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了200被偷了1300 七旬嫖娼老大爷报警喊冤 律师:200属嫖资要没收 被盗1300应退还大爷

“那是我买肥料的钱!”湖北黄冈,7旬老大爷因空虚寂寞,将一名中年女子约至家中进行不法交易,结果事毕,付了对方200元后,又被对方偷走1300元。大爷越想越生气,于是报警喊冤。

据悉,闻大爷因为空虚寂寞,将中年失足妇女张某约至家中交易,事毕,闻大爷按照约定支付了张某200元报酬,后发现藏在箱子底下,准备买肥料的1300元,被张某顺走。越想越生气,便报了警。

报警后,警方对闻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后将藏匿在某小区从事卖淫行为的张某抓获归案,进行了行政拘留。

网友:大爷赔了夫人又折兵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有人调侃,这位失足妇女不守规矩,真是不讲武德。也有人认为,大爷这样花了钱,还被偷了钱,可能还要被罚款,真是赔了夫人有折兵。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头条号作者“安律说法”@安律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200属嫖资要没收 1300应退还大爷


首先,卖淫嫖娼,是指一方通过金钱交易,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

无论是卖淫还是嫖娼均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均应处10-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张某趁闻大爷不备,偷偷拿走闻大爷买肥料的钱,还构成盗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张某具有两项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可达20日。

再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具体到本案,涉案1500元,其中200元属于嫖资,依法应当予以没收,而剩余的1300元属于闻大爷受害资金,依法应当向张某追缴退还给闻大爷。

而如果张某拒不退还的,闻大爷依法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进行赔偿。

最后,苍蝇不叮无缝蛋!现实中,因为贪色而受害的案件并不少见。

因而在此,在此提醒广大朋友们,一定要洁身自好,莫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零度时评综合今日国土融媒体、@安律说法、网友评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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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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