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拍并分享演唱会实况:发前先思“法”丨时评

文/王顾左右

音乐人李宗盛启动巡演,而在其8月17日上海首场演唱会后,长达2小时47分的演唱会完整版视频就已出现在网上。同类现象也发生在周杰伦、TFboys等明星演唱会之后。

线上传播的演唱会实况既有片段、某首歌曲,也有全程视频。演唱会实况拍摄和传播,不仅涉及到拍摄者、分享者,也与平台方、制作方、出品方和表演者紧密相关。正因为各自立场不同、利益有别,相关争议也不少。表演收益与个人欣赏,公共利益与个体自由,均成为讨论的焦点。

首先重申一个常识:观众通过购买演唱会的门票去看“秀”(演出),获得的仅是现场观看表演者表演的权利。通常并不会因为付了门票款项而自动获得拍摄或传播该表演音视频的授权。

在著作权法上,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身份权、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以及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权、复制及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前两项属于人身性权利,后几项则更多与财产性权利有关,并直接影响着表演者及背后制作方和出品方的传播价值和经济价值。

也因此,著作权法明文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未经表演者同意,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等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图/视觉中国

为避免侵权纠纷,不少演唱会主办方会选择在门票、观众入场处等醒目位置明示演出中谢绝拍摄、录音等,并提醒观众须将摄影、摄录器材提前寄存。演出期间不拍摄、不使用闪光灯、不接打电话已成为重要的观演礼仪。有的演出或演唱为满足观众需求,会在谢幕时或合适时段,特别准许并配合观众一起拍摄留念。

也有论者认为,歌迷拍摄并传播演唱会视频,并非基于牟利,而只是为了纪念或分享,这种不影响演唱会表演者和主办方收益的拍摄、分享行为应归属为“合理使用”。

在著作权法上,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在可豁免之列。而仍在巡演中的演唱会——官方版本实况视频未上线之前,能否算是“已发表作品”,是当下争议的焦点之一。

事实上,每一场演唱会的时间、空间和表演者的表演均不一样。只要官方实况视频未公开,均不能视为“已发表作品”。这正是表演和歌曲创作不一样的地方,也是很多人会选择现场去看演唱会的内在驱动力之一。

对于有着相同或类似舞台设计、表演编排的巡演,表演者和制作方更担心实况视频早早外泄。它将弱化现场带给观众的惊喜感。说不影响演出票房,恐怕难以得到认可,至于影响是好是坏、是深是浅,则往往取决于视频质量及传播效果。

如拍摄仅是保留在自己手机里,留作个人纪念或欣赏,问题的确不大。但引发争议的并不是纯粹的个人欣赏,而是拍摄并上传分享。目的或结果是否牟利并不是判断行为是否侵权的唯一标准。更何况,在很多UGC(用户生产内容)平台上,用户上传视频并分享,都可以借助流量获取经济收益的。

还有论者认为,网民自发为偶像免费宣传,唤起更多人的关注和购票,这对表演者和制作方是有利的。或许这就是现状:虽然线上涉嫌侵权的演唱会视频屡见不鲜,但真正走上法庭的并不多见。有时,表演者和制作方乐见这种传播,并渴望某种热度。

不管各方心态为何,拍摄、上传或分享演唱会实况视频的侵权风险是真实存在的。在被侵权者“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面前,作为观众或平台,还是对未经授权的拍摄、分享行为说“不”为好。在演出市场全面复苏的当下,一个有着良好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的演出产业生态,需要我们所有人一起来维护。(作者系法律学者)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傅铭途 王隽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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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9

标签:实况   演唱会   著作权法   表演者   时评   门票   观众   权利   演出   自拍   作品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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