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女子花10万买长城人寿分红险,10年后的本息让她愣住了

【案例摘要】

韩女士是一个普通的家庭主妇,她有一个十岁的儿子,叫小明。她的丈夫是一名建筑工人,收入不稳定,经常要到外地打工。

韩女士和儿子住在河北沧州市的一个小区里,生活并不富裕,但也算过得去。

韩女士的邻居张女士是一名保险代理人,她经常给韩女士推荐各种保险产品,说是为了给孩子留下一笔财富,或者为了自己的养老和医疗。

韩女士对保险并不太感兴趣,她觉得自己没有多余的钱去买这些东西,而且也不相信保险公司会真的按照合同履行责任。她总是婉言拒绝张女士的好意。

然而,在2015年7月份的一天,张女士又来找韩女士,说有一款保险产品非常适合她,是长城人寿推出的一款分红型年金保险,叫做“长城鑫相随年金保险C款(分红型)”。

张女士说,这款保险只要交十年的保费,每年一万元,就可以给孩子存下十万元的“本金”,而且每年还有分红收益,要比存银行的利率高得多。

张女士还说,这款保险非常灵活,交满十年后,“本金”就可以随时取出来用,不用等到孩子80岁才能拿到。

张女士还拿出了一张表格,上面写着各种数字和图表,看起来很专业和诱人。

韩女士听了张女士的介绍,心动了。她想着自己也没有给孩子存过什么钱,如果能有这样一笔钱在手里,就可以给孩子更好的教育和生活。

而且十年后就可以取出来用,也不用担心钱被卡在保险公司里。

她问张女士这款保险有没有什么风险和限制,张女士说没有什么风险和限制,只要按时交保费就行了。

韩女士觉得这是一个很划算的投资,就决定买下这份保险。

张女士很高兴地拿出了一份合同给韩女士签字,并收取了第一年的保费。

韩女士没有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也没有注意到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本金”可提取的时间。她只是按照张女士的说法,在合同上签了字,并把合同收好了。

就这样,韩女士开始了她的保险之旅。每年她都会按时交纳一万元的保费,并收到长城人寿发放的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

她觉得自己做了一个明智的选择,为孩子积累了一笔财富。

然而,在2021年初,韩女士遇到了一个大问题。由于疫情的影响 ,她的丈夫失去了工作,家里的收入大幅减少。韩女士也没有什么储蓄,只能靠着一些零散的收入维持生活。

她想着快十年了,马上就能把“本金”取出来了,再熬熬吧!

可是今年实在是交不上保费了,而且也急需用这笔钱,就想着借点钱把第九年和第十年的保费一块交上,提前把“本金”提取出来。

韩女士联系了张女士,想要咨询一下如何提取“本金”。

张女士却说她已经不做保险代理人了,让韩女士直接联系长城人寿客服。韩女士只好打电话给长城人寿客服,询问如何提取“本金”。

客服却告诉她一个让她震惊的消息:即便她交满十年的保费,10万元“本金”也是不能动的,要到孩子80岁才能取出来,也就是2094年。

韩女士听了这个消息,感觉天都塌了。她怎么也不敢相信自己听到的是真的。

她质问客服为什么会这样,客服说这是合同规定的,她应该在签合同时就知道。

韩女士说当初保险代理人张女士并没有这么跟她说,而是说交满十年后“本金”随用随取。

客服说他们不知道张女士有没有这么说,但是合同上并没有这样的约定,而且他们也对韩女士进行过电话回访 ,对于产品的相关信息和风险都有提示。

韩女士说她并没有接到过电话回访 ,或者是没有注意听。

客服说这不是他们的责任,他们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

韩女士觉得自己被保险代理人欺骗了,她要求客服退还她已交的8万元“本金”及未提取的分红。

客服说这是不可能的,因为韩女士所交的10万元是“保险费”,而不是“本金”,该产品没有返还保险费的责任,期满时返还的是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并非韩女士所说的“本金”。

如果韩女士坚持终止合同 ,只能按照合同规定返还给她合同的现金价值约四万元。

韩女士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她觉得自己被保险公司欺负了。

她拿出了合同仔细阅读了一遍,发现合同中确实没有明确约定“本金”可提取的时间 。但是合同中也没有写清楚期满时返还的是什么金额 。

她觉得合同很模糊和不公平 ,不能代表她和保险公司之间真正的意思表示。

韩女士决定向长城人寿投诉,并要求撤销合同,并退还已交的8万元“本金”及未提取的分红。

她多次联系长城人寿客服,并多次到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协商,但是没有得到任何满意的答复。

长城人寿方面表示,他们已经和保险代理人张女士进行了核实,张女士否认自己承诺过交满十年后返还“本金”的事情。

他们还说,韩女士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明显的瑕疵,而且合同也不存在需要撤销的情况。

他们说,他们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韩女士应该对自己的选择负责。

韩女士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她认为保险代理人张女士是在故意欺骗她,而且保险公司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她说,如果当初张女士是这么解释的,她肯定不会买这份保险。

她说,合同中的条款很模糊和不公平,不能代表她和保险公司之间真正的意思表示。

她说,她是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对保险产品不太了解,而且也没有接到过电话回访 ,或者是没有注意听。

她说,她是在信任张女士的基础上购买了这份保险,而不是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出了决定。

韩女士希望长城人寿能够体谅她的困难,并给予她一些补偿。

她说,她已经交了8年的保费,共计8万元,“本金”应该属于她的财产,而不是保险公司的收入。

她说,即使不能全额退还“本金”,也应该按照一定的比例退还一部分,“本金”不能被无限期地冻结在保险公司里。

她说,她现在非常需要用这笔钱来解决家庭的困境,而不是等到孩子80岁才能拿到。

长城人寿方面表示,他们无法满足韩女士的诉求。

他们说,“长城鑫相随年金保险C款(分红型)”这款产品是一款分红型的年金保险,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定的产品。

他们说,“本金”这个词并不存在于合同中,韩女士所交的10万元是“保险费”,并且这款产品没有返还保险费的责任。

他们说,期满时返还给客户的是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并非投诉人所说的“本金”。

他们说,这款产品并不是存款,而是一种风险管理和财富积累的手段。

他们说,客户只用交十年保费,就可以一直享受分红收益到被保险人80岁,并且万能账户里的钱是滚动计息的。

他们说,随着时间的增长,现金价值也是一直在增长的,到达一定年限时,即使客户选择退保 ,也是不受损的 ,因为现金价值已经超出了他所交的保险费。

长城人寿方面还表示,考虑到韩女士的经济困难,他们可以适当给予一些补偿,但是不能超过合同规定的现金价值。

他们说,如果韩女士不满意,可以委托保险行业协会进行调解,也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

韩女士对长城人寿的回复感到非常失望和愤怒。她觉得自己被保险公司玩弄了,她的权益被严重侵害了。

她不甘心就这样放弃,她决定继续维权,寻求法律的帮助。她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了韩女士的诉讼,并在两个月后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案至今还没有最终判决,双方还在等待法院的裁决。但是无论结果如何,本案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许多消费者对于保险产品和保险合同有了更深入和全面的了解,并且更加重视自己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以案释法】

一、保险代理人张女士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为了使对方订立合同,采取隐瞒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手段,误导对方的行为。”

在本案中,保险代理人张女士在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了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并且承诺了与合同不符的内容,诱导韩女士购买了这款保险。

张女士的行为明显属于欺诈行为,侵害了韩女士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保险公司在告知义务上是否存在重大疏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并提示投保人注意合同中免除或者限制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制定和使用格式合同时,没有充分地向韩女士说明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也没有采取合理方式引起韩女士注意。

保险公司也没有对韩女士进行有效的电话回访 ,对于产品的相关信息和风险都没有提示。保险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告知义务,影响了韩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

【结语】

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和财富积累的手段,如果使用得当,可以给我们带来安全感和收益。但是如果使用不当,也可能给我们带来麻烦和损失。

因此,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我们应该慎重选择和签署合同,并且要充分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享受保险带来的好处。

你对这个事件怎么看呢?

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以上图片均来源网络,若有侵权联系删除。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5-09

标签:长城   人寿   本息   客服   本金   年金   保险费   保费   保险公司   现金   保险产品   年后   女士   女子   风险   合同   责任   产品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