如何惩罚?


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内容为行为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


主观责任形式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从先生因自己驾驶车辆的失误导致车辆沉入湖中,王女士溺水身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从先生的行为已经涉嫌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最终从先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且赔偿王女士家属二十六万元人民币。


如果因意外导致他人受伤或者死亡,正确做法应该是什么?


从先生意外导致王女士死亡,却并未进行报警处理的行为是错误的。


如果遇到因意外导致他人受伤或者死亡后,应该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并且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坦白案发经过,不要试图掩盖真相或者逃跑。


并且积极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赔偿,争取获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获得《刑事谅解书》。


逃跑永远不是最佳原则或者第一选择,世界上没有后悔药,法律不仅可以保护被害者,同时也能保护加害者不再踏入更深的深渊。


看到这里的小伙伴认为本案判决是否合理,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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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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